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摩恩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離任高級管理人員收到上海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上海摩恩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0年2月1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以下簡稱“上海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葉振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20]30號)(以下簡稱“《警示函》”),現將相關內容公告如下:

葉振:

2017年10月25日,上海摩恩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摩恩電氣”)發佈《關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計劃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披露你作為摩恩電氣時任副總經理,擬自2017年10月24日起12個月內擇機增持摩恩電氣股份,累計增持股份數量不低於總股本的5%,且不超過總股本的10%,增持價格隨市場價格而定。2018年10月24日,摩恩電氣披露《關於公司離任高級管理人員終止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上述增持計劃已於2018年10月23日到期。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間,你累計增持摩恩電氣股票2,392,400股,佔總股本的比例為0.54%,與此前有關12個月內累計增持股份數量不低於總股本的5%的承諾不相符。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高度重視《警示函》所提出的上述問題,公司董事會已將此事項通知了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以此為戒,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杜絕此類情況的再次發生。

特此公告。

上海摩恩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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