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於工傷嗎?

曹貓魚


關於疫情沒過,要是上班期間被感染,公司負責任嗎?屬於工傷嗎?這不是一樣的問題嗎?我有兩個觀點。

一、從人倫,現實出發

拋開責任,請問員工上班是為了什麼?對,為了錢,為了生活。老闆同樣也是,復工的原因也正是如此。出事,公司肯定是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責任大小,從多方面考慮:

1、看公司防疫措施做得怎麼樣?

公司防疫沒做好,自己的責任,老闆這點道理是懂的,肯定會承擔,這種情況幾乎不會發生。

2、個人防疫做得怎麼樣?

個人防疫沒做好,能怪誰,公司願意承擔,你好意思嗎?

3、從自身意願出發?

如果是國企,你就想在家吃軟飯,啥也不做嗎?而其他,你願意接下來幾個月沒有收入嗎?出發點都一樣,都是為了生活。談責任,不如好好保護自己。

二、從法律政策

公司復工是否經過國家政府審批?如果經過審批,國家政府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其實,依然是要結合第一部分來討論。其實不管從哪個方面來說,其實公司的責任幾乎都脫不了關係。還是那句話:“與其談責任,不如自己對自己負責,好好保護自己才是對自己最大的責任。”

你覺得呢?


清徐綿厚


專業律師解答:不僅路上不算工傷,在單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屬於工傷,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吹哨人李文亮醫生。

詳細闡述請聽法律君為您細細道來。

一、上班路上感染,不屬於工傷

不知道大家是否記得前陣子熱議的,上下班途中滑倒摔傷算不算工傷?最後國家人社報發文確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因為根據國家的《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員工要認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傷屬於工傷,那麼需要同時滿足額外的兩個條件,第一個是受到傷害的原因是發生了交通事故,第二個就是員工本人不能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我覺得這個條款還是非常合情合理的,畢竟是員工自己粗心大意,發生了交通事故,受了傷。如果這都要求企業來承擔,未免有失公平。

所以,不管是滑倒還是感染,都不屬於交通事故,那麼當然也不能認定成為工傷。

二、在單位感染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屬於工傷

法律君猜測,很多人看到這個小標題,估計氣炸了,這都不算工傷?是老闆要我去上班的,我因此感染了,老闆不用為我負責嗎?

別急,請聽我根據現行法律進行解釋,目前工傷的構成要求,員工所得的疾病需要存在於職業病的目錄範圍內。但是新型肺炎這個病,大家也都知道,是最近才出來的傳染病,當然不存在在職業病的目錄內。因此嚴格地說,即使在單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但是這個也不絕對,在部分地區也有將類似疾病認定為工傷的先例。比如“吹哨人”李文亮醫生就被認定為工傷。


另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所以,目前這個問題,還需要等待最高院的進一步解釋。

很多網友覺得很不能理解:明明是公司要求我去上班的,在公司被感染,我們作為員工有什麼過錯?這都不算工傷,法律還有什麼用處?

法律君覺得凡事不能只考慮自己,此次疫情,受傷最大的其實是廣大的中小企業。在春節旺季卻不能進行任何經營活動、沒有任何收入,加上房租、物資、員工工資等開銷,企業主的損失可想而知。另外如果就因為人家僱了你上班,你就凡事要求人家為你負責,也不是很公平的想法,對吧?

疫情當前,人人有責。企業一方面需要出臺相應的預防措施,另外一方面員工個人也需要戴口罩、勤洗手,多多注意個人衛生和身體狀態。

天佑中華,早日戰勝疫情!覺得文章分析到位的,麻煩給我個贊吧!


法律故事匯


很遺憾的告訴你,在疫情當前情況下,在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並不能算作工傷。想必你是聯繫到上班的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後可以算作工傷,所以才會提出此問題。工作認定首先要有明確的規定情形,其次要與履行工作職責強關聯。

01

目前在上班路上可以認定為工傷情形的只有交通事故,沒包含傳染病

可能大家都會有此擔心,上班路上不可避免的要接觸許多並不知情的陌生人,被感染的機率明顯更大?而且我是應單位的要求去上班的,如果不幸被感染了病毒,那麼應該是為履行工作職責所導致,為工傷才是。

工傷認定需要特殊的程序,因為上班過程中的交通事故有明確規定可以為工傷,但感染病毒沒有此規定,所以並不能認定。

但是,對醫護人員來說,根據《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只要他們是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就可以認定為工傷,但其他工種,包括醫院的其他科室都不能認定為工傷。

