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不把業委會和業主看在眼裡怎麼辦?

盧重先


提這樣問題的人就是無法無天之人!小到一個家,大到一個國,都得定有規矩和法理,不是任由你想怎樣就怎樣,物業既是管理也是服務。


手機用戶hym8928


強烈要求支持取消物業,物業將來是天下大亂的導火索。因為物業這個好吃懶做的行業已經滲透涉及到了千家萬戶的家庭,業主們是在花錢買罪受,買個仇恨在身上。取消物業就不會有那麼多矛盾與仇恨和傷害,現在的人們都素質比以前八九十年代的素質高,鄰里之間都是來自四面八方在這裡安居樂業基本都會自覺的相處好,每個小區吵架糾紛都是在和物業吵架甚至升級到打架,和鄰居發生矛盾的太少太少了,所以物業才是一個小區不得安寧產生矛盾的最大導火索,物業在傷害著千千萬萬人民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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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物業!有社區來管理。我們小區物業剛接管的時候還可以,時間長了服務態度差了,整個小區路燈都不開了,小區裡嘿嘿鴨鴨一片,保安白天上班打磕睡,晚上值班10點鐘就睡覺了。像這樣的物業只管收錢不管事,要他幹嘛不如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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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物業公司不把業委會和業主看在眼裡?

這個除了要看什麼樣的物業公司外,最主要的還要看小區有什麼樣的業委會及業主。本人從四年來的業委會工作中總結出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物業公司“勢力較大”,即是“後臺夠硬”。包括“紅黑白”,這點大家應該都懂的。

二,業委會的內部實力不夠強大,其中業務水平及法律方面的知識較為重要。

三,業主們一盤散沙,不扭成一團,權益意識淡泊,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缺少正能量,不全力去支持業委會的工作,這點是重中之重。

而本人認為其中第二、三點較為重要。只要具備這兩點的條件,再怎麼的“強大”的物業公司我們也不會怕,業委會就能充分發揮作用,有效地保障業主們的利益及讓小區健康穩定發展。


說說我們小區的情況。

我們小區是2014年交房的,交房後的大半年仍然是開發商請的保安去管理,其它的由開發商的工作人員去負責,開發商招聘的前期物業公司還未正式進場,但從開發商交房後我們便發現小區還存在著很多問題,於是我們幾個便發動業主們維權。

直到2015年1月1日前期物業公司才正式進場管理我們小區。而前期物業公司在管理服務的過程中存在著管理不善,服務不到位及亂收費的問題,但我們向前期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反映任何問題都不予理會,更不用說去解決,並說你們幾個只能代表你們自己而代表不了全體業主。

想想一下,其實開發商和前期物業公司說這話是有道理的,業主個人只能代表自己,只有小區的業委會才是小區的代言人,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小區要有這樣的主體組織才能有話事權,才能為業主們爭取和維護更大的利益。

鑑於這種尷尬的身份,促使我們要儘快成立小區業委會的決心。

我們一邊和開發商及前期物業公司交涉,一邊動員業主們積極參與小區的公共事務,儘快成立小區的業委會。而我們幾個為小區的無償付出,業主們是有目共睹的,記在心裡,都非常支持我們的工作。由於我們小區入住率很高,達到了成立業委會的條件,經過一系列複雜的工作程序,過程困難險阻,我們小區於2015年10月份在相關部門的協助下終於依法成立了業委會。從此,我們小區有了自己的合法組織,以後可以為業主們爭取和保障更大的利益。為小區以後的健康穩定發展奠定了基礎。

鑑於前期物業公司的服務差,管理混亂,亂收費等情況,業委會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去函給前期物業公司,要求其退還之前多收業主們5860元的水費,及改善服務態度,提高管理水平,並要求前期物業公司和業委會重新簽訂《物業委託服務合同》,但前期物業公司不予理會,根本當業委會不存在,更不會接受業委會的監督。

鑑於此情況,為了讓小區健康穩定發展,有效保障業主們的利益,業委會召開了業主大會,通過業主大會的投票進行對前期物業公司的滿意度調查,結果90%以上的業主對前期物業公司的服務和管理都不滿意,經業主大會得出這樣的結果,之後,業委會便遵從業主大會的意願及授權,按程序依法招標新的物業公司,由於業主們對前期物業公司的滿意度低,結果前期物業公司不敢再參加選聘了,最後經過艱難曲折,於2016年3月1日最終解聘了開發商的前期物業公司。



直此,我們小區正式有了業主們自己選聘的物業公司。而新物業公司接管我們小區後,在物業服務費不變的情況下,投入資金去完善小區還有部分未完善的設施,尊重業委會及全體業主,完全接受業委會的監督,全心全意為全體業主服務,當中的費用也降下來了,之前的前期物業公司收取二次加壓費為:每立方水收1.5元,而新物業公司進場後另買新電錶回來測試,最後確定二次加壓費為:每立方水收0.19元,相差天地之別,僅這項一年就為我們業主省下很多錢。

在服務和管理上,只要有業主反映問題且合理,物業公司都會第一時間去處理解決,難以解決的會徵求業委會的意見,業主們對新物業公司的服務管理滿意度在90%以上,業主們交費非常積極,沒有欠物業服務費的業主。

在我們小區,業委會、業主、物業公司三方關係相處融洽,互相尊重和諒解,業主們是非常積極支持業委會及物業公司的工作,小區的大事均由業主大會去決定,經業主大會授權後,有些工作再由委託物業公司去開展,有些則由業委會去開展,而業委會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無償、公開透明的。

而新物業公司的第二個三年服務委託合同期,已於2018年12月份經相關部門及業主大會完成了續聘工作。

而我們小區的廣告費,公共車位出租費等公共收益,經業主大會同意後,除開少部分歸物業公司,餘下的大部分歸全體業主共有。

現在,我們小區處處充滿正能量,洋溢出溫馨、和諧、安穩的氣氛!

