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樓區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岳陽樓區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庭審現場

2月21日,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並當庭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謝某某因喜愛水獺,為滿足個人愛好,在明知水獺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飼養需要辦理相關許可證的情況下,2019年10月份通過網絡方式聯繫到廣西水獺賣家荊某某(另案處理)和被告人周某某(深圳水獺賣家),先後在荊某某處以35000元購買水獺6只,在被告人周某某處以3000元購買水獺1只。期間因飼養經驗不足,導致3只水獺死亡。後因家人反對其飼養水獺,被告人謝某某將其中1只水獺出售給了重慶買家嶽某某(在逃),2020年1月15日,公安民警將正在準備出售2只水獺的被告人謝某某抓獲,當場查獲水獺2只,隨後在其公寓房內搜查出水獺1只。2020年1月20日,公安民警將被告人周某某抓獲。案發後,被告人謝某某的違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的違法所得3000元均已主動向公安機關退繳。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謝某某、周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仍然予以收購、出售,其行為分別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且被告人謝某某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疫案件應從重處罰的司法解釋以及被告人謝某某犯罪動機繫個人愛好而收購水獺,且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等相關情節,該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謝某某的違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的違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繳,由公安機關上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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