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明合理的稅收收入應該是多少?


晚明合理的稅收收入應該是多少?


屯田部分的分析可見,明代農業上賦稅有如此增收潛力。至於工商業增收渠道,明代和漢唐宋相比,連零頭都未觸及。從戰國到秦漢唐宋都有的常規財政收入渠道,明朝要麼寬鬆廢弛,要麼壓根沒有。萬曆以皇帝之尊,徵收點礦稅都被罵成貪婪無恥,聲名掃地。任何人只要敢於落實增加財政收入的手段,就成萬夫所指,落得被唾罵而死的下場。

哪個官員要提出加稅,無論加商業稅,還是加農業稅,就被視為鑽營媚上的小人,是殘害百姓,會導致官逼民反、天下大亂的嚴重惡果。這些輿論,無視造反核心主力從來不是交稅太多的商人或農民,而是因國家收入太少領不到軍餉不斷叛亂兵變的士卒。明朝亡於太過寬仁,結果到現在還在說明朝亡於橫徵暴斂。真正敲骨吸髓的滿清,反得寬仁之美名,真是千古奇冤。

輿論氛圍如此,並非沒人明白真相。就如茅元儀一邊罵熊廷弼徵兵徵餉乃為萬不可為之事,是以一人而禍亂天下,另一面他其實非常清楚明末有大量財政增收手段根本沒用。他在《楮幣議》中說:“宋之養軍十倍於今而不匱乏者,固茶酒鹽礦海榷之利”[1]。其在《冒言》總序中說,儒者一提到為國家開闢財源,就覺得是聚斂之術,會敗毀名聲,招來怨恨。許多官員不怕得罪人,卻不能不顧及名聲。假如確是剝削百姓,滿足皇帝私慾,聚財禍國,以逢迎君主大興土木、齋禱淫蠱或窮兵黷武之惡,誠然不應該。但現在為避惡名,而坐視政府貧窮,始之以軍隊缺餉,終之以國家內潰,忍心看著胡虜長驅直入,宗社淪陷於腥羶之手,又有何顏面揚眉橫襟而稱自己是儒者呢?[2]


晚明合理的稅收收入應該是多少?


晚明合理的稅收收入應該是多少?


輿論如此,沒人敢違抗。皇帝窮酸節儉於上,商人資本家花天酒地、奢侈享受於下。到頭來國家滅亡了,還怪皇帝太吝嗇不肯發內帑,是皇帝橫徵暴斂導致人民造反。茅元儀說的是明白,但他自己也是軟骨頭。《冒言》專論裡提議應增加商稅,給其他人寫墓誌銘,仍對削減商稅者大加讚頌(見其寫的“陝西布政使司王家賓墓誌銘”),更甚至為黨同伐異,見別人提出增加財政收入建議,他也要憤起大罵起所謂聚斂小人來:“元儀竊唯今日國家困於轉輸,故小人得乘間入聚斂之策”[3]。

茅元儀軍事上昏庸,但在財政上是有卓越見識的。只是此人私心太重,心胸太狹,骨頭太軟。和其稍有齟齬者,被其視為異己者,都要貶低抹黑,對自己以及師友輩則百般吹噓,甚至觀點上自相矛盾在所不惜。但我們也不能以人廢言。這裡就不妨以茅元儀的《冒言》為線索,對明朝增加財政收入的基本手段的缺失作一梳理盤點。

(1)、鹽

明代私鹽橫行,經濟最發達的江南十二郡,無一人食官鹽:

茅元儀說“今天下之鹽,淮居其半,浙次之,按天下戶口之眾,流寓之廣,財賦之自出,孰有過於浙之杭、嘉、湖、寧、紹,南畿之蘇、松、常、鎮、應天、淮揚者,然此十二郡者,無一人食官鹽。官鹽之引借銷於他處,縱多方強之,百不居一,使驅此十二郡之戶盡食官鹽,其所增引當不啻數倍。況私鹽所行之地,不特此乎。”[4]


晚明合理的稅收收入應該是多少?


