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講堂|單位不給我口罩,我可以拒絕工作嗎?

隨著大量單位開始陸續有條件復工,防護工作成了重中之重,不但要佩戴口罩,還要對工作場合進行消毒,如果防護不到位甚至根本不去防護,導致新冠肺炎的交叉感染,不僅耽誤了生產,還會涉及違法甚至犯罪。我國《刑法》第330條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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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


在疫情之前,口罩並不是單位必須要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我們平時也不需要佩戴口罩,當然單位也有權不提供口罩這類物品。

《安全生產法》第42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勞動法》第54條同樣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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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條件的勞動防護用品,比如一個木工,必須提供護目鏡,比如在有輻射粉塵的地方工作,必須提供防護衣服和防毒面具。

今非往昔,在疫情期間,口罩已經成為防護的重要用品,甚至一罩難求,在這種大背景下,單位應當配備相應口罩。

北京一家企業前不久復工,其中一位確診員工在打飯時和另外一位員工一起,雙方均沒有佩戴口罩,導致另一位員工不幸被感染了新冠肺炎,這就是教訓。

單位配發口罩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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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舉行新聞發佈會。國家發展改革委黨組成員、秘書長叢亮表示,目前除了湖北以外的地區正在逐步復工復產,企業要配備消毒液、體溫槍等物資,為職工配發口罩等防護用品,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未休假的工資報酬應該按照有關的政策保障落實。

目前政策是要配備口罩的,下一步,各地勞動部門就會相繼出臺指導意見,如何配備、一天配幾個這樣的規定,能夠確保員工在安全衛生的條件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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