最高檢發佈第二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斌

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包括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2件,即湖北省嘉魚縣尹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和四川省仁壽縣王某妨害公務案;依法嚴懲詐騙犯罪1件,即江蘇省南通市張某詐騙案;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1件,即遼寧省鞍山市趙某某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1件,即福建省武夷山市陳某某涉嫌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依法懲治其他涉疫情犯罪1件,即河北省隆堯縣趙某某尋釁滋事案。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一)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

【法律要旨】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武漢市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發佈通告,對武漢採取“封城”防控措施,暫時關閉了離開武漢的通道,市民如無特殊原因不要離開武漢。其目的是為了阻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勢頭,有效切斷病毒傳播途徑。此後,對於擅自運送人員離開武漢的行為,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具有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應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案例一:湖北省嘉魚縣尹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尹某某系湖北省嘉魚縣人,從事私人客運業務,長期駕駛東風牌九座小型客車往返於嘉魚、武漢。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經國務院批准發佈2020年第l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1號)》,決定於當日10時關閉離漢通道,實施封城管理。1月23日10時至20時,被告人尹某某在無運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後兩次駕駛其東風牌九座小型客車接送乘客往返於武漢、嘉魚兩地。2月4日,尹某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止2月7日,與尹某某密切接觸的20人被集中隔離。2月5日,嘉魚縣人民檢察院對尹某某案進行立案監督,嘉魚縣公安局於同日對尹某某立案偵查,並對其監視居住。2月10日,嘉魚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月11日,嘉魚縣人民檢察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尹某某提起公訴,嘉魚縣人民法院經以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當庭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最高检发布第二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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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妨害公務犯罪

【法律要旨】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對妨害公務罪的適用,需要把握:一是關於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因疫情具有突發性、廣泛性,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級政府需要組織動員居(村)委會、社區工作人員等落實防控職責,實施管控措施。因此,對於符合兩高兩部意見規定的三類人員的,均屬於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公務行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對於妨害公務人員實施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相關行為的,應認定為妨害公務行為。

案例二:四川省仁壽縣王某妨害公務案。2020年1月24日,四川省委、省政府決定在全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仁壽縣及下屬各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按照要求成立了疫情防控指揮、領導機構。

2月4日14時許,被告人王某在仁壽縣普寧街道一門市上班時,普寧街道辦事處負責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廖某、鄧某與縣委政法委工作人員楊某、方某等人按照當地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指揮部安排,在旁邊的小區外拉警戒帶,設置卡點,測量小區進出人員體溫,以確保進出人員平安。因王某停放的四輪電瓶車擋住卡點進出口通道,廖某等人向其表明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身份後,要求王某配合防疫工作將車挪走。王某先是稱電瓶沒電,打不著火,在廖某表示願意幫忙推車後,又說廖某等人不是交警,無權要求其挪車。廖某等人向王某解釋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王某覺得廖某等人大驚小怪,沒有必要搞那麼嚴重,一邊用手指著廖某,一邊辱罵其“拿著雞毛當令箭”。廖某要求其配合工作不準罵人後,王某愈發激動,趁廖某不備揮拳擊打其臉部,致其面部軟組織挫傷。為避免現場秩序混亂,廖某等人上前制止王某,將其摁住。王某仍用手不停抓撓廖某臉部,在其臉上抓出幾道血痕。現場工作人員報警,民警趕到現場依法將王某抓獲並立案。

2月5日,仁壽縣人民檢察院採用電話、視頻方式提前介入本案,引導偵查機關及時調取了政府疫情防控相關文件、案發現場監控視頻等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2月10日,仁壽縣公安局將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仁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願認罪,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王某在檢察機關訊問、告知訴訟權利並釋法說理後,在值班律師在場且提供法律幫助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仁壽縣人民檢察院當日以妨害公務罪適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訴。2月11日上午,仁壽縣人民法院遠程開庭審理本案,並當庭宣判,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以妨害公務罪判處王某拘役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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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程視頻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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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讀起訴書

二、依法嚴懲詐騙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案例三:江蘇省南通市張某詐騙案。被告人張某曾因犯盜竊罪於2013年11月20日被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於2016年6月7日刑滿釋放。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張某利用被害人急於購買口罩的心理,於2020年1月28日至30日,在微信、QQ群內發佈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虛假信息,騙取被害人陸某某、駱某、徐某某定金共計人民幣9520元。該案由江蘇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閘分局偵查終結,於2月4日向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間虛構事實,利用網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於2月5日向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鑑於被告人張某自願認罪,檢察機關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月7日,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通過遠程視頻方式依法公開審理此案,對被告人張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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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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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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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庭審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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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