這十二郡,茅元儀比較熟悉,明代其他地方私鹽對官鹽應也是佔據絕對優勢。

茅元儀說:稍增鹽價,不至對百姓有多少損害,但可以給國家增加大量收入。一人每年食鹽十二斤,這是大明會典估算,和實際相差不遠。窮人為此增加費用不多,富人就算消費量大,也不礙其富。對比宋代鹽價,茅慨嘆明代鹽價之低(他對熊廷弼恨之入骨,談鹽都不忘記詆譭熊):

“按《東坡集》揚州鹽元價二十八文,今揚州鹽四五文即以為貴,不肯行引,而別請食鹽。夫揚州產鹽,古今所同也,繁華亦古今所同也。豈遂以厲民哉?往熊廷弼居鄉,遺書袁世振,極言鹽貴厲民也,欲以扶商也,當時路人皆知之矣。”[5]

也就是熊廷弼充當商人利益代表,危言聳聽說鹽價高損害百姓,當時路人都知道。

宋代官府賣鹽,按“顆、末二種”(可能就是粗鹽、細鹽),每種又分不同等級,顆鹽分三等,最貴的四十四錢一斤,最便宜的三十四錢一斤。至於末鹽,分成二十五等。最貴的八十錢一斤,最便宜的四十錢一斤。“宋時鹽價於此可概見。當時四十餘錢不以為厲,近楚鹽至十餘錢而交口詬之”。

也即宋代鹽價四十錢一斤都已經算便宜了,但明朝當時楚地鹽價十餘錢一斤,就被人交口詬罵。按茅元儀說法,熊廷弼收了商人數千兩銀子的賄賂,故意阻撓鹽法:“楚人好囂,而是時熊廷弼入土商數千金,欲以阻鹽法耳。” [6]

北宋祥符年間,轉運使張象中言解州兩池所貯鹽計直二千一百餘萬貫(相當於明代兩千一百萬兩銀子,關於宋代一貫和明代銀子的比值,可見註釋中的分析[7]),估計還有餘利可增,宋帝說不必過求。而明代現在同一地區的鹽稅,“歲僅取萬緡”。北宋元祐年間,淮鹽與解鹽的收入,一年四百餘萬緡。南宋紹興末泰州、海寧鹽錢收入六七百萬緡,但明代淮南(對應於南宋泰州、海寧)與淮北鹽稅收入合計起來都只有六七十萬兩白銀,就被論者說成是“無餘利,恐壅積”。

茅元儀質問這些人,為什麼不去讀一下史書,看看宋代是什麼樣的?明代之所以如此就在於對私鹽的放縱:“其弊在於縱私鹽。私鹽不禁,即再損之,亦常虞壅積也。”[8]

按茅元儀估計,如能禁止私鹽,明代一年可以得一千多萬兩白銀的收入:“私鹽既絕,引可增十倍,歲所入千餘萬矣,此三法簡易易行,只在行法須嚴”[9]

實際這估計是過低的。南宋的宋孝宗乾道年間,鹽錢3100多萬貫。[10]

南宋時期則按一貫錢等於三分之二兩的白銀算。則南宋鹽稅最高時期一年可對應於明代兩千萬兩白銀。而晚明人口最少也是南宋的三倍,經濟發達程度更過之。這裡保守估計食鹽消費量就算是兩倍好了。明代如真嚴格實行鹽業專賣制度,適當抬高鹽價,僅食鹽一項收入可達四千萬兩白銀。

(2)茶

明初真正實行茶葉專賣制的大概也就是川陝和南直隸。茅元儀說:

“國家榷川陝之茶,所以易馬。榷南畿之茶所以專山澤之利。而浙江、河南、廣西、雲貴不足當南畿十之一。”[11]

所謂“浙江、河南、廣西、雲貴不足當南畿十之一”,並非這些地方不產茶。河南在北方,產茶較少。但浙江、廣西、雲南、貴州都是產茶大省,尤其浙江,茶葉產量不會比南直隸少。所謂的不足當南畿十之一,只是這些地方並沒實行茶葉專賣制,甚至稅收都談不上認真徵收。

茅元儀曰:“生財之道,如榷酤海舶,本朝立法原寬,至於茶鐵二利,成法頗極詳切,而今皆廢擱。茶則更甚”。這裡所謂成法頗詳切,鐵且不論,茶是指朱元璋時期川陝和南直隸的茶葉專賣執法還是嚴格的,而到後來這兩地也都廢弛了:

