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意見》第二條第(三)項,依法嚴懲製假售假犯罪。第一款:“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一)罪名概念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或者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15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3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15萬元以上的。
4、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的。
(三)定罪標準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或者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偽劣產品。
所謂產品,在這裡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物品。包括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等
所謂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所謂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所謂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所謂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規定,是指不遵守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產品質量管理方面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產品質量管理方面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或命令。主要包括包括《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等。
所謂不合格產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不符合該標準;二是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又未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三是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3、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且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表現為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偽劣產品。在銷售領域內分兩種情況:一是在銷售產品中故意摻雜、摻假;二是明知是偽劣產品而售賣。
5、注意事項
(1)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於數額犯,製造、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5萬元以上時,才構成本罪;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
如果生產的偽劣產品如果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的,以本罪(未遂)定罪處罰。
(2)一罪與數罪的界限。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生產與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是選擇性要件,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生產或銷售中的任何一個行為,即構成生產偽劣產品罪或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行為人既實施了生產偽劣產品的行為,又實施了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是否數罪併罰則要根據不同情況作不同分析:
A、如果行為人既生產了偽劣產品,又銷售了自己生產的偽劣產品,則銷售行為是生產行為的延續,對這兩種行為不能數罪併罰而只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罪處罰。
B、如果行為人生產了偽劣產品,又銷售了他人生產的偽劣產品,且銷售金額都在5萬元以上,則應按生產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兩罪並罰。
(3)關於本罪共犯的認定問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本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本罪的共犯論處。
(4)實施本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定罪處罰。
(5)實施本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6)對不合格產品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四)處罰標準
1、犯本罪的,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2、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3、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4、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5、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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