02

感染新型病毒從工傷認定角度來看最接近於職業病的工傷認定

如果是在勞動過程中患了職業病是可以認定為工傷事故的,而新冠肺炎屬於乙類傳染病,如果患病看起來是與勞動有關所形成的疾病,但是因為目前還未將其列入職業病目錄之中,所以即使勞動者在上班時感染患病或死亡,並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

當然,如果當地的政府就此專門出臺了地方法規,那麼可以適用特別規定將這些高危行為認定為工傷,但是針對的基本也就是防疫一線的工作人員,很難覆蓋到所以的勞動者群體。

工傷認定後增加的用人單位的成本,而且目前的形勢大家也要做好自我防護和保護,謹小慎微的生活和工作,保護好自己才是大事。

結語

綜上所述,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在上班路上得了肺炎並不是工傷。但對特殊的群體,始終奮鬥在疫情一線的人員,許多地方對此出臺了相關規定,可以從工作的強關聯角度對其認定工傷進行處理。

但是其他非高危感染人群則並不能納入工傷的處理之中,漸漸復工,所有勞動者都要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當然對明顯與工作有關所導致的感染,一定要收集好證據,可以請求單位賠償。


悟法析律


一、醫護人員

2020年1月23日,國務院三部委聯合下發《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明確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由此規定中可以得出要被認定為工傷,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①是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②是適用主體為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③是履行工作職責。如果醫護等工作人員不是在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肺炎的,則亦不能認定為工傷。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於乙類傳染病,目前未列入職業病目錄,所以無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認定工傷。但是三部委的通知,屬於在重大疫情面前特色是特辦,以保障防治人員的權益。如武漢市中心醫院李文亮醫生在感染新冠肺炎搶救無效去世後,武漢市人社局按申請認定李文亮為工傷。

二、非醫護人員感染的工傷認定問題

我們國家目前對工傷的認定主要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一)職工在單位工作期間感染的

首先,我認為疫情期間,職工在單位或工作場所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不能夠認定為工傷。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1.缺乏法律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可歸納為兩種情形:一是事故傷害;二是職業病。首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主要是由飛沫、接觸傳播等人與人之間互相傳染的疾病,而一般來說這並不是事故引起的疾病。其次,它也不屬於職業病。職業病是指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職業性疾病。職業病首要條件必須是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疾病,職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通常來說是很難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另外,職業病職工患還必須是《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下的疾病。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並不在其中。

2.舉證困難,認定亦困難。目前從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者的症狀來看,多數人感染時並無明顯反應,而且有7到14天或者更長時間的潛伏期。等到職工發病確診時,由於個人每天在家庭、上下班途中以及其他社會活動場所等接觸的人員的不確定性較大,根本無法判斷職工究竟是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還是在其他地方被感染的。由此,職工不能舉證,單位無法反證,工傷保險行政機關也無法查明或認定被感染的職工是否在用人單位被感染,整個在實踐中認定起來將會困難重重。

3.客觀考慮,認定對企業和國家影響都較大。對於國家來說,已經支付了感染者的醫療費,再進行工傷認定二次賠付恐怕比較困難;對於企業來說,受到疫情的影響,產值、經濟效益都遭到了比較大的破壞,對於一些中小企業來說甚至是滅頂之災。

另外,職工在上下班期間感染的,也不能認定為工傷。根據上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也就是說在上下班途中的工傷的認定,主要是跟交通出行有關。

(二)職工被派到武漢等疫區工作而感染的

職工因被派往武漢、湖北等疫區工作而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主要依據《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職工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視同工傷。

(三)員工作為志願者參加防疫而被感染的

員工作為志願者在參加防疫工作過程中而被感染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一是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為工傷。員工作為志願者參加防治疫情的工作,屬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規定;二是志願者主動參與防疫工作,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和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了力量,同時客觀上也確實增加了起自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肺炎的機率。故綜合考慮,應該對作為志願者參加防疫工作感染的員工認定為工傷。


四非000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寫明: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非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享受這項政策?工傷認定需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進行綜合認定。因為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感染場所較多,出門買菜也可能導致感染,很難認定感染一定是發生在單位,建議大夥做好防護措施。

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原則上僅僅在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


老貓哥有話說


我認為應該算為工傷。

大家都知道這次疫情很嚴重,細菌能飛幾米遠,哪怕是間接接觸,十幾秒就可以傳染人,上班途中,誰知道身邊有沒有細菌攜帶者?如果我好好的呆家裡,被感染的風險肯定要小很多。

但是,工傷取證是很麻煩的。

記得很多年前,有個鄰居下班時滑了跤,把牙齒跌掉了兩顆,他去申報工傷,他公司領導就問:你這個是交通意外嗎?你有證據證明是下班途中摔倒了的嗎?......當時的監控還沒普及,他自然是沒有證據的,工傷索賠的事也是不了了之。

現在的監控很多,如果被感染了,上班路線肯定是全程還原,中途接觸哪些人都能排查出來。

但是,萬一其中某個攜帶者體質比我好,他傳染的我,但比我遲發病呢?

