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謀違規私開保函,恆豐銀行北京分行原行長邱野獲刑7年

記者|張曉雲

繼前後兩任董事長被查後,恆豐銀行管理層又有兩人因受賄罪、違規為他人出具保函被判刑。

2月18日,山東諸城市人民法院公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恆豐銀行北京分行原行長邱野因為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與其共同犯罪的還有恆豐銀行北京分行公司二部原總經理朱維新,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該案源於一筆3.28億的不良貸款掩蓋。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6月,天津金能量商貿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金能量公司”)以航天科工哈爾濱風華有限公司(下稱風華公司)支付給金能量公司價值3.5億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做質押,在恆豐銀行北京分行貸款3.28億元,貸款期限1年,朱維新系該筆貸款經辦部門負責人。

一年後的2016年6月,風華公司無法貼現其商業承兌匯票,金能量公司無力償還該筆貸款,那麼,該筆貸款到期後就出現了逾期。為化解該筆逾期貸款,恆豐銀行北京分行成立了由時任恆豐銀行北京分行原行長邱野等組成的清收化解領導小組,朱維新負責具體執行以及與客戶溝通,邱野負責聽取彙報並做最終決定。

經過溝通協商,恆豐銀行北京分行最終形成了一個看上去比較複雜的化解方案,本質上是通過資產轉換,利用其他主體的貸款來償還原有的逾期貸款,以實現不良的化解。即北京盈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盈通公司)以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區地安門西大街房屋作抵押,以盈通公司100%的股權作質押,向恆豐銀行北京分行貸款16.8億元。然後,北京博迪康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康健公司)用其中部分貸款收購普基哥爾夫球會有限公司持有的100%盈通公司股權,剩餘貸款資金用於償還金能量公司的3.28億元逾期貸款和企業自用,最終實現了持有盈通公司100%股權,同時結清金能量公司逾期貸款。

2017年1月,恆豐銀行總行審議通過16.8億元的授信方案。

但接盤方餘某及其實控公司因資金不足,需要向第三方公司借一筆過橋資金,過橋資金出借方要求恆豐銀行北京分行出具承諾函,承諾按期發放16.8億元貸款,併為這筆1.8億元的過橋資金償還承擔連帶責任。

2017年3月16日,朱維新作為主要經辦人起草了承諾函,時任北京分行行長邱野審閱並違反銀行辦理保函的相關規定,擅自同意出具承諾函,並在用印審批單上簽字,後朱維新持用印審批單到恆豐銀行北京分行辦公室在該承諾函上加蓋公章。隨後朱維新和展拓公司工作人員共同將該承諾函放至以展拓公司開設的招商銀行保險箱內。

根據恆豐銀行北京分行為展拓公司出具承諾函,承諾康健公司借用1.8億元過橋資金,直接轉入恆豐銀行北京分行指定賬戶,北京分行保證為盈通公司貸款成功,若到期不能歸還,北京分行願負連帶責任,保證期兩年有效。

2017年5月,邱野從北京分行調到總行公司部。前述16.8億元貸款因被群眾舉報最終未能發放。接盤方康健公司因無力償還展拓公司1.8億元借款,展拓公司持承諾函於2018年7月4日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恆豐銀行北京分行對康健公司的1.8億元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

審理中,邱野的辯護人認為,邱野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是出於公心,是基於為單位清理不良貸款的善意動機,沒有謀取個人私利;在違規出具金融票證共同犯罪中,邱野處於最後的末端環節,最後的審批不代表最大的責任,其主觀惡性和作用明顯小於同案犯。

法院同時認為,在違規出具保函的過程中,朱維新是第一環節,邱野是最終環節,二人需互相配合方能促成此事,作用相當,無明顯主從關係,不宜區分主從犯。

除了前述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在監察機關調查期間,邱野還主動供述了受賄183.8993萬元的案情。

此外,判決書還顯示, 2018年11月26日對邱野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住宅進行搜查時,發現字畫、工藝品、玉石、黃金首飾、名錶若干,黃金3100g,53度貴州茅臺酒47箱、紅酒若干。

根據檢方指控,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間,邱野利用擔任恆豐銀行北京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財物,摺合共計183.8993萬元;朱維新也因“在辦理16.8億元銀行貸款及出具承諾函過程中的幫助”,獲利100萬元。

判決書顯示,2019年12月30日,邱野被以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30萬元。朱維新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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