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7.96 mg

2月10日晚,雲南大理彌渡縣警方查獲一起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犯罪案件,經檢測鑑定,當事駕駛人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57.96mg/100mL。



當晚20時許,彌渡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彌城中隊接到城區派出所轉警:“有一起治安類違法案件的當事人涉嫌飲酒駕車,請處警”。接警後,值班組民警迅速趕赴事發地點開展調查工作。


257.96 mg/100mL!醉駕!


在現場,民警依法對駕駛人江某某進行現場呼氣測試,隨後按程序將其帶至縣級醫療機構進行血樣採集送檢。待駕駛人江某某酒醒後,民警依法對其進行詢問和進一步調查核實,江某某對自己酒後駕駛雲A018YY號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事實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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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雲A018YY號機動車駕駛人江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7.96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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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明確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警提醒】:目前,全國人民正全力以赴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也是全警動員參與抗疫,僥倖以為交警顧不上打擊違法的心理及行為,是對自己和公眾不負責的表現,不僅是違法或犯罪,也會被公眾所斥責和鄙視。

疫情當前!主動遵法守規,也是對抗擊疫情貢獻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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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鄭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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