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歷史大觀
自古以來,“私通”都是一種為人深惡痛絕的行為,不僅官府會對此進行懲處,就連民間也多有私刑。由於古代男女地位相差甚大,因而在通姦罪中,男人與女人的法律地位也有高下之分,通常女子下場較慘。那麼,清朝時期被捉姦在床,會產生什麼後果呢?
《大清律例》對此有著詳細的規定
在《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有著一系列關於此類現象的刑律,而且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了極為細緻的劃分,我們分別來看。
1、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杖一百。其和姦者男女同罪。這條意思是說,凡是通姦的,沒有丈夫便要施以杖刑八十,有婦之夫則要杖刑九十,而刁姦(指誘姦)者則要杖一百。而且男女雙方同罪。與此同時,這裡的杖刑沿用了元朝對女人的“去衣受杖”規定,即對於女子要扒掉衣服用刑。
2、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這條意思是說,凡是與十二歲以下幼女有姦情的,不論女方是否同意,全部以“強姦”論處。而關於“強姦”,《大清律例》規定:強姦者絞刑,未成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3、奸生男女,責付姦夫收養。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若嫁賣於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婦人離異歸宗,財物入官。這條意思是說,如果因通姦生下孩子,則交由姦夫收養。而女方則交由丈夫發落,如果丈夫願意繼續回家過日子,那麼官府也不干預;如果丈夫選擇將女子賣掉,那麼也隨他,但是不得賣於姦夫,否則姦夫和丈夫都要受杖刑八十;如果丈夫選擇離婚,女子返回孃家,但是家財則要被官府沒收。
當然,這是指捉姦之後交由官府判決,那麼官服便會依據以上條例進行審判。而且以上只是普通情況,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又該怎麼辦呢?這便涉及到具體的條例了,我們接著往下看。
《大清律例》對各種特殊情況同樣進行了詳細規定
1、凡職官及軍民奸職官妻者,姦夫、姦婦並絞監候;若職官奸軍民妻者革職,杖一百,姦婦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其軍民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其奴婢相姦,不分一主各主,及軍民與官員軍民之妾婢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杖一百。這條便體現出了身份的特殊性,這條主要涉及的是軍隊方面的姦情,如果與軍官的妻子通姦,那麼直接判處絞監候。但如果是軍官與士兵的妻子通姦,那麼只是撤職和杖一百,而姦婦則要帶枷示眾一個月和杖一百。而如果是與奴婢或者與他人的妾室通姦,那麼只需要杖一百。
2、凡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擬絞監候。這條意思是說,凡是姦夫拒捕,且持兇器打傷捉姦者的,直接判處絞監候。
3、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 姦婦依(和姦)律斷罪, 當官嫁賣, 身價入官。這條意思是說,凡是妻妾與他人通姦,而丈夫於捉姦當場殺死姦夫、姦婦的無罪。如果只是殺死了姦夫,那麼姦婦依舊交由丈夫處置。
以上便是《大清律例》中關於通姦罪的規定,不過這只是官府對於通姦之罪的規定,事實上民間一旦發生這種事情,為了名譽有相當部分是不經過官府而採用私刑的,而官府對此基本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基本持支持態度。
需要指出的一點是,清朝時期對於女子貞潔看的極重,因此一旦發生通姦之事,女方的下場往往無比悽慘,除了官府的懲罰之外,民間更是充斥著各種各樣的私刑,至於古代“婦刑”的殘忍程度,大家可以去查查,在此就不細說了。
香茗史館
說一個乾隆年間發生的未婚夫現場捉姦未婚妻的案件,此案件當時引起了乾隆極大的關注,具有極大的爭議性。
乾隆三十四年的一天,廣西商人梁亞受來到了其生意合作對象黃勝登的家裡。其實兩人一直因為生意,而頻繁聯繫,梁亞受也多次來到黃勝登家裡面做客,談買賣。只是這一次,梁亞受見到了黃勝登如花似玉的女兒黃凝嫜。梁亞受是一個極為好色之徒,此人知道黃凝嫜已有婚約,其對象是同村盧將,還是調戲了她。黃凝嫜起初對梁亞受的行為非常反感,並不理會,因此梁亞受第一次的調戲失敗了。
後來賊心不死的梁亞受便乘著黃勝登夫婦都不在家的時候,獨自一人來到黃家,找到了黃凝嫜,要求與其發生關係,並且會給予她一個銀手鐲子作為回報,下次見面的時候就會給她。黃凝嫜是一個財迷,聽到這話竟然同意了他的要求,二人便發生了關係。
