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影院承包合同怎麼處理?

用戶8080888478176


現在的電影都免費在網上看了,今年的電影院估計是要賠錢了,但沒有辦法,全國還有好多行業都是這樣。

至於合同,既然已經簽定,那就具有法律效力,無法更改,這是合同法的明文規定。

現在當務之急就是減少損失

第一,和對方協商承包金額能否打個折扣,畢竟這是國家公共衛生事件,好好商量。

第二,轉租給別的公司,可以作為會議廳、演出場、培訓機構等。

我想不出別的辦法了,我只想出去走走,可我出不去


火車票huochepiao


一)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應進行個案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下簡稱“《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參考司法實踐中的認定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在《正確處理“非典”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案件》觀點,類似“非典”的疫情事件,是人類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存在,其性質屬於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種自然災害。

值得注意的是,也有法官在2003年“非典”時期撰文提出,疫情並非完全不能克服、不能避免,應根據具體案情判斷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並進一步提出可以將受疫情影響的合同按照“情勢變更”原則進行處理。[1]顯然,該觀點在當時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的通知》中,最高院首次提出情勢變更原則,但相關制度直到2009年才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簡稱“《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中正式確立。因此,適用情勢變更制度的觀點在“非典”時期雖為一種思路,但缺乏可操作性。隨著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情勢變更制度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或為合同糾紛解決提供了新的出路。

客觀上,此次“新冠肺炎”的暴發已滿足“不能預見”條件。而疫情與合同不能履行的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即是否“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仍應因案而宜。例如,若當事人在疫情發生之前已經出現違約情形,或是在疫情暴發之後才簽署合同,則屬於“可以避免”的情形,違約方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又如,若疫情暴發只增加了履約成本和難度,並未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則表明“可以克服”,繼而也不能將疫情視為不可抗力。因此,疫情事件在具體案情中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存在變數,不能一概而論。

(二)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效果與附隨義務

首先,不可抗力為法定合同解除、責任免除事由,並不要求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也不能通過合同約定進行排除。

一方面,不可抗力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簡稱“《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當然,從節約交易成本的角度考慮,解除合同並非發生不可抗力後的唯一解決方式。如果變更合同部分條款或遲延履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變更合同的方式繼續履行。但法院在處理因不可抗力產生的合同解除糾紛時,仍相對慎重。例如,在大連鵬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與大連正典表業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2]中,法院認為“非典”疫情雖為不可抗力,但該不可抗力不足以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不支持承租人據此無責解除租賃合同,只酌定予免除“非典”疫情期間的租金。

另一方面,不可抗力也是法定免責事由。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發生不可抗力後,違約方並非當然地免除所有民事責任。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因此,在發生不可抗力後,法院仍需要考察具體違約情形以判斷當事人免除的責任大小。例如,在美國東江旅遊集團公司與長江輪船海外旅遊總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3]中,法院認為“非典”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對履約造成影響,但對涉案合同的影響尚未達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東江公司單方解除涉案合同、拒絕支付欠付租金的行為構成違約,因此其還應依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其次,在發生不可抗力後,法律對雙方當事人要求提出了不同的附隨義務。

對於守約方,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因此,守約方在發生不可抗力後對自身具有減損義務,而不能期待違約方賠償擴大部分的損失。

對於違約方,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違約方在發生不可抗力事由後,並非只享受責任免除帶來的利益,也應當盡到通知義務,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三)合同約定“不可抗力”條款的適用

如前所述,不可抗力是法定合同解除、責任免除事由,但在專業律師起草的合同中,通常也會對不可抗力條款進行特別約定,包括對發生不可抗力後合同履行問題予以明確。

一般而言,為明確不可抗力的範疇,當事人可以事先就構成不可抗力的事由達成共識,例如自然災害、戰爭、政府行為、流行病等,“新冠肺炎”如果能納入到合同約定的“流行病”中,那麼根據雙方合意的結果,根據合同的約定去履行即可,如果沒有對於不可抗力事由的約定,自然根據上述討論從法律的規定進行認定。

當然,司法實踐中還涉及到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的效力問題。一般而言,若合同約定的免責範圍小於不可抗力的法定範圍,則仍可在法定範圍內發生效果,不能因沒有約定而否認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責效果;而若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大於不可抗力的法定範疇,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就存在一定的分歧:有的判決認定超出部分屬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下的免責條款,根據雙方意定發生效果;有的判決認定由於不可抗力事由是法定的免責事由,約定的不可抗力事由並非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客觀原因,當事人主張不得免責與法律規定相悖。

儘管如此,筆者建議可以在免責條款中細化可能與業務相關的特殊意外事件,尤其是政府行為,如貿易制裁、重大法律政策變更,管理機關的管理要求、傳染病等。如此一來,一旦發生糾紛,即使超過了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也可以在約定範圍內認為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

