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搶奪公交司機方向盤,其他乘客制止過程中將其打傷,該乘客要承擔責任嗎?

重慶生活錄


搶奪正在行駛的公交車的方向盤,已經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其他乘客採取一定的暴力手段予以制止,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據報道,最近幾年頻頻發生乘客搶奪公交司機方向盤的惡性案件,有的案件沒有造成危害後果還算幸運,但也有部分案件造成了較大傷亡。對於這類惡性案件,全國法院都已經達成共識,認定這種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且,該罪屬於抽象的危險犯,即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後果,是否具有造成危害後果的現實危險,都不影響成立本罪。也就是說,只要搶奪了公交司機的方向盤就構成犯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罰標準是,如果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則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已經造成了危害後果,則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 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 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一種嚴重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任何人都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即使造成行兇者重傷死亡的,也不成立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3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因此,有乘客搶奪方向盤,其他乘客予以制止,完全屬於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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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司機方向盤的行為已經涉嫌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這個時候車上的人為了自己和車上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迫於形勢,不得已給了該乘客一拳或者一腳,那麼這種情況下打人者理應是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但是如果給了該乘客一拳或者一腳之後,該乘客已經停止了搶奪司機方向盤,打人者就應該停止繼續毆打該乘客,否則就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搶奪司機方向盤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規定在我國《刑法》第二編的第二章。

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乘客搶奪司機方向盤的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也可能會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國相關執法部分應當嚴格執行刑法的規定,嚴厲打擊不顧他人生命安全,肆意搶奪司機方向盤的行為。這不僅僅是自身素質的問題,這已經上升到違法犯罪了,具有極其惡劣的影響。

打人者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話應屬於“正當防衛”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車上的乘客為了本人和車上其他乘客的安全,避免受到正在發生的危險(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可能導致十分嚴重的後果,參考發生在重慶萬州區的“公交車墜江”事件),不得已將搶奪司機方向盤的乘客一腳踹開或者一把拉開,只要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比如說拉來之後又將其打了一頓,那麼就屬於正當防衛行為,即使使搶奪方向盤的乘客受到損害,也不負刑事責任。

總之,對於搶奪司機方向盤的行為絕對不能容忍,車上的乘客應當及時制止他人搶奪司機方向盤的行為,因為這已經威脅到車上每一個人的生命安全。如果每一個人都選擇袖手旁觀的話,那麼危險很有可能在那麼一瞬間就發生了,到時候就追悔莫及。相關執法部門也應當嚴厲處罰搶奪司機方向盤的乘客,嚴厲打擊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行為,這關係著幾十個家庭的幸福,應當十分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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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法律人


如果有人搶奪公交司機的方向盤,乘客制止並打傷搶奪方向盤的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負法律責任。為什麼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呢,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首先,正當防衛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人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的人實施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行為已經危害不特定人群即公交車、司機及乘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此時有乘客出面制止這種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發生,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法定構成要件即乘客制止並給搶奪方向盤的人造成一定損害屬於正當防衛,不負法律責任。

其次,乘客制止搶奪方向盤的行為不僅不應負法律責任還應屬見義勇為,正因為有乘客出面制止搶奪方向盤的行為才避免了公交車及車上全體乘客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應該得到表彰和獎勵,使社會正氣得以弘揚。

只有這樣才能讓更多的人在面對危險時挺身而出,維護社會公序良知。


莊周為蝶夢


不需要承擔責任。

屬於正當防衛。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搶奪公交司機方向盤的嚴重後果我就不說了,在法律上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他乘客不制止,可能一車人都會傷亡。但需要注意正當防衛裡面有防衛過當,我們過去制止引起的拉傷,或者出於義憤踢個幾腳,我都認為屬於合理範圍內。但

是我這個暴脾氣,我這小子要害死一車人,我拿個小刀桶過去或者拎個重物砸過去,這樣明顯過當,屬於故意傷害了。

ps:

1、這個時候不僅是幫司機,更是幫自己。腦子要清醒,熱鬧可以看,當不要什麼時候都只看熱鬧。

2、司機那個位置是否也可以像出租車那樣裝個護欄,保護司機也保護了乘客。鑰匙配2把,司機1把,售票員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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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粥


小小小百科全書觀點!

以前或許或許會存在很多爭議,但是現在來說就沒問題了。打人者是屬於見義勇為。不但不應該懲罰還應該發錦旗以示表彰。

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該《意見》中明確強調,對於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也是由於近年來搶奪方向盤和毆打司機事件層出不窮,為依法懲治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在全面彙總分析近年來妨害安全駕駛刑事案件的發案數量、涉案罪名、判處刑罰、行為表現、案發環境、危害後果等情況的基礎上,起草印發了《意見》。




《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法律適用要求。對於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並強調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具有“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幾類特定情形的,予以從重處罰。乘客針對其他人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妨害交通運營秩序、影響行車安全的,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適用尋釁滋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由以上條例規定可以看出,以後在要是有人敢搶奪方向盤或者毆打司機企圖影響其他人生命健康安全就屬於違反。乘客也就有權力阻止對方的犯罪行為。根據法律規定見義勇為指公民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所以如果在公交車上遇到有人搶奪司機方向盤和毆打司機,大家可以見義勇為,該出手時就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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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有兩個概念,可以來解釋這個問題。一個叫做正當防衛,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疑,搶奪司機方向盤的行為,如果發生公交車正在行駛的狀態(個人認為,沒有熄火的狀態,都可以視為是正在行駛),就是一種“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這種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後果是極為嚴重的,去年發生在重慶萬州的公交車墜江事件,造成14人死亡,就是屬於重特大事故了。所以,如果有人為了制止,而造成侵害者傷亡,是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後果的。

個人以為,面對這種現象,國家還應該以見義勇為,予以獎勵!

