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以身違法,擅自放歸四百死囚,合情、合理、合法嗎

關於唐太宗李世民擅放(不是大赦)四百死囚的故事,據《資治通鑑》和白居易《新樂府》詩“怨女三千放出宮,死囚四百來歸獄。” 內均有記載,雖然被後世人們所津津樂道。但是,對於一代明君李世民來說,明顯的以身帶頭違法,此舉合情、合理、合法嗎?是否有損國家的律法威信?是否會擾亂國家規範的管理秩序?是否會失去人心,失去皇權威望?

史料記載,貞觀六年末(公元632年),李世民批閱各地案宗奏章時,發現有30名餘死囚將於明年秋進行問斬,而此時又臨近年關,隨心中突生善念,御筆一揮,一道聖旨便傳至各地。聖旨大意:新年將至,特放死囚回家,以全人倫之道,待來年秋,可自主回京問斬,以正國法。李世民此舉,不但將那30名餘死囚犯放歸,還將全國各地共計390名死囚犯,一併放歸。

唐太宗以身違法,擅自放歸四百死囚,合情、合理、合法嗎

次年,貞觀七年(公元633年)秋,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就是年前李世民下旨特批,放歸的四百多名死囚,竟然無一人失信,全部回到京師長安,等待朝廷發落,且人人還心存感激。

也許,能出現這樣的結果,實令李世民深感意外,同樣也深感欣慰,自己的子民如此誠信,民風如此純正,不正是自己治國有方的見證嗎。又或許因此,李世民心懷大慰,當場下旨將這些死囚盡皆赦免。

後來,這段故事也被載入了史書。

事後,細思之下,此事看似無比尋常,其實並不簡單。李世民被世人稱為一代明君,可謂智慧超群,不可能隨便做出任何草率決定,更何況朝中還有許多的智謀之士,如有不妥,自然會有人出班進諫。所以,其中必定包含著太多的深藏信息。

一、萬一這些囚犯一去不歸,李世民當何以面對

對於囚犯一去不歸的風險,李世民不會想不到這一點吧?之所以,李世民甘願擔此風險,放歸囚犯,自然會有充分的理由,且已超出了風險的價值,才會如此決定。

一者,或許想通過此事,檢驗治下百姓的法度意識,以便更好地完善律法條款。即:嚴法嚴治,還是嚴法寬治。

二者,或許想通過此事,瞭解治下百姓對朝廷是心存感恩,還是心性薄涼,以便調整各地教化萬民的力度和方式。即:如今的精神文明建設。

三者,或許想通過此事,看看各地行政機構的執政能力,是如何應對此事的。即:後續跟進的能力。

唐太宗以身違法,擅自放歸四百死囚,合情、合理、合法嗎

雖然,存在三個方面的理由,但重點應該在第三條上。無論結果如何,都將反映各地政府的執政效率。如果,那個轄區域的囚犯不歸,就證明那個轄區的執政教化工作做的不好,如同現在的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一樣。同時,也證明那個轄區的執行力度不夠,便會考慮是否更換新的能吏,連常規的後續跟蹤工作都做不好,能力能好到哪去。

二、事件本身,雖然合情、合理,但不合法,如果三者融合一起,又會有怎樣的結果呢?

單純就事件本身而言,確實合乎於情,發乎於合理,既令囚犯心存感激,又令囚犯家人心暖眼溼,更令天下百姓沐浴唐太宗仁慈的治世之心。於情,新年臨近,萬家團圓,放歸囚犯回家,以全人倫親情之道,自然可以理解,世人也無話可講;於理,不忘國法、律令,眾囚犯以全親人之情後,於約定之日,當自行前往京師領罪,接受國家法律的懲處,同樣的有理有據,令人無議。

然而,單就法規而言,事件明顯的有助違法不懲之嫌。正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法律本身就講究一個公平、公正,違法當糾、犯法當懲。要不,法律要來何用。

但是,身為文能提筆安邦,武能上馬征戰的一代明君李世民,豈能不知“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行”的道理,而他卻仍然要做放歸囚犯之事,究竟為何?難道不怕造成百姓人人面對國法,盡皆心存僥倖呢?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對於一國之君,考慮問題自然會更加的宏觀與全面,這樣的錯誤又怎麼會犯呢?說白了,法律本身就是政權統治的一種工具,目的也是為了維護一個百姓生活的正常秩序,並不是僅僅為了懲處犯人而設,而是為了減少、甚至杜絕社會違法犯科現象的發生。反之,說回來,如果沒有人犯法犯科,法律又要來何用呢?

唐太宗以身違法,擅自放歸四百死囚,合情、合理、合法嗎

再回過頭來,看看事件的整體性。如果將情、理、法三者融合一起細思之下,不難發現事件既有利於國家的精神文明的建設,也更加有利於一國的政權統治。

雖然,表面看赦免了四百囚犯,有違國法制度,但是卻令誠信的理念瞬間覆蓋全國各地,比那些空洞的說教效果強出太多,進而營造萬民堅守誠信的道德底線。

因此,後來在李世民執政期間,有好多年沒有發生死罪的囚犯。

從古至今,縱觀無數的違法亂紀者,不難發現,多數皆和誠信的道德理念有關。所以,解決好百姓的誠信問題,也就更好地解決了違法犯罪的問題。

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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