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刑法理論

《刑法》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於刑法理論與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關於共同犯罪的刑法理論與司法解釋: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P381頁:司法機關認定二人以上的行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是為了解決二人以上行為的結果歸屬問題。顯然,要將結果歸屬於參與人的行為,就要求參與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或者心理的因果性。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即使查明侵害結果由其中一人直接造成,或者不能查明侵害結果由誰的行為直接造成,但只要能夠肯定參與者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性,就應肯定參與者的行為是結果發生的原因,進而將結果歸屬於參與者的行為。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P383-385頁:共同犯罪的認定方法:

(一)以不法為重心。處理共同犯罪案件時,應當首先從不法層面判斷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後從責任層面個別的判斷各參與人是否具有責任以及具有何種責任。

(二)以正犯為中心。正犯是實現符合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這一過程中的中心人物或者核心人物。因為犯罪的本質是侵害或者威脅法益,具體表現為對法益造成侵害結果或者危險結果,而支配這種結果發生的人正是正犯。所以,在處理共同犯罪案件時,要先確認正犯,在正犯的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且違法的前提下,判斷是否存在教唆犯、幫助犯,就變得相對容易。

(三)以因果性為核心。由於犯罪有既遂與未遂之分,所以,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參與人是不是共犯人與參與人應否對法益侵害結果負責,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共犯的因果性問題,既關係到共犯成立與否,也關係到共犯應在什麼範圍內承擔責任。

所謂的共犯脫離,實際上也是共犯的因果性問題。亦即,共犯放棄或者被迫停止共犯行為後,由他人導致結果發生時,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否認共犯的先前行為與正犯結果之間具有因果性,從而只讓共犯承擔中止犯或者未遂犯的刑事責任。在某些情形下,行為人雖然實施了共犯行為,但是,如果後來又消除了該行為對犯罪的促進作用,導致先前的共犯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具有因果性時,就屬於共犯的脫離。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P453頁:認定從犯時,要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對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實際參與的程度、具體行為的樣態、對結果所起的作用等進行具體分析,判斷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P435頁:片面的共同犯罪,也稱“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而另一方沒有認識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實施的情形。

片面共同犯罪可能存在三種情況:

(1)片面的共同實行(片面的共同正犯),即實行的一方沒有意識到另一方的實行行為。例如以欲強姦丙,甲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暴力將丙打傷,乙得以順利實施姦淫行為。

(2)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沒有意識到自己被教唆的情況。例如,甲將乙的妻子丙與他人通姦的照片和一支槍放在乙的桌上,乙發現後立即產生殺人故意,將丙殺死。

(3)片面的幫助,即實行的一方沒有認識到另一方的幫助行為。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殺丙,由於其與丙有仇,便暗中設置障礙將丙絆倒,從而使以順利的殺害丙。

是否存在片面的共犯,以及在什麼範圍內承認片面的共犯,在中外刑法理論上都存在較大爭議。

既然是片面共犯,當然僅對知情的一方適用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對不知情的一方不適用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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