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疫情防控有關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優惠政策十問十答

近日,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密集下發,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業務處理過程中遇到了不少發票開具和實際操作的問題。對此,國家稅務總局聚焦納稅人關心熱點,發佈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優惠政策問答。小編對問答進行了精選和整理,供您參考。

答疑!疫情防控有關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優惠政策十問十答

 1.企業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是不是要先辦理增值稅免稅備案手續才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有關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2.紅十字會、武漢金銀潭醫院等開具的接受捐贈票據以及加蓋公章的接受捐贈說明,可以作為無償捐贈的證明材料嗎?

  答:可以。公司取得的接受捐贈票據和加蓋公章的接受捐贈說明,都能夠證明公司的無償捐贈行為,因此可以作為無償捐贈的證明材料。請將接受捐贈的票據留存好,以備查驗。

  3.某公司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了一批自產的護目鏡,用於防控新冠疫情,按照相關規定,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應當如何開發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你公司發生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免徵增值稅行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可以開具普通發票。如果你公司開的是註明稅率或徵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應當在稅率或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4.某公司旗下有一家連鎖酒店提供住宿服務,按照相關規定,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的政策。但公司對2020年1月份收取的住宿費開具了3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有關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如你公司需要享受2020年8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由於1月份開具的3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跨月,無法作廢了,因此,應當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後,再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

  5.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經營業務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免徵增值稅政策相關規定。公司1月份銷售額100萬元,已經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在2月1日辦理增值稅申報時,按照徵稅項目進行了納稅申報並繳納了稅款,後續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四條規定,在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

  你公司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則可對2020年1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行更正申報,將當期應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等項目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你公司若選擇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則可在辦理2020年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 徵稅項目“開具其他發票”欄次或“未開具發票”欄次填報1月屬期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填為負數)、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填報1-2月屬期適用免稅政策的免稅銷售額等項目。

  上述已徵的應予免徵的增值稅稅款,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6.某生活服務公司2020年1月的銷售額為35萬元,尚未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可以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那麼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免稅銷售額應當如何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若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在辦理2020年1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將當期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等項目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8欄“免稅銷售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9欄免稅項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對應欄次。

  若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2020年1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將當期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和免稅額分別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2欄“其他免稅銷售額”、第17欄“本期免稅額”對應欄次。

  適用免稅政策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還應當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填寫時應準確選擇減免稅代碼,準確填寫免稅銷售額等項目。

  7.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經營業務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免徵增值稅政策相關規定。我公司1月份銷售額100萬元,已經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在2月1日辦理增值稅申報時,按照徵稅項目進行了納稅申報並繳納了稅款,後續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四條規定,在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

  你公司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則可對2020年1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行更正申報,將當期應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等項目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你公司若選擇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則可在辦理2020年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 徵稅項目“開具其他發票”欄次或“未開具發票”欄次填報1月屬期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填為負數)、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填報1-2月屬期適用免稅政策的免稅銷售額等項目。

  上述已徵的應予免徵的增值稅稅款,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8.我公司是湖北的一家四類外貿出口企業,疫情發生前,申報出口退稅時,需要向稅務機關報送紙質資料。但由於疫情防控期間交通管制,難以報送紙質資料,是不是就不能申報出口退稅了?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你公司可以繼續申報出口退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疫情防控期間,包括四類企業在內的所有出口企業,均可通過無紙化申報方式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因此,疫情防控期間,你公司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網上渠道提交出口退稅申報電子數據後,即可申報出口退稅,暫不提供相關紙質資料。稅務機關審核電子數據無誤,且不存在涉嫌騙稅等疑點的,即可辦理出口退稅,並通過網上將辦理結果反饋你公司。待疫情結束後,你公司應將紙質資料補報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予以複核。

  9.我公司是一家汽車生產企業,今年1月底向市防疫指揮部捐贈了幾輛小汽車用於防疫指揮調度,2月初已按照徵稅銷售額申報消費稅,請問是否還可以享受消費稅優惠?後續應該如何處理?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有關捐贈稅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在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徵應予免徵的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消費稅稅款。因此,你公司1月份捐贈小汽車是可以享受消費稅免稅優惠的。你公司2月納稅申報期已按照徵稅銷售額申報消費稅的,可以選擇在2月納稅申報期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對於已徵的應予免徵的消費稅稅款,你公司可以申請辦理退稅或者抵減以後應繳納的消費稅稅款。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進行消費稅免稅申報時,需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10.我公司是一家山東的外貿企業,2019年12月,從湖北一家服裝生產企業購進一批服裝並出口至韓國,但湖北這家企業開給我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郵寄過程中丟失了,因疫情原因,對方短期內無法向我公司提供發票,可能造成我公司在4月退(免)稅申報截止期前,無法收齊退稅憑證,請問我公司是否還能申報出口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和現行出口退稅政策規定,受疫情影響,無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的,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和相關電子信息後,即可進行退(免)稅申報。因此,若你公司在2020年4月退(免)稅申報截止期前無法收齊相關退(免)稅憑證和相關電子信息,可以在此後儘快收齊退(免)稅憑證和相關電子信息,再進行退(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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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越 (010)6193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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