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其他乘客制止过程中将其打伤,该乘客要承担责任吗?

重庆生活录


抢夺正在行驶的公交车的方向盘,已经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其他乘客采取一定的暴力手段予以制止,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据报道,最近几年频频发生乘客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的恶性案件,有的案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还算幸运,但也有部分案件造成了较大伤亡。对于这类恶性案件,全国法院都已经达成共识,认定这种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且,该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即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是否具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现实危险,都不影响成立本罪。也就是说,只要抢夺了公交司机的方向盘就构成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标准是,如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则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已经造成了危害后果,则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 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一种严重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即使造成行凶者重伤死亡的,也不成立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有乘客抢夺方向盘,其他乘客予以制止,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冰焰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司机方向盘的行为已经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这个时候车上的人为了自己和车上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迫于形势,不得已给了该乘客一拳或者一脚,那么这种情况下打人者理应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给了该乘客一拳或者一脚之后,该乘客已经停止了抢夺司机方向盘,打人者就应该停止继续殴打该乘客,否则就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抢夺司机方向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编的第二章。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乘客抢夺司机方向盘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能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相关执法部分应当严格执行刑法的规定,严厉打击不顾他人生命安全,肆意抢夺司机方向盘的行为。这不仅仅是自身素质的问题,这已经上升到违法犯罪了,具有极其恶劣的影响。

打人者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话应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车上的乘客为了本人和车上其他乘客的安全,避免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可能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参考发生在重庆万州区的“公交车坠江”事件),不得已将抢夺司机方向盘的乘客一脚踹开或者一把拉开,只要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比如说拉来之后又将其打了一顿,那么就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即使使抢夺方向盘的乘客受到损害,也不负刑事责任。

总之,对于抢夺司机方向盘的行为绝对不能容忍,车上的乘客应当及时制止他人抢夺司机方向盘的行为,因为这已经威胁到车上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如果每一个人都选择袖手旁观的话,那么危险很有可能在那么一瞬间就发生了,到时候就追悔莫及。相关执法部门也应当严厉处罚抢夺司机方向盘的乘客,严厉打击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这关系着几十个家庭的幸福,应当十分重视!

关注南山法律人,每天与您一起讨论生活中的热点问题!

图源网络,侵删


南山法律人


如果有人抢夺公交司机的方向盘,乘客制止并打伤抢夺方向盘的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法律责任。为什么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首先,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的人实施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行为已经危害不特定人群即公交车、司机及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此时有乘客出面制止这种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构成要件即乘客制止并给抢夺方向盘的人造成一定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其次,乘客制止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不仅不应负法律责任还应属见义勇为,正因为有乘客出面制止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才避免了公交车及车上全体乘客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应该得到表彰和奖励,使社会正气得以弘扬。

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人在面对危险时挺身而出,维护社会公序良知。


庄周为蝶梦


不需要承担责任。

属于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的严重后果我就不说了,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他乘客不制止,可能一车人都会伤亡。但需要注意正当防卫里面有防卫过当,我们过去制止引起的拉伤,或者出于义愤踢个几脚,我都认为属于合理范围内。但

是我这个暴脾气,我这小子要害死一车人,我拿个小刀桶过去或者拎个重物砸过去,这样明显过当,属于故意伤害了。

ps:

1、这个时候不仅是帮司机,更是帮自己。脑子要清醒,热闹可以看,当不要什么时候都只看热闹。

2、司机那个位置是否也可以像出租车那样装个护栏,保护司机也保护了乘客。钥匙配2把,司机1把,售票员1把。

<strong><strong><strong><strong><strong>

行粥


小小小百科全书观点!

以前或许或许会存在很多争议,但是现在来说就没问题了。打人者是属于见义勇为。不但不应该惩罚还应该发锦旗以示表彰。

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明确强调,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也是由于近年来抢夺方向盘和殴打司机事件层出不穷,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全面汇总分析近年来妨害安全驾驶刑事案件的发案数量、涉案罪名、判处刑罚、行为表现、案发环境、危害后果等情况的基础上,起草印发了《意见》。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要求。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由以上条例规定可以看出,以后在要是有人敢抢夺方向盘或者殴打司机企图影响其他人生命健康安全就属于违反。乘客也就有权力阻止对方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所以如果在公交车上遇到有人抢夺司机方向盘和殴打司机,大家可以见义勇为,该出手时就出手了。

感谢阅读。喜欢的朋友请关注转发支持一下。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小小小百科全书


在法律上,有两个概念,可以来解释这个问题。一个叫做正当防卫,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疑,抢夺司机方向盘的行为,如果发生公交车正在行驶的状态(个人认为,没有熄火的状态,都可以视为是正在行驶),就是一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这种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去年发生在重庆万州的公交车坠江事件,造成14人死亡,就是属于重特大事故了。所以,如果有人为了制止,而造成侵害者伤亡,是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

个人以为,面对这种现象,国家还应该以见义勇为,予以奖励!