我如何證明是被人家傳染的?

這個病是突發情況,很多法律都沒完善,想被認定為工傷,短期內應該是很困難的。

班不能不上,不然我們就被餓死了。

我們要做的,就是必須保護好自己。

首先就是全套防護,口罩、護目鏡、手套、帽子,我覺得一個都不能少,儘量不要讓自己皮膚暴露在空氣中。

第二,最好是開私家車去上班;如果不行,就選擇單車;實在需要擠地鐵、公交了,儘量找靠邊角落;

第三,自帶食物,不要在外面亂吃東西;儘量遠離老弱病的人,畢竟他們的抵抗力偏弱,攜帶病菌的可能性大點。


乖寶寶2002


我是公司人力資源部長,現就我所瞭解的知識回答如下。

首先我們要理解工傷認定的標準。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工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在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中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在上班途中被病毒感染是不能算是工傷。

但也有些地方法規對工傷另行了規定,例如《廣東省工傷補償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四)項規定: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認定為工傷。此項中,感染者在上班路上感染也是屬於工傷的。但在實際申請工傷過程中,由於地方法規與及工傷認定人員理解的不同,往往工傷認定會一波三折。下面我列舉福建南平國際經濟合作有限公司勞務派遣人員李萬剛工傷認定案以供參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福建南平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平技術合作公司)勞務派遣人員李萬剛等人到蘇州中材建設有限公司坦桑尼亞國項目部建設工地從事安裝工作。2017年2月20日13時,李萬剛身感不適,被送至坦桑尼亞當地醫院檢查,未化驗出瘧疾。當月21日晚,李萬剛病情加重,項目部即派車送其到該國首都達累斯薩拉姆的阿迦汗醫院救治,當月22日5時許入住該醫院,因心跳呼吸衰竭、重症瘧疾及多器官功能衰竭、彌散性血管內凝血,經搶救無效於當月25日6時許死亡。

2017年6月1日,南平技術合作公司向南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南平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7月11日,南平市人社局以“因感染瘧疾,經救治無效,超過48小時死亡”為由,認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南平技術合作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上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南平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二)裁判理由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李萬剛突出疾病系在48小時之外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認定條件;同時,適用該條例第14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有嚴格限制,未看到本案有這方面的證據或事實,故南平市人社局對李萬剛的死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並無不當,遂判決駁回南平技術合作公司的訴訟請求。南平技術合作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不僅指暴力,還包括其他意外造成的傷害。李萬剛所得疾病是非洲傳染性極強的瘧疾,主要傳染途徑為蚊蟲叮咬,屬意外傷害。其發病至死亡過程一直在蘇州中材建設有限公司坦桑尼亞國的項目建設地,該地區為瘧疾疫區,從感染至發病具有一段潛伏期,要求南平技術合作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叮咬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顯然難以舉證,不利於合法合理地保護勞動者因意外遭受傷害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本案只能在有證據證明李萬剛是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非工作原因而發生瘧疾時,才能對其死亡不予認定工傷,否則依據現有證據應當認定。

二審法院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南平市人社局在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綜上所列法規以及案例所述,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於不屬於工傷。這不僅要看當時的工傷環境,還要看地方法規。


疫情當前,不管是上班信途中還是上班中還是下班後都應做好自我防護,保護好自己才能保護別人。


夜郎春秋


想搞清楚這個問題,得要理解工傷的概念,以及工傷的認定,才能搞清楚這種情況究竟屬不屬於工傷?

第一、什麼是“工傷?”

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傷害。

也就是說,“工傷”除了事故(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傷害,還有職業病傷害。

那麼職業病又是什麼呢?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二、什麼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能否認定為工傷,分為三種情形,一種是工傷,一種是視同工傷,一種是不得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第三、上班路上被感染屬不屬於工傷?

這裡面有個兩個關鍵詞,一是“上班路上”,二是“被感染”。

可以明確的是,在“上班路上”,是構成工傷的一個要件,不能說上下班途中發生非個人主要責任的事故不屬於工傷。

“被感染”在當前情形下,主要是指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要明確是"確診"而不是“疑似”(以醫療機構公佈的信息為準)。也就是說,確診的是一種傳染性疾病,而非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傷害。

綜上,上班途中感染病毒只符合一個要件,沒有滿足工傷認定的條件。因此可以肯定的是,上班路上被感染肺炎不屬於工傷。

那麼,是不是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詳見上述內容)界定,如果符合“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

綜上所述,在上班路上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並確診的話,這不屬於職業病,也不屬於意外傷害事故,因此,如果沒有滿足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條件,原則上不屬於工傷。

當然,我之所以說“原則上”,說明還有一定的空間,應該看到像當下疫情等特殊情況,畢竟《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還有一種情形叫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不管怎麼說,也不管能否認定為工傷,還是希望大家在上下班途中不要被感染,能在家裡待著最好。同時也祝願每個人安全健康,希望疫情早點結束,謝謝!