但這裡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旦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已經停止,或者,該侵害人已經被完全控制,那麼,後續進行的傷害,就需要承擔責任了。前一段時間,有人對一個女士耍流氓,老闆見義勇為,後來被處罰,就是因為侵害已經完全停止之後,該老闆繼續毆打,造成了傷害。

還有一個與正當防衛密切相關的概念,就是“無限正當防衛”,在刑法中,是這樣界定的: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疑,搶奪正在行駛狀態的司機的方向盤,也屬於這類——所以,個人認為,國家應該大力提倡。前段時間,有人搶奪方向盤,被一名市民制止,該市民就沒有承擔任何責任。而事實上,現在,有不少的老人,本著一種“我老我有理”“我老沒人敢惹我”的原則,肆意妄為,其他乘客擔心惹禍上身,不敢出手。個人以為,司法還是要明辨是非,搞清楚孰輕孰重,鼓勵支持其他乘客,“該出手時就出手”!


三水三心


勇為者不應擔責!社會正能量缺失的根源是,刑法中正當防衛的界定問題。正當防衛,本質上是對不法侵害的自救行為,但苛刻而不分正邪的防衛要件,使正當防衛法條,束之高閣,成為殭屍,客觀上否認和限制了,受害民眾在不法侵害中的自救行為。侵害發生時,公權是後續救濟,受害民眾又不能自救,造成救濟真空,因此,多年的苛刻防衛要件的執行,是使民眾被迫冷漠,道德退步,正不壓邪的主要原因。當公權不到時,允許並鼓勵民眾自救,才是正確的法理。正當防衛的界定應該是,從危害威脅開始,到制服犯罪為止,不論用什麼方式,防衛並制服犯罪,使犯罪分子失去侵害能力,都屬正當防衛,不擔責。這樣,正必勝邪!


青山45216456


越來越多的奇葩社會現象,的確超出了我的認知範圍。就題主給出的前提條件,乘客搶奪公交車司機的方向盤,主客觀上都是違法的,對全車乘客包括司機的生命安全,都造成了極大的直接威脅,應該是比較惡性的案件。這時有其他乘客為了自己的、也為了全車乘客的安全,上前制止,由此而產生爭鬥並造成搶方向盤的乘客受傷,我個人認為,法官不應判制止者的刑罰,可以判其承擔醫療費用。但是,因為上前制止者不管主觀意願如何,客觀上保護了全車人的生命安全,所以,醫療及相關的費用,也應該由全車人共同承擔。

這種情況,應該屬於正當防衛,但比普通的正當防衛更積極更有善念,因為他防衛的是全車人。而讓全車人承擔費用,是有可行性的。事情都鬧到這一步了,司法機關理所當然地要做筆錄,要向車上乘客調查取證。同時,他們也都是這一事故的共同責任人。何況那種情況下的費用,能有多少?平攤下來,更加微乎。

我們國家的公民教育是缺失的,這也是諸多社會公共安全案件頻發的原因之一。所謂公民教育,包括公民的責任、義務和行為守則。公司、社區、臨時所在的場地如商場、火車飛機汽車等等,你在那裡,就天然地有共同維護其清潔、整齊、安全的責任,比如不隨地吐痰扔垃圾,不拿走或損壞公物。公民的責任和義務缺失,自私卻被無限放大。小區常見佔用公地擴建自家的花園或庭院,便是例子之一。

當安全隱患出現時,在場的每個人,都應該力所能及地避免或制止安全事故的發生。聽從指揮不㵕亂、報警、從輿論、行動上協助他人,都是我們力之所及,不同的人可以貢獻不同的方法和力量。靠眾人而不是個人,我們才能安全出行、安全生活。

以題主提到的案例,公交車上如果有人要搶奪司機的方向盤,不用全車人發聲,但凡有幾個人嚴厲地出言制止,點明厲害關係,再有人站到司機旁邊不讓他受到襲擊並提醒他靠邊停車,同時有人打電話報警,另有三五個人拉住搶方向盤的乘客,我想便可避免悲劇,或者後續一系列麻煩。

事實是,全車人都不出頭,都認為這與我無關,任由這種極度瘋狂的人在眼前做極度瘋狂的事情,其結局自然不言而喻。乘客們的親人,想和別人一起共同承擔責任支付些醫療費用,也不可能了。一點小錢與生命,孰輕孰重?多麼基礎的算術、淺顯的道理。


世界真的很大


無需承擔責任!因為公交車上乘客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已經被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罪,面對違法犯罪行為,任何人出手制止都無需承擔任何責任,甚至應該得到嘉獎!



近幾年發生了多起公交車司機因乘客擾亂正常駕駛,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嚴重的都出現了車毀人亡的重大事故,可以說這種行為是對車上每一個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脅,所以無論哪個人出手,都屬於正當防衛行為,即為自己的生命負責,又保護了一車人的安全,所以任何出手制止搶奪方向盤的行為都是正當防衛行為!


當然,出手肯定以終止犯罪為目的,而不能在對方已經停止了影響司機正常駕駛之後,也沒有進行出手反抗,這位見義勇為的義士就不要再出手毆打啦,因為再出手導致的傷亡就真的要承擔責任了,雖然最後法律會適當向見義勇為者傾斜,但也不可能一點責任都不承擔的,因為大家的安危出手最後擔責是最讓人難以接受的,所以學會保護自己也非常重要。

法律既然對影響公交司機正常駕駛的行為定義為危害公共安全罪,就等於認可了出手制止這種違法行為的正當防衛或見義勇為者,在阻止過程中所導致的後果將不必承擔責任,這也是大眾所希望見到的結果!所以打人者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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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我傷我有理,我殘我有理,我死我有理!法律告訴我的,我也是這麼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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