沒過幾天,這梁亞受找了個理由又一次來到了黃家,這一次是專門來黃家借宿的,一是為了兌現當初的承諾,將手鐲給黃凝嫜,二是再一次想與其發生關係。黃凝嫜便偷偷給梁亞受留門,當黃勝登夫婦睡著的時候,將其放入自己的房間。這兩人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沒想到這一切被黃凝嫜的未婚夫盧將給發現了。
當初梁亞受糾纏黃凝嫜的時候,盧將就感到疑惑,這次回家經過黃家的時候,發現梁亞受這小子又在黃家,內心感覺非常疑惑,於是便偷偷觀察。等到深夜的時候,發現梁亞受竟然進了黃凝嫜的房間,盧將認定這兩人定然是在偷情了。他覺得現在自己衝進去捉姦的話,把握不大,可能會將梁亞受給逃脫了,於是便去找自己的舅舅陸文生來幫忙。
盧將又叫了幾個鄰居,幾人都帶著木棍來到黃勝登家裡,先是質問黃勝登,然後衝進黃凝嫜屋內,舉起木棍就往梁亞受身上砸去,砸到了他的左額角,梁亞受求生慾望強烈,接著往外衝,盧將打到其脖子,梁亞受從曬臺滾下。幾人將其拿住,後又和黃凝嫜栓在一起。
第二天的時候,沒想到這梁亞受因為被打了幾下,就死了。這起案件的最終結果為,盧將被三年徒刑,並且杖責一百下。而梁亞受的代價則是獻出了自己的生命。
在《大清律例》中對於姦夫的處罰,還是挺詳細的。男女偷情者,一般來說都是杖刑,有丈夫的處罰的會更嚴重。與年齡低於十二歲的女子發生關係,不論女子是否願意,都是被處以絞刑這種刑法,未遂的也要被杖責一百,流放千里。
如果再捉姦的過程中,姦夫頑強抵抗,並且導致捉姦人受傷,那就是罪加一等,極有可能也被判處絞刑。同時,丈夫在捉姦的時候,如果殺死了姦夫,那是沒有罪的。注意上面的梁亞受案件,盧將為未婚夫,而不是真正的丈夫,所以他殺死了梁亞受還是受到了處罰。
徐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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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夫當場被捉,男子一般是受刑,女子一般都會浸豬籠。清朝時,如果沒有發生男女情殺之案,一般都會自行解決,
古人一般聚村而居,一旦發現男女苟且情況,得先向村中長老舉報,一般村民都會選取一名村中德高望眾者專門負責這種事情的判斷和審理。如果長者認為證據確鑿即可發落。
如果此男人對村中有貢獻,一般會打屁股。是脫掉褲子打,是為杖刑。
如果情節嚴重直接亂杖打死。其實清代的處置算輕了。
而且如果未婚夫或者已婚發現,把姦夫殺死,在清代是無罪的。早在秦代的時候就已經有了規定,妻子發現老公與別人通姦,妻子殺夫無罪。大家知道唐代的著名高陽公主和和尚辯機通姦,最後辯機被千刀萬剮。
在清朝如果男女沒有經過父母媒妁之言苟合者,就要雙雙浸豬籠,而且要遊行示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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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捉姦在場,姦夫一定沒有好下場,當時的《大清律例》規定相當明確了,殺死姦夫無罪的四個必備條件:一、“本夫”,既丈夫本人,二,在“奸所”,既通姦地點,三,“親獲姦夫姦婦” ,丈夫親自抓住了姦夫姦婦,四,“登時”,當場立刻殺死。
接下來帶大傢俱體分析下細節。
1 抓了現行,直接就把姦夫殺了的,大清律法中是這麼規定的:“凡妻妾與人通姦,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 說白了就是抓姦殺死不犯法。 可見大清律法鼓勵殺奸抓姦,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2 第二種,抓了現行但是讓姦夫跑了,後來抓到姦夫給殺了。 大清律法這麼規定: “姦夫以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這種情況下,殺人者要承擔一定責任,打八十大板子,不要求償命,也算很輕了。
3 大清律法通姦證據確鑿,姦夫離開了現場,本夫在抓捕過程中姦夫暴力反抗,殺死姦夫也無罪。
4 《大清律例》規定,還有一種情況,抓姦證據確鑿,,姦夫離開奸所,這時候也沒有上前殺死姦夫,那麼在後來抓捕姦夫時,沒有暴力反抗,主動配合。親夫如果這時候將其殺死,就犯了法,要被判處絞監候。
5 如果抓姦過程中,遭到姦夫姦婦暴力反抗,親夫被殺怎麼辦。姦夫會被判處斬或者斬監候。 姦婦會被判凌遲處死。
清朝律法算是鼓勵抓姦在場將其殺之,可見得清朝對男女通姦這件事是多麼憤怒,是多麼為人所不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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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時候姦夫被捉姦在場,首先是一頓暴打,然後脖子上掛個破鞋遊街示眾。接受廣大群眾的扔爛菜葉吐口水,然後吊在房樑上。用掃把沾油抹在作案工具上,點燃掃把,對作案工具進行全方位的燻烤。烤至焦黃色,趕來餓狗一群,該怎麼處理,就讓他和他的表兄弟們商量著辦。