三、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上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案例四:遼寧省鞍山市趙某某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犯罪嫌疑人趙某某系無業人員,自2018年開始購置警用裝備,並多次在社交平臺發佈其穿戴警用裝備的視頻冒充警察。2020年1月26日,趙某某為滿足虛榮心,擴大網絡影響力,將自己身著警服的照片設為微信頭像,同時將微信暱稱設為“鞍山交警小龍”,並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信息稱:“鞍山交警小龍溫馨提示大家!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車!全部停運!從明天開始長途客運站停止營運所有長途汽車!今晚我值班由我帶隊出去執勤!今晚從半夜12點開始!由我帶隊在鞍山所有的高速公路口全城封閉!所有的車輛不準進入我們鞍山!”“鞍山市今晚全城開始封路!請廣大司機朋友們!沒事請不要出門了”,並配發多張警察執勤圖片。該條信息發佈後,被多名網友轉發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關部門電話諮詢,鞍山市交通管理局接聽95人次,鞍山市8890民生服務平臺接聽24人次,110接警中心接聽78人次,引發社會不良影響,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案發後,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啟動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應工作機制,掌握案件進展與取證情況,就證據調取、適用法律問題與公安機關充分交換意見。2020年2月10日,鐵西區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趙某某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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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法律要旨】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

案例五:福建省武夷山市陳某某涉嫌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2020年1月26日中午12時27分,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收到群眾舉報,稱:“武夷山市興田鎮西郊村蘆佈的陳某某一家均不做事情,專門售賣野味。”接到舉報後,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及時將該線索移交給了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同日下午16時許,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對陳某某的住宅進行檢查時,發現並扣押冰櫃存放的5只完整去毛的“山雞”、3塊帶有白色羽毛的“山雞”尾部肉塊(重6千克)和9塊疑似“山麂”的肉塊(重13.6千克)。經鑑定,被扣押的5只完整去毛的“山雞”死體和3個帶有白色羽毛的“山雞”尾部肉塊,物種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白鷳;被扣押的9塊“山麂”肉塊,物種為2000年8月1日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赤麂。陳某某交代,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間,為了自己食用,先後多次到武夷山市興田鎮西郊村“雙喜壠”山場,用購買的10個獵夾,捕獲了5只白鷳和2只赤麂並予以殺害。同日晚,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對陳某某以涉嫌非法狩獵罪立案偵查,同時採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2020年2月2日,該分局將該案提請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獵捕國家保護動物,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依法對其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同時,向公安機關發出《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要求提取相關視頻材料,提取作案工具,查明是否存在同案犯,是否有在禁獵區和禁獵期捕獵等其他犯罪事實。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批准逮捕職責中發現,陳某某的犯罪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擬對該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於2月3日對該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行了立案調查,2月7日在正義網進行了公益訴訟訴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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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懲治其他涉疫情犯罪

【法律要旨】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針對與防控疫情有關的人員實施的違法犯罪,擾亂疫情防控正常工作,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

案例六:河北省隆堯縣趙某某尋釁滋事案。2020年2月1日上午,隆堯縣固城鎮鄉觀村村幹部劉某某、白某某按照縣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村中大街巡邏勸返聚集聊天的村民,當路過被告人趙某某家門口時,劉某某要求趙某某“別在門口聚集了,現在疫情這麼嚴重,回家吧”。趙某某對勸解不滿,遂藉故以村委會未經其同意粉刷其家外牆(當時趙某某外出打工,其父母同意,且此前趙某某未提及過此事),以要求恢復原貌為由與劉某某發生爭執,後被家人拉回家中。2月2日上午8時許,趙某某再次以此事為由攜帶尖刀和煙花彈“震天雷”到村委會揚言自殺鬧事。其家人及親戚和在場的村幹部進行勸解,但趙某某情緒激動,一直用尖刀抵住頸部揚言自殺,並讓所有人不得進入村委會辦公室。9時許,在固城鎮政府開會的劉某某得知消息後隨即到鎮派出所報案,並與派出所民警一起趕到村委會。公安民警到場後趙某某情緒更加激動,繼續用尖刀抵住頸部威脅自殺。下午13時許,隆堯縣公安局特警趕到現場增援,在與趙某某交談試圖逐步接近時,趙某某扔掉尖刀欲點燃隨身攜帶的煙花彈“震天雷”,當即被公安特警果斷制服。期間,大量村民長時間聚集圍觀議論,秩序十分混亂,嚴重干擾了村委會疫情防控工作。

2月2日,隆堯縣公安局對趙某某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同日,隆堯縣人民檢察院迅速派員提前介入,採取電話溝通、視頻連線、查閱電子案卷等方式,與公安機關就案件定性、完善證據等方面進行溝通交流。2月5日下午,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2月6日,檢察機關依法對趙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2月7日,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與看守所、法院、值班律師溝通協調,決定採取視頻連線方式保障值班律師為趙某某提供法律幫助。案件承辦檢察官依法提訊了趙某某,告知其權利義務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值班律師通過視頻連線解答了趙某某的法律諮詢,通過釋法說理,趙某某認罪認罰、真誠悔罪,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適用速裁程序。2月10日,檢察機關經審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2月12日,徵得趙某某同意後,隆堯縣人民法院採用三方(法院、檢察院、被告人)互聯網視頻方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該案並當庭宣判,採納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趙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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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抓捕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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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匕首和震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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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視頻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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