“今川省番市者,茶積年不行,至累數年。而內地茶戶,不知官茶私茶之說久矣,天下之言生財者,亦罔聞知。嗟乎,文武之政,布在方策,未三百年也,嗟乎。”[12]

明初南直隸一地榷茶收入就相當於六十八萬兩銀子,但後來由於寶鈔貶成廢紙,這六十八萬兩收入,也白白損失,國家分毫之利都得不到。[13] 茅元儀說,按楊士奇“茶法論”,南直隸的應天、常州、池州、徽州,浙江的杭州、湖州、嚴州、衢州、紹興,江西的南昌、饒州、南康、九江、吉安,湖廣的的武昌、寶慶、長沙、荊州,四川的成都、保慶、夔州、嘉定、瀘州、雅州等處都是產茶之地,如能效仿朱元璋殺歐駙馬之事,對走私茶葉者重加懲處。“每省直特命能臣一人,專督其事,度其歲入,豈止數百萬?”

茶葉是百姓必須的消費品,但需要量又有彈性:“寡需則量增其價而不為虐。” 國初在南直隸嚴禁私茶,所以南直隸的茶稅收入有六十餘萬之多。“其實他省所出亦不為少,且承平日久,種植日多,今再於產茶之地,特立監禁之官,更行天下,重懸私茶之賞,則商販之徒不損於己而可免於不測之禍,孰不樂從哉?”[14]

其估計如此能收入數百萬,也是嚴重低估。這裡就以明初南直隸一地榷茶收入可達六十八萬計,粗略估算一下晚明情況。

以晚明人口比明初增加五倍計,茶葉消費量增加五倍(實際會高於五倍,越到晚明,居民的茶葉消費佔據比例也越高)。另外南方各省都產茶,除了茅元儀自己列舉的南直隸以外的浙江、江西、湖廣、四川以外,雲南、貴州、廣東、福建茶葉產量都不會少。除此之外,一些北方省份境內區域也在江北產茶區範圍之內,如陝西漢中、河南信陽等也產茶。全國茶葉產量為南直隸的五倍,當是保守估計。這樣算下來,晚明若嚴格實施茶葉專賣制度,則榷茶收入至少可達68萬的25倍,也即1700萬兩白銀。

(3)酒

茅元儀稱前代都有榷酒收入,宋代尤其重視,唯獨到了明代放開管制:“漢建元以來,無不榷酒者。宋至以京朝官監之,其法弛於本朝”[15]

認為與其向辛苦耕田的農民徵稅,還不如效仿宋代榷酒,國家既可獲大量收入,又可以把更多勞動力放在糧食生產上,減少酗酒引起的社會危害,一舉兩得:

“今釀酒無禁,民得廣造。家有五斛之收,傾三之一以事釀。官庫不設,私坊自多。京口洞庭之商賈,獨專其利,行天下幾半。兼之村肆濁醪,遍佈鄉里。小民易沽,往往致醉。損谷害農,教酗啟鬥,莫此為甚。今宜一準宋法”。

由此至少又可獲得數百萬兩白銀收入,這當然又是大大低估的:

“麯蘗造之於官庫,私造者論如私釀,告之賞如之。凡為禁者,必禁其源,源清而流自上。量給鑄錢,餘利以為官庫之本。特設官以監之,度一歲所入不下數百萬。宋皇佑間歲課至緡錢一千四百九十八萬六千餘貫,其左驗也。”[16]

皇佑是宋仁宗年號,北宋光是酒課的一年收入就可達到相當於晚明一千四百九十八萬兩白銀的程度。而晚明人口至少北宋兩倍以上,酒類消費規模可能還超過兩倍。則以最保守估計,如果明代實施類似宋代那樣嚴格的國家專賣制度,榷酒一項的收入至少可達3000萬兩白銀的規模。

(4)稅契

茅元儀說:“有契必稅,國之典也。且百而取三,政不為虐。可以杜紛爭,可以清詭寄,立法之意非特足國而已也,今日就廢弛。民間契書,十無一稅,即有稅者,亦為邑令侵欺,百不解一。”[17]