編後注:至於怎樣去成立業委會及解聘物業公司等有關方面的問題,在這裡就不再重複表述了,因為在我的其它文章中有,有興趣的可以去看下,或許會對你有少少幫助。歡迎互相關注、留言探討、共同進步。謝謝!


社會共同體


這個很好辦!即然物業看不起業主,業委會可以組織全體業主們召開業主大會,投票表決,從新招聘一家看得起業主的物業公司服務!



這裡有幾點需要注意:在解聘之前物業時,要對物業收取情況進行核實,如果有交費沒服務完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公司退還業主物業費,如物業公司不退還可以到法院起訴,一般這樣的案例法院100%會判業主勝訴!清點小區公共財產設施,設備,公共收益等,如果物業公司因服務不到位造成小區公共財產設施設備造成損失,可以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如不賠償也可以走法律程序。



小區是全體業主的家,好與壞也是全靠大家共同維護,物業公司只是全體業主招聘的服務公司,所以物業公司要為業主做好服務,不要把自己企業的性質搞偏,物業公司是服務公司,不是管理公司。


閃閃紅星工作室


其實我覺得物業應該儘快取消!因為小區的封閉管理方式嚴重阻耐著中國城鎮交通的暢通無阻,因為時間就是生命,就是金錢。小區業主的錢一直是不情願的不斷流進物業公司少數人腰包,因此,業主心裡的不平衡會慢慢導致對政府的不滿意。時間久了會積重難返 人人都明白物業以大欺小,政府雖然上面有政策 但是下面總會有對策 ,所以應該儘快取消物業公司管理迴歸街道管理,把每個業主應該付出的錢真正迴歸良性循環 確實為老百姓自己服務,減少民怨,穩定社會,快速發展!


用戶4098622611


現在的物業就是稱霸一方的霸主。我們應該取締了。因為房子是我們業主只自己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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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說物業是為業主服務的行業,按自己的服務得到相應的報酬。但按目前的實際狀況,大部分物業不是開發成立的,就是當地的村霸他們都有相當的勢力。業主實際上屬於弱勢群體,加之現在人生活節奏比較快.,生活壓力和生存壓力大,擠不出太多的時間顧其小區的事,大家都抱著一種息事寧人,吃點虧了事的心態。這就行成了業主和物業的關係倒置,使得一些物業成為了高高在上的領導者,前幾天我在一個商場物業購電時物業要求全年的物業費必須一次性交清,否則只買給你拾元的電費。大家說一個商場有六百多商戶,一個商戶一年的物業費貳仟貳佰元、電費一元一度。供電公司公佈的非居民用電不足柒角錢。物業除了打掃衛生,維護公共設施外再無其它開支。大家覺得這樣收費合理嗎?公平嗎?這就是物業的現實和現狀。


悠然消遙


現在經常能看到新聞裡面報道小區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矛盾糾紛,那麼這些糾紛究竟是怎麼引起的呢?

現在小區物業大多數都是由物業公司來管理,也有一部分物業是有開發商自持的物業來管理。那麼物業既然是由物業公司來管理,肯定會牽扯到利益問題,物業公司一定是一盈利為目的的服務,無可厚非。但是業主也是希望能夠得到相對應的服務。那麼有時候業主覺得自己所交的物業費得不到對應的服務,那麼矛盾就來了。比如小區路燈壞了物業沒有及時修理,小區垃圾沒有及時清理等等,業主會覺得物業不作為。那物業覺得經費不夠,人員工資等等各種開支,收取的物業費不夠用所以往往不能及時修理清掃。然後業主就會覺得那麼多物業費怎麼會不夠,並且還有小區的廣告費用的收入也不公開,是不是被私吞了等等。但是大家有沒有發現一個情況,一般物業說虧損的情況下業主說換個物業時候,原有的物業公司卻不願意,難不成還有這個好的物業公司,寧願自己虧損也要服務大眾???我是不太相信。面對這種情況最好的就是成立業主委員會,只要小區入住率達到70%就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獲得大部分業主簽字同意後然後去社居委等相關部門辦理更換物業請求,走法律程序,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天天會搭配


各戶應交物業費應先交業委會,由業委會統一支付物業公司。支付前在小區公示無異議後才能辦理支付手續。比如一個家請人做衛生,做好後檢查質量,家庭人員都達成共識了,其中一人付錢。政府部門外包服務也是如此程序。當然請規範度高的、有信譽的公司,可以預支部分費用,然後工作順利完成驗收合格了,及時支付剩餘資金,也是可以的。同時小區停車費等收入也應進入業委會專帳管理,物業只能是代理業委會收。年度終了,上年度費用結算後,如有剩餘,可用作以後年度使用,多年以後,如結餘較大,應按收物業費規則返還給各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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