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孫春明非法經營案,經大豐區人民法院審理,於2019年12月31日判處被告人孫春明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分享到: 閱讀更多 延安市人民檢察院 的文章 關鍵字: 鹽城 大豐 非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