此外,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時,還應該注意約定不可抗力發生後的協商與處理問題,如違約方如何履行通知義務、違約方延期履行的期限、展期後仍不能履行應如何處理等,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日後陷入糾紛。

(四)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之辨析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新確立了“情勢變更”制度,即當“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結合目前局勢,由於疫情在客觀上影響了市場經濟,並且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一般無法預見,如果疫情對合同影響並未達到不可抗力要求的“不能履行”程度,而繼續維持原合同將導致當事人利益均衡關係受到破壞、違背公平誠信原則的,當事人也可以通過主張情勢變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儘管情勢變更制度授權法院或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的合同進行調整,但仍需要嚴格遵守公平原則,以區分案件究竟屬於顯失公平還是屬於正常商業風險的情形。最高院在2009年發佈的《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了該原則,須“慎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合理調整雙方利益關係”。尤其對於市場屬性活潑的領域,更應該謹慎適用情勢變更,否則可能會將一方的商業風險不公平地轉嫁至另一方。

二、如何看待中廣聯合會電視製片委員會、演員委員會“停機”通知

除了因疫情本身而直接導致無法履行的合同,中廣聯合會電視製片委員會、演員委員會《關於新冠疫情期間停止影視劇拍攝工作的通知》,是否構成影視項目相關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現已失效),“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即在非典時期,“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司法解釋認為其屬於不可抗力。

由於前述司法解釋所針對的是“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行政措施”的情形。結合前述“停機”通知,從主體上而言,中廣聯合會電視製片委員會、演員委員會屬於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存在性質上的區別。而該通知中亦明確:“疫情防控期間,所有影視製片公司、影視劇組及影視演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暫停影視劇拍攝工作。”因此,該通知本身並不構成因行政措施所導致的不可抗力,其最終落腳點仍在於“國家有關規定”。如要證明系不可抗力而造成的違約,還需進一步援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此外,最近各地政府、部門也出臺了相應的具體行政措施,在疫情期間叫停電影放映、影視攝製活動,例如,依據業內人士發佈信息,東陽市文化和廣電體育旅遊局與浙江省橫店影視文化產業實驗區管理委員會已聯合發佈公告,在疫情期間停止橫店影視城內拍攝活動。上述法律及行政行為在相關合同中基本已足以構成不可抗力了。

疫情影響下的影視項目相關合同的履行問題

不論是停機的影視項目,還是等待院線上映的電影,對於相關投資人而言,現金流都是最現實的壓力。筆者分析,相關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停機”下的場地租賃合同租金問題

目前,已有多家開發商對旗下商業地產項目主動實施了租金減免政策。儘管影視行業內尚未收到風聲,但有業內人士認為,之後各地會陸續公佈相應政策減免攝影棚、拍攝地等場地租金。[4]

筆者認為,即使沒有明確優惠政策,在法律上也可通過以下兩方面主張免除疫情期間發生的租金:一,如遇場地關閉,劇組或承租方在既未使用場地、也沒有使用場地可能性的情況下,可通過主張“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疫情期間的租金;二,目前疫情及相關行政行為確已構成該類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場地租賃合同無法實現其目的,劇組或承租方可以據此主張解除合同或免除該部分租金給付責任。

參考上海拍譜娛樂有限公司與上海新黃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5],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拍譜公司並沒有向法庭舉證證明,拍譜公司在‘非典’期間因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行政措施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因此,不適用‘不可抗力’的免責規定,也就不能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是,二審法院認為,“基於我國在2003年春夏季節發生‘非典’疫情一事眾所周知,而且當時娛樂行業響應政府部門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業也是公知的事實,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上訴人提出其停業3個月的租金應免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訴人所欠租金中應扣除3個月的租金”。同樣,在遼源市巨源工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訴姜玉閣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案[6]、襄垣縣五陽新世紀有限責任公司與郭宏偉、王樹文租賃合同糾紛[7]等案中,法院均認定“非典”疫情為不可抗力,對疫情期間的租金予以免除。

(二)由“停機”“撤檔”等引發的違約問題

1.延期履行與違約責任

不論是“停機”還是“撤檔”,如相關合同延期後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協商延期履行。

如發生糾紛,一般而言,在不可抗力事由發生期間的違約責任可以予以免除。參考殷文敏與三亞長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8],法院認為,“非典”疫情構成阻礙按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應順延交房時間至2003年7月17日後的第54天,即2003年9月9日止。同時,該案中還出現多次由颱風帶來的不可抗力,法院計算交房時間順延22天。在扣減因不可抗力影響的天數後,長源公司共計遲延交付房屋95天,並需就此向原告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因此,如因疫情遭遇了“停機”或“撤檔”,在相關合同能夠延期履行的情形下,各方對不可抗力範圍內的違約問題不宜苛責。但在疫情結束後,對於超出不可抗力以外的延期履行責任,當事人可據實主張自身的合法權益。

而在影視娛樂行業,當藝人檔期較滿、存在檔期相連的情形時,如何才能避免違約責任?