靴子哨
我們先假設一下。如果你發現你的妻子與另一個男人通姦,你的氣血就會立刻湧上來。匆忙中,你發現手裡還有一把剪刀。你甚至都沒想過。你拿起剪刀把他們刺下來。你面前只剩下兩具屍體。
今天,你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同樣的事情發生在清朝,恭喜你,你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大清律例》記載: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這話的意思是說,如果丈夫能夠在妻子與人通姦的過程中當場捉姦,並且立刻當場將二人殺死,則丈夫無罪。
但這裡還有個問題,即如果姦夫姦婦沒有被立刻當場殺死,那麼事情就要細說了。
還是在《大清律例》中記載道:
若奸所獲奸,非登時將姦婦殺死,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者,將姦夫擬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在這裡,丈夫因為沒有立刻當場將姦夫姦婦殺死,遂承擔了“杖一百”的懲罰。
當然,《大清律例》對之還是做出了一些細化,比如:
姦夫已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姦夫離開了,丈夫追出門外殺掉,要杖責八十。這個處罰也不算嚴重。
再比如:
若於奸所獲姦夫,非登時而殺,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這個就比較嚴重了,因為丈夫已經將姦夫抓住並拘押起來了,而沒有當場立刻動手殺人,這就說明你是有理智的。在這種情況下,丈夫如果最終仍是殺死了姦夫,那就是故意殺人了,但是判決不嚴重。僅僅是三年而已,可見在清朝當姦夫的風險很高,代價很多,大概率會被戴綠帽子的丈夫給激情殺人了。
一般來說,在能當場抓到姦夫的前提下,丈夫殺了姦夫是不是有罪,主要是看是否“及時”。如果當場下手,那將是完全無罪的。如果不是當場下手,而是經過一段時間後,才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罰。
但清朝法律對戴綠帽子的丈夫基本上持法外寬嚴相濟的態度。即使在期限屆滿後,他也只受監禁的懲罰,沒有嚴厲的懲罰,如死刑和流放。畢竟,三從四德是中國古代婚姻家庭領域道德的主旋律,法律是以道德知識為基礎的,道德知識自然體現在人情之中。
愛好歷史的人
答題者:理科男讀歷史。
無論在哪個朝代,通姦都屬於犯罪,而且都會受到非常嚴重的懲罰,因為人人都憎恨通姦。
在公元前500年左右,出現一本書,名為《尚書》,這本書中便寫了男女如果通姦,就會受以刑宮。
秦朝時對於通姦者是直接誅殺,只要發現,人人都可以將之處死。漢朝初期和秦朝時一樣,通姦必殺。漢文帝后,通姦者處以宮刑,所謂宮刑,男人割勢,女人幽閉。勢為器官。
唐之後,則是流放,無夫無婦流放一年半,有夫有婦流放兩年,而且通姦者家庭有權力逮捕他們,假如拒捕可以當場誅殺,且不用承擔罪責。
元朝時則規定必須將通姦者全部處死,假如留了一人,那麼殺人的這個人就會被打107大板。明朝處罰比較輕,杖刑八十。元朝和明朝都可以私刑,捉姦,且能夠當場殺掉通姦者。
清朝時則延續了元朝和明朝的刑罰,《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中有一條是“殺死姦夫”。
假如妻妾和別人通姦,可以當場殺死兩人,並且不需要負責任,如果留下妻妾,那麼妻妾將會被斷罪;如果妻妾和姦夫殺死親夫,妻妾會被凌遲處死,姦夫則處斬;如果姦夫一人殺死親夫,妻妾不知情,那麼妻妾會被實施絞刑。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說,有夫之婦通姦則和姦夫一起杖九十,無夫則杖八十。
從以上律例來看,姦夫下場非常慘,幾乎都是被處死。
理科男讀歷史
清朝時,與人通姦,姦夫被捉姦在場,其一,丈夫可以親自動手,將在通姦場所抓住的姦夫當場殺死。
其二,追殺姦夫,將其殺死,打屁股八十下。《大清律例》:“姦夫已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姦夫又不是250,看到丈夫來了,他肯定會跑。而且想盡一切辦法,讓自己腳下生風,跑出了通姦場所,理論上丈夫已經不具備無罪殺人的權利的,但考慮到丈夫此時仍很激動,很可能會追出去。
如果丈夫怒火中燒,也跑的飛快追上姦夫,並將其殺死,那就是從輕發落,打屁股八十下。
其三,發現通姦場所並相隔一段時間後殺死姦夫:打屁股一百下,加三年牢飯
《大清律例》:“若於奸所獲姦夫,非登時而殺,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
這條可能的使用情形大概是:丈夫把姦夫捆了起來,想慢慢折磨,平復自己而沒有立刻殺死,也沒有送到官府,過段時間後實在無法平負感覺憋屈,怒火之下,把姦夫殺了。
這種情況就跟通姦沒多大關係了,因為丈夫有了冷靜的時間,律法制定者將此等同為大半夜有人跑到你家,你把他抓了起來,然後擅自處死,這是特殊殺人,刑罰也不重,打屁股一百下,坐三年牢。
陳小二do
清朝時候,姦夫被捉姦在場會有什麼後果?我來說說我知道的吧!