我是作者@喻派職言,今日頭條簽約作者,15年人力管理經驗的職業導師,有料有趣有態度! 以上內容均為原創,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和抄襲。

喻派職言


【數字化職場】認為,疫情當前,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除非從事的工作是屬於防疫需求的則屬於工傷,其他的工作是不屬於工傷的。

雖然許多的人會認為我這個回答不人性化,但是這是有依據的。

首先,這次疫情發生後,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就疫情防控就發了文件,人社部函〔2020〕11號文件第一款的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通過這個通知我們可以注意到關鍵詞,醫護及相關工作,履行工作職責,這兩個方面是重點。

其次,如果你是因為防控疫情的需要,是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在上班的路上感染,屬於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中第二點有規定: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根據法律的規定,所以說這種情況下是屬於工傷的。

同樣,這個《條例》裡面也有關鍵詞,那就是在工作場所內。那麼路上屬於工作場所嗎?肯定不是,所以同樣來說,肯定不屬於工傷。包括這次防疫工作的相關人員,除了非必要往返外出的,許多都是集中管理,我覺得也是有這方面的考慮的。

話說回來,其實工傷的鑑定,和疫情沒有多大的關聯。只要是在路上,很難認定成工傷,除非是公司指定外派的工作人員在路上出現的意外傷亡,才會有可能被認定成工傷。

另外有一點,那就是不屬於防控疫情需求,違規復工的企業,這樣的情況下,在上班路上被感染有可能會被認定成工傷。

原因很簡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緊急措施的解除,需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這次疫情,全國各地都宣佈延遲復工的政策了。如果是沒有宣佈可以復工的企業擅自上班,是違法的。如果是這種情況下,企業擅自復工,就會需要負責到底。當然,真出現這種情況,企業面臨的就不只是一個工傷認定的事情了。

我這樣的分析估計許多人會認為不近人情,但我想應該是這樣的。所以疫情蔓延的現在,大家一定要注意防範,戴口罩、勤洗手、多消毒,認真保護好自己。而對於企業來說,一旦復工,要用心加大力度,做好員工們的防護措施,這樣才能保證復工的正常作用。

最後,希望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早日結束,還大家一個舒適的生活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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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化職場


新冠疫情當前,如果在上班路上被感染,按既有的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常規解讀,當然無法被認定為工傷。但既然是疫情當前,處於有疫情感染威脅區域的用工單位,一般是不被允許復工開工的,只有一些必要運行的關鍵單位,才需要員工必須堅持上班,就很可能有人必須進入這高危險區域,他們也就很可能被感染。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必要特殊的單獨解釋這份“條例”中工傷認定範疇的規定,給予這類特定感染人員以工傷保險待遇。

眾所周知的疫情重災區,那些在此疫情當前被確定為專職的,做防禦控制疫情擴散的人員、治療挽救感染髮病人的醫務人員,以及必要輔助工作的政府行政人員,他們必須冒著被感染的風險,進入(通過)這種高感染的高風險區域。而在這個過程中,他們又無法做到全封閉的身體防護,儘管佩戴了戶外必要的防護口罩,仍然有遠高於居家的感染幾率。

這種情況已在武漢乃至湖北的,1千多位醫護人員被感染的實例中被證實,這種感染並非個人責任造成,而是必須的工作因素所致。這種病例,雖然未被列入《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範疇,但他們的這種臨時的工作性質,也實際處在了這種必要的“臨時職業”,所處的“職業病”環境,事實上也就符合了《條例》的職業病認定原則。

因此認定這類人員的感染病例為工傷,實際上既不違反條例原則,也符合“疫情當前”這段時期,現實環境條件下的《條例》規定宗旨要義。法律、條例是人為的依據社會環境需求制定的,為保護人權制定的,值此“疫情當前”的非常時期,就有必要以非常規的意義,在符合立法原則宗旨的條件下,去特殊解釋這種常規條件的法律、條例,這既不違背法律的嚴肅性,更符合法律為人服務的人性。疫情當前更需要保護這類為大眾生命健康,而付出自己安全的群體人權,更需要以這種原則的解釋《條例》,來保護他們這種捨己為人的奉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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