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郵件裡寫了薪資,勞動合同上沒寫,老闆說是為了薪酬保密,這樣合法嗎?

老兵東雷


合同裡就這個是對你有利的,這個不寫,還籤合同幹嘛,別的條款都是公司限制和免責的。


王年生Rainy


關於這個問題先請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從《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六款中可以清楚地知道,公司以薪酬保密為由,不寫入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因為你仔細看,法條上明確寫著應當二字,就是法律上就是必須之意。


職場無憂


勞動合同中工資怎麼能不填寫!

\n

{!-- PGC_VIDEO:{"thumb_height": 360, "thumb_url": "243bf00003dfff8023703\

戴皇冠的小象


不請自來。

題主與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裡未明確工資水平,題主提出質疑,新公司老闆以薪酬保密作為解釋,並說以發給題主的offer約定的薪酬為準。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新公司未在勞動合同裡明確工資水平,這是違法的。

既然新公司的做法是違反勞動合同的,題主完全可以選擇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意味著題主可以選擇不入職新公司。但是,從人之常情來看,題主接受了新公司發的offer,相信新公司給題主提供的工作崗位和薪酬是題主能夠接受的,或者說題主很滿意新公司提供的工作崗位和薪酬福利。

而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可能讓題主喪失了一份很滿意的工作和薪酬。不言而喻,題主又陷入了進退兩難的境地。

人在職場混,進退兩難。

難得能找到一份自己滿意的崗位且薪酬還不錯的工作,就這樣白白放棄,肯定心有不甘,況且現在經濟大環境不好,想找到一份崗位和薪酬都滿意的工作,實屬不易。

古話說:錯過這村就沒這店了。

如何能在勞動合同里約定明確的薪資水平,又不忤逆新公司老闆所謂的“薪酬保密”呢?

根據我多年的職場經驗,我給題主提這樣下列建議:

1、將新公司發給你的offer納入勞動合同的附件,注意offer必須有明確的崗位、薪資、入職日期和發出日期,並加蓋新公司的公章或人事部印章;

2、勞動合同裡關於薪資的條款,可以註明以新公司在X年X月X日給予題主發出的offer內的薪資條款為準。

3、與新公司關於個人薪酬福利方面的任何承諾和約定,必須以文字的形式進行記錄和保留。

PS:關於此舉的的合法性,答主還在查閱相關資料並在諮詢相關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如有明確的說辭,我會在下面進行明確說法和修正。

這樣一來,拿到滿意的薪酬,到合適崗位上工作,如題主所願,也能滿足新公司老闆“薪酬保密”的說辭。

退一萬步來說,哪怕未來題主和新公司發生了勞動糾紛,方便題主舉證,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預祝題主職場順利~


話癆婁先生


薪資保密和合同是兩碼事,合同是你跟公司的勞務合同,工資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合同中不寫工資,美其名曰說薪資保密,老闆說出這種要求,簡直無恥。

試問,以後遇到勞動糾紛,裁員情況,你拿什麼保護自己?

更極端一點,你做了一個月後,利用完你了,老闆找藉口不要你了,你又沒合同,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