契是契約合同之類,稅契應是相當於對簽訂書面合同的交易,根據金額徵收百分之三的稅收。晚明這類交易稅名存實亡,“十無一稅”,百分之九十都逃稅逃掉了,然後剩下的百分之十,也是百不解一,茅元儀說是被“邑令侵欺”,其實也多半不是進入地方官員私人腰包,而是充當地方財政經費。總之按此計算,則這類交易稅,中央能得到的比例不過是應有數額的千分之一都不到。

按茅元儀自己估計,嚴格徵稅的話:“睫下所得不下百萬,歲入亦不下數十萬,取於民而不擾,孰有甚於此哉?”[18] 這應該也是大大低估了吧。這裡保守計算,一年三百萬白銀的交易稅,應該是有的。

(5)市舶稅

按茅元儀說,晚明海上貿易遠不止設立市舶司的廣東、福建兩省,浙江、南直隸也多有出海經商者。而福建、廣東征收的市舶稅,國家所得也只有百分之一。出海徵稅按所謂常例,回船時更全憑吏員自己私意索取。海外貿易既然不可缺少“中國所需於外夷者勢不可缺,外夷所給於中國者亦情不能已”[19],與其利歸於下,管理失控,還不如設定規範統一的徵稅定額標準,國家獲利更多,也利於海外貿易的管理控制:

“何不一課以常法,量船之大小,使納二三百金,以至千金,又量其貨之價值,如鈔關之稅。及其回船,分其十之二以資官,蓋通番之利不重,則人不往。太重則人兢往。濱海之民,既專其利,四方不逞之徒又從而慕之。故稅其出,稅其入,不為苛。”

其建議在浙江定海、笮浦(乍浦),南直隸瀏河、海門,也派駐官員,增設海關征稅。不僅如此,還應選擇一個“重望大臣”,作為海外貿易管理徵稅的總負責:

“又於浙之定海、笮浦(乍浦),南直之瀏河、海門增設一官, 一如閩廣之制,但各官俱宜選才而清者,加之崇銜,重其事權,不可復如提舉之例,再設一重望大臣,總其事,使血脈皆通,不容互隱。則不唯歲入百萬,可以資軍國,而私販不容,奸人莫逞,肅清海甸,不外此也。”[20]

由茅元儀的建議來看,浙江的定海、乍浦,和南直隸的瀏河、海門應當也是繁榮的海外貿易港口了,否則不必專門設立官員進行管理。晚明的海外貿易已經遍佈南直、浙江、福建、廣東的沿海地區。

至於歲入百萬,又是大大低估了。崇禎時期鄭芝龍實際乾的就是徵收海外貿易費用的勾當,商船向其繳納保護費,才能在海上通行,歲入千萬兩白銀。《荷牐叢談》記載:“海舶不得鄭氏令旗,不能往來,每舶例入二千金,歲入以千萬計,以此富敵國”[21]

晚明政府能自己把海上貿易徵稅落實,歲入一千萬白銀,不算是太多的。

(6)坐商

茅元儀認為明政府只嚮往來各地流動商人徵稅,而不向有固定鋪面的坐商徵稅非常不合理,這樣發展下去,非把全部農業人口都趕去從事商業不可:

“古人稅什一,所以抑末也。今行商有稅,而坐商無稅,是教天下以逐末,不盡驅農為賈不止也。”

就算一些地方政府向典當鋪行索取費用,數額也沒法太多,往往示以寬大,方便自己得些灰色收入:“只以典當鋪行供有司之誅求,勢不能重取,特寬以自肥,非法之正也”。建議對全國各地有門店的商人,從典當鋪,到布行服飾商店,再到販賣百貨零用以及肉食產品的商人,每年徵收三十分之一的稅:“今宜遍行天下。除窮鄉小店,徒步攛販不稅外,其有開張鋪面,坐地致利者,大自典鋪、布行,下至零易屠沽,較量其本,每三十,歲稅其一。”

並建議對那些收買人心“市恩而不狥公家之急”,干擾動搖國家徵稅的言行,要嚴刑懲辦。對那些從事商業買賣的仕宦家族,也不能優免減稅:“敢紛擾呶說以抗上者,罪亦如之。仕宦之家,既取利於民,概不從優免。”[22]


晚明合理的稅收收入應該是多少?