現代社會姦夫被捉姦在床,一般情況下一頓毒打肯定是跑不掉的,然後就是遭受道德的審判,名譽掃地,對以後的家庭生活也會有很大影響,但生命還是能得到保障的,因為單純的通姦罪在現代罪不致死。但是在清朝時期,如果姦夫被捉姦在床,他的下場只有死路一條!
在古代,人們對於女人的貞操看的特別重,如果一個已婚婦女揹著自己丈夫與人私通,被捉姦在床她的下場只有死路一條,而她姦夫的下場於公於私也都只有死路一條,因為有三個方面註定了姦夫的這一下場!
一,女人的孃家人!雖說“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但是如果女兒在夫家做了“紅杏出牆”的事,孃家人也會臉上無光,而對於這個讓他們臉上無光的姦夫,女人的孃家人都想將其致死!
二,女人的丈夫家人!“家醜不可外揚”,女人與姦夫通姦,這在古代算是最大的“家醜”,而對於這個讓家裡出“家醜”的男人,丈夫及其家人肯定都會將其致死!
三,清朝的法律!《大清律例》對於犯了通姦罪的姦夫也是零容忍的,姦夫被捉姦在床即使女人孃家和女人丈夫家不處置姦夫,到了公堂之上姦夫還是會被處死,因為通姦這種行為在古代是絕對不被容忍的!
綜合上述,姦夫被捉姦在床的後果只有死路一條!
唐古看今
我是水煮汗青,我來回答。
清朝時期對於“通姦罪”的處罰基本上延續了明朝,但又對這種行為做了更詳細的劃分,針對不同的案情會有不同的判決。
如果罪行沒有涉及人命或其他嚴重後果,一般是雙方各打八十大板,男女同罪;
如果涉及到嚴重後果的,那就比較複雜了:
事件引起本夫自殺,姦婦要判死刑,交給刑部審核秋後問斬;姦夫打一百大板,徒三年;
- 如果姦婦想因此謀殺本夫:姦婦斬立決,姦夫死刑,刑部審核後斬;
- 如果姦夫指使姦婦殺本夫或者誣告子女者:對”造意者“,也就是姦夫,斬!
《大清律》的規定還有很多,但到了晚清時期,官員們審理這些案子更多的是”以例代律“,就是我們常說的”判例法“。
封建社會男權思想比較重,我們從每個朝代關於通姦罪的處罰也可以看出,女方的懲罰都會比男方更重一些。除了這些情況,還會有出現被誣告的現象,比如清朝就有過這樣的案例:
在清朝的時候,天花病嚴重影響著大家的生活,有一對婆媳的丈夫都感染了天花而去世,留下她們成為寡婦。
後來婆媳不和,婆婆就到衙門狀告兒媳婦與村裡混混通姦,因為《大清律》規定長輩誣告晚輩是不用受罰的,但晚輩就不能”以下犯上“,結果兒媳婦吃了啞巴虧,被打了八十大板。
但這兒媳婦不想蒙受不白之冤,她來到上一級衙門去喊冤,上級衙門受理了她的案件。經審查後發現,她是被冤枉的,真相是她婆婆與人通姦!結果就是姦夫被斬首,婆婆打了八十大板。
結束語
清朝在通姦罪的處罰上還是分的比較詳細,基本上把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都做出了規定。如今我們的《刑法》裡並沒有這一罪名,這種行為被歸到道德問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