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攻坚时期,公职人员亟待防范七大刑事风险!

眼下我国的疫情防控阻击战进入攻坚阶段,在举国上下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的非常时期,广大公职人员冲锋在前、奋勇作战,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但也有少数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个别人员甚至失职渎职,给疫情防控造成了严重影响,也极大损害了群众利益。疫情面前无特权,根据我国《刑法》《传染病防治法》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安、司法部门对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重打击。可以预见,作为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如不尽职尽责、依法而为,除了涉嫌违纪,还将面临一定的刑事风险。

01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如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情节严重”具体是指:(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的;(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的;(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的;(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02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如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3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严重不负责任,不采取或不正确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或者采用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等渎职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流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4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05挪用公款罪

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如防疫物资经手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6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如防疫物资经手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国家工作人员如拒不按要求报告登记或者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等措施,且明知患有或者应当知道自身可能已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故意或者放任传染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贵定县住建局职工江某山未主动上报其父江某清的湖北居住史,刻意回避社区工作人员对其父检查登记、故意隐瞒其父咳嗽症状,二人屡次外出,给贵定县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严重后果,已采取相关措施,隔离收治。二人构成共同犯罪,目前均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防疫攻坚时期,公职人员亟待防范七大刑事风险!

贵定县住建局一职工故意隐瞒疫情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在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的犯罪案件中,还要特别注意渎职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竞合问题。如果因为公职人员的渎职行为导致疫情蔓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普通民众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理论,不仅可能构成渎职犯罪,还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想象竞合原理从一重罪论处。


参考文献

  1. 【聚焦】中纪委国监委划红线:疫情防控战中公职人员这些行为属于违纪违法犯罪!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02-06。
  2. 罗翔:法治的细节︱如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故意? 澎湃新闻,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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