按茅元儀的估計,這一項“歲入不下數百萬”。應也是嚴重低估了。固定商店鋪面,全國各地大中小城市都有,此類交易總規模比起海外貿易至少也在十倍以上,類似鄭芝龍海外貿易徵稅都能歲入千萬,對坐商稅率就算小些,嚴格落實徵收,達到千萬兩白銀以上是最低限度的估計。

(7)總計

以上食鹽專賣可增收四千萬兩白銀,茶葉專賣可增收一千七百萬白銀,酒類專賣可增收三千萬兩白銀,稅契、市舶、坐商三項合計可增收兩千三百萬兩白銀。這些合計已可達一億一千萬兩白銀的財政收入。

茅元儀還列舉出了一些其他增加財政收入的渠道,如嚴禁私錢,國家鑄錢;僧道度牒,每一度牒納銀四兩;南直隸沿江一帶蘆洲之利,有能幹官員辦理可得三百萬之利,川蜀仿行,也可得數百萬之利。 這些加起來總可以讓國家增加一千萬兩白銀的收入。

則合計下來,晚明政府一年可增加一億兩千萬白銀的收入。工商業稅加上去了,農業稅加到相當於董應舉屯田收益的程度不會有太大問題,到一億兩以上的規模完全可以,晚明真正合理的財政年收入是兩億兩千萬白銀以上。

當然這裡白銀只是作為價值衡量的單位。真要實現這些稅收,那落實茅元儀的“錢法”,包括“楮幣議”中建議也是前提,否則徵稅聚集大量白銀,容易導致白銀緊缺造成通貨緊縮。“錢法”中,茅元儀主要是建議嚴禁私錢,國家鑄錢,控制錢幣的發行流通,“楮幣議”的實質應是建立金屬貨幣本位制的紙幣發行流通制度。

茅元儀說“楮幣之中,鈔法必不可行者也;必可行者,錢引也。”

“錢引者,有現錢以為母;鈔法,則無母而獨行。故救錢引之弊,如南宋時孝宗出內帑金帛收買,僅二百萬,而一時楮幣反重於黃金。故宋南渡後,創行於湖北兩淮,……是時,合蜀中,可有萬萬緡,此今戶部二十五年之餉也。宋之養軍十倍於今而不匱乏者,固茶、酒鹽、礦、海榷之利,此亦一道也”

“今欲行錢引,亦惟廣鑄之,後始可為之。若無母以權子,是又一鈔也”[23]

明初發行大明寶鈔,最後貶值成廢紙。茅元儀總結明初教訓,認為應該建立紙幣和金屬貨幣之間的固定兌換比例,國家有大量金屬貨幣的儲備,隨時可滿足紙幣兌換成金屬貨幣的需要,如此可維持紙幣的信用,不至於因毫無節制濫發紙幣,造成惡性貶值。

紙幣有足夠的信用,則市場對白銀充當貨幣的依賴也可大大減輕,也不至於因為白銀緊缺造成通貨緊縮,經濟衰退。國家稅收也當有更充分之保障。

以上估計明末可獲得合理的財政收入一年是兩億兩千萬白銀,其實還相對保守的。但即便打個三折,那明末增加七千萬兩白銀的財政收入總沒任何問題,供應對後金作戰一百萬以上裝備精良的軍隊軍餉是足夠的。



[1] 茅元儀.石民四十集.卷五十.楮幣議//續修四庫全書.集部1386冊.481.

[2] 茅元儀.冒言.總序.“今國家濫觴之事,不可枚舉,而徒日夜憂貧,何異膏粱子弟不知生產,豪奴寵婢恣擅奢靡,而獨攢眉蹙額,日事借乞乎?是更不可不講也。雖然講者為難,而行者更難。講者曰:吾儒者也,而甘為聚斂之臣,將以毀名,將以賈怨,夫怨,蓋臣之所不避也。特不能忘者,名耳。夫苟果浚民肥上,聚財禍國,而以逢君土木齋禱淫蠱黷武之惡,則誠不可使。必欲避其名而坐視國貧,始以庚癸之呼,終以內潰之禍,坐見胡虜長驅,宗社腥羶,亦何顏施眉橫襟而稱儒者乎?”//續修四庫全書.集部1386冊.140

[3] 茅元儀.石民四十集.卷八十三.上姚羅浮納言書二//續修四庫全書.集部1387冊.32.