但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旦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已经停止,或者,该侵害人已经被完全控制,那么,后续进行的伤害,就需要承担责任了。前一段时间,有人对一个女士耍流氓,老板见义勇为,后来被处罚,就是因为侵害已经完全停止之后,该老板继续殴打,造成了伤害。

还有一个与正当防卫密切相关的概念,就是“无限正当防卫”,在刑法中,是这样界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疑,抢夺正在行驶状态的司机的方向盘,也属于这类——所以,个人认为,国家应该大力提倡。前段时间,有人抢夺方向盘,被一名市民制止,该市民就没有承担任何责任。而事实上,现在,有不少的老人,本着一种“我老我有理”“我老没人敢惹我”的原则,肆意妄为,其他乘客担心惹祸上身,不敢出手。个人以为,司法还是要明辨是非,搞清楚孰轻孰重,鼓励支持其他乘客,“该出手时就出手”!


三水三心


勇为者不应担责!社会正能量缺失的根源是,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界定问题。正当防卫,本质上是对不法侵害的自救行为,但苛刻而不分正邪的防卫要件,使正当防卫法条,束之高阁,成为僵尸,客观上否认和限制了,受害民众在不法侵害中的自救行为。侵害发生时,公权是后续救济,受害民众又不能自救,造成救济真空,因此,多年的苛刻防卫要件的执行,是使民众被迫冷漠,道德退步,正不压邪的主要原因。当公权不到时,允许并鼓励民众自救,才是正确的法理。正当防卫的界定应该是,从危害威胁开始,到制服犯罪为止,不论用什么方式,防卫并制服犯罪,使犯罪分子失去侵害能力,都属正当防卫,不担责。这样,正必胜邪!


青山45216456


越来越多的奇葩社会现象,的确超出了我的认知范围。就题主给出的前提条件,乘客抢夺公交车司机的方向盘,主客观上都是违法的,对全车乘客包括司机的生命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直接威胁,应该是比较恶性的案件。这时有其他乘客为了自己的、也为了全车乘客的安全,上前制止,由此而产生争斗并造成抢方向盘的乘客受伤,我个人认为,法官不应判制止者的刑罚,可以判其承担医疗费用。但是,因为上前制止者不管主观意愿如何,客观上保护了全车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医疗及相关的费用,也应该由全车人共同承担。

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但比普通的正当防卫更积极更有善念,因为他防卫的是全车人。而让全车人承担费用,是有可行性的。事情都闹到这一步了,司法机关理所当然地要做笔录,要向车上乘客调查取证。同时,他们也都是这一事故的共同责任人。何况那种情况下的费用,能有多少?平摊下来,更加微乎。

我们国家的公民教育是缺失的,这也是诸多社会公共安全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所谓公民教育,包括公民的责任、义务和行为守则。公司、社区、临时所在的场地如商场、火车飞机汽车等等,你在那里,就天然地有共同维护其清洁、整齐、安全的责任,比如不随地吐痰扔垃圾,不拿走或损坏公物。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缺失,自私却被无限放大。小区常见占用公地扩建自家的花园或庭院,便是例子之一。

当安全隐患出现时,在场的每个人,都应该力所能及地避免或制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听从指挥不㵕乱、报警、从舆论、行动上协助他人,都是我们力之所及,不同的人可以贡献不同的方法和力量。靠众人而不是个人,我们才能安全出行、安全生活。

以题主提到的案例,公交车上如果有人要抢夺司机的方向盘,不用全车人发声,但凡有几个人严厉地出言制止,点明厉害关系,再有人站到司机旁边不让他受到袭击并提醒他靠边停车,同时有人打电话报警,另有三五个人拉住抢方向盘的乘客,我想便可避免悲剧,或者后续一系列麻烦。

事实是,全车人都不出头,都认为这与我无关,任由这种极度疯狂的人在眼前做极度疯狂的事情,其结局自然不言而喻。乘客们的亲人,想和别人一起共同承担责任支付些医疗费用,也不可能了。一点小钱与生命,孰轻孰重?多么基础的算术、浅显的道理。


世界真的很大


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公交车上乘客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面对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人出手制止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甚至应该得到嘉奖!



近几年发生了多起公交车司机因乘客扰乱正常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严重的都出现了车毁人亡的重大事故,可以说这种行为是对车上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所以无论哪个人出手,都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即为自己的生命负责,又保护了一车人的安全,所以任何出手制止抢夺方向盘的行为都是正当防卫行为!


当然,出手肯定以终止犯罪为目的,而不能在对方已经停止了影响司机正常驾驶之后,也没有进行出手反抗,这位见义勇为的义士就不要再出手殴打啦,因为再出手导致的伤亡就真的要承担责任了,虽然最后法律会适当向见义勇为者倾斜,但也不可能一点责任都不承担的,因为大家的安危出手最后担责是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所以学会保护自己也非常重要。

法律既然对影响公交司机正常驾驶的行为定义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就等于认可了出手制止这种违法行为的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者,在阻止过程中所导致的后果将不必承担责任,这也是大众所希望见到的结果!所以打人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大家如有其他见解,请于下方回复交流。可加我关注了解更多奇趣新闻,记得点赞哟!


遇我得福


我伤我有理,我残我有理,我死我有理!法律告诉我的,我也是这么学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