如前所述,在不可抗力期間無法進行拍攝並不構成違約。而在不可抗力消除後,對於藝人而言,不僅在先的合同進入“可以履行”的狀態,在後的合同客觀上也“可以履行”,並不因之前的不可抗力而“自動”延期或產生違約免責效果。同時,由於合同具有相對性,如藝人因自身檔期上的困難導致另一合同履行不能,恐怕難以對抗該合同相對人。因此,在此情形下,最佳方案是與片方充分溝通、協商,儘可能達成補充協議調整檔期,以保證合同履行質量,實現各方利益最大化。

2.解除合同與違約責任

如前所述,不可抗力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但在實踐中,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所受到限制較大。一般而言,如發生糾紛,還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尤其是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分析判斷當事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並免除相應違約責任。因此,並非發生不可抗力即可完全免除違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更強調公平原則。相關案例可參考前文提及的“美國東江旅遊集團公司與長江輪船海外旅遊總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及“大連鵬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與大連正典表業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3.拒絕履約與違約責任

此外,在合同履行中需特別注意,參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此前觀點,“(傳染病)是可防可治的,只要預防措施得當,不會被傳染,如果債務人因懼怕被傳染而不履行合同,屬於其內心恐懼問題,不屬於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不能免責”。例如在人身性質較強的演藝合同中,藝人或許因疫情原因拒絕履行合同,並有可能產生相應違約責任。筆者認為,處理相關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如在疫情緊急狀態已經結束後,若藝人或其他服務提供者僅以害怕受到傳染為由,拒絕履行本可履行的合同,疫情及相關行政行為不一定構成不可抗力。司法機關處理案件可能會考慮當時疫情的發展情況,以及同時期同地區同行業的履行情況作為參考。

(三)涉及金錢履行義務合同是否適用不可抗力的問題

由於疫情直接影響了影視劇攝製及發行、放映進程,影視項目投資款、借款或許面臨難以回籠的問題。

首先,在項目投資合同中,如果雙方已事先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則可根據相應條款協商處理。但如果雙方事先未約定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責事由的情形,筆者認為,承擔出資義務如果是附期限的,恐很難單純因疫情的因素主張延期支付。當然,如果出資義務是附條件的,或者在疫情影響下投資項目不能推進、嚴重影響投資合同目的之實現的,可以主張適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在實踐中,建議雙方首先還應本著互利共贏的原則,積極就疫情等事由達成補充協議,以避免糾紛升級。

其次,在借貸合同中,一般而言,單純金錢債務的遲延履行責任不因不可抗力而免除。理論上,不可抗力作為法定免責事由,是司法上過錯原則的體現。[9]但在金錢債務中,延遲履行一方面會給資金出借方帶來利息損失,另一方面也給資金佔用方帶來利息收益。換言之,如承認金錢債務遲延履行責任可適用不可抗力,即相當於將資金佔用方的風險轉嫁於出借方,對出借方而言有失公平。

在法律層面可以考慮主張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在政策層面,國家相關機關對於金融借貸行為表示出寬鬆的態度。

2020年1月26日,銀保監發佈《關於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五項內容規定:“各銀行保險機構要通過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績效考核辦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金融供給能力。對於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2020年2月1日,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五部委又聯合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再次強調“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當然,即使疫情結束,影視行業整體回暖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從上述文件來看,相關部門也試圖通過各類政策穩定市場信心,減輕企業資金壓力。在短期內,各方暫可以對資金問題保持相對平和的態度。但從長遠上來看,只有儘快走出疫情,才能真正排除風險、緩解壓力。

結語

在疫情的影響下,影視娛樂行業在2020年的初始即遭遇了春節檔全線撤退、綜藝節目延期錄製、影視劇紛紛停拍、娛樂熱搜頹靡等的連鎖衝擊。然而,文化產業的整體線上轉移及短視頻、直播、手遊等的大幅崛起也為行業格局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

我們相信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在無數醫務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下,疫情終會過去,當下惟有眾志成城儘快共渡難關,方能更早迎來行業的春暖花開。

附:本文所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

《關於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10號)

《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髮〔2020〕2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的通知》(失效,僅參考)(法發〔1993〕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失效,僅參考)(法〔2003〕72號)


淺藍君影視剪輯


若合同對不可抗力有約定,按合同約定處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在本次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需儘快評估即將到期或已到期而不能履行的合同情況,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如疫情暴發被採取強制措施等),要儘快取得有關證明(特別是涉外合同),書面通知對方當事人,告知對方解除合同還是延期履行合同,並收集相應的證據。如果未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對擴大損失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anguo爸爸


特殊情況特殊處理,盡能力不給每一個人添壓力,一旦有壓力就會有蝴蝶效應,社會就會亂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