[4] 茅元儀.冒言.鹽法//續修四庫全書.集部1386冊.149

[5] 茅元儀. 暇老齋雜記卷三. //續修四庫全書.子部1133冊.608.

[6] 茅元儀. 暇老齋雜記卷二十.//續修四庫全書.子部1133冊.689

[7]如馮夢龍增補版的《三遂平妖傳》(第十七回)中說:“宋朝那時一貫錢值一兩銀子,一千貫便值千兩”.另外按《三朝北盟會編》記載北宋時期“銀每兩一貫五百”,則一貫相當於三分之二兩的銀子。但宋代銀子稀缺,《三朝北盟會編》本身也說“議和須犒金銀幣帛數目,金銀最為緊急”“權豪殊不體念國家之急所納之數,金銀稀少”。和白銀大量流入的明代相比,銀價要高得多是自然的。一貫錢價值應高於明代一兩銀子。到了南宋,銅錢是貶值了,但明代銀子流通作貨幣,比宋代也有大幅貶值,兩個貶值對沖的話,仍按一貫對應三分之二兩銀子好了。當然這只是大略估算,如果真要嚴格精確的話,那就應該結合具體物價來評估了。

[8] 茅元儀. 暇老齋雜記卷二十.//續修四庫全書.子部1133冊.690

[9] 茅元儀. 石民四十集卷二.謹述生財之道疏//修四庫全書.集部1386冊.100

[10] 郭正忠.兩宋城鄉商品貨幣經濟考略.348

[11] 茅元儀.石民四十集卷八.冒言.榷茶//續修四庫全書.集部1386冊.152

[12] 茅元儀. 暇老齋雜記卷一九.// 續修四庫全書.子部1133冊.687

[13] 茅元儀.石民四十集卷八.冒言.榷茶.“陝茶今課五萬餘斤,川茶昔課百萬斤,使金牌之法不廢,折色之說不行,則上馬一百二十斤,中馬七十斤,下馬五十斤,大約二百四十斤可以得三馬,歲所得馬萬餘匹。私茶不行,不得不仰給於我。馬之不如式者,我可以拒而制其命,茶收如制,亦無濫惡以生戎心,度其歲出,何啻數十倍一淮南。方國初之制,每引百斤,納錢千文。每繇六十斤,納錢六百文,其所入何限?即如南畿額課六十八萬二千四百九十四兩也,國初納錢,利仍不失。後使納鈔,鈔廢則坐失六十八萬之利矣。今名存實廢。國家竟不得分毫之用。販賣自由,不知官私之制,使國家已行之法,坐視而不知修復。”//續修四庫全書.集部1386冊.152

[14] 茅元儀.石民四十集卷八.冒言.榷茶//續修四庫全書.集部1386冊.153

[15] 茅元儀.石民四十集卷八.冒言.榷酒//續修四庫全書.集部1386冊.154

[16] 茅元儀.石民四十集卷八.冒言.榷酒//續修四庫全書.集部1386冊.154-155

[17] 茅元儀.石民四十集卷八.冒言.稅契//續修四庫全書.集部1386冊.151

[18] 同上

[19] 茅元儀.石民四十集卷八.冒言.市舶//續修四庫全書.集部1386冊.155.

[20] 茅元儀.石民四十集卷八.冒言.市舶//續修四庫全書.集部1386冊.155-156

[21] 林時對.荷牐叢談.卷四//臺灣文獻叢刊. 第一五三種. 臺灣大通書局.156

[22] 茅元儀.石民四十集卷八.冒言.肆稅//續修四庫全書.集部1386冊.156

[23] 茅元儀.石民四十集.卷五十.楮幣議//續修四庫全書.集部1386冊.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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