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多家藥店被處罰

呼和浩特公佈十個

疫情防控期間違法典型案件


01

口罩價格出現遞增式漲價


根據自媒體曝光,1月23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市場監管局對轄區內內蒙古鑫鉅凱蒙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第二分門店銷售“親淨”牌醫用外科口罩價格變動情況進行檢查。經查,發現當事人在1月22日對銷售的“親淨”牌外科口罩價格進行了4次遞增式漲價,並對兩款“親淨”牌醫用外科口罩均未進行明碼標價。依據相關規定,玉泉區市場監管局於2月5日調查終結,現已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沒收違法所得275元,處以罰款11375元。


02

口罩未按規定明碼標價


1月27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轄區內

內蒙古盛古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第二十六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涉案口罩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涉嫌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新城區市場監管局現已調查終結,已於2月7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決定處以罰款5000元。


03

乙醇消毒液未明碼標價


2月1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監管局巡查中發現,轄區內內蒙古蒙肽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七十二分店銷售乙醇消毒液未明碼標價。經查,當事人銷售乙醇消毒液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涉嫌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新城區市場監管局現已調查終結,已於2020年2月7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擬處以罰款5000元。


04

抑菌洗劑未明碼標價


2月2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與巡查中發現,轄區內內蒙古福運藥業有限公司海東路世紀城1018號銷售過氧化氫抑菌洗劑未明碼標價。經查,當事人未標註價格的經營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涉嫌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新城區市場監管局現已調查終結,已於2月7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擬處以罰款5000元。


05

江中板藍根顆粒未標註價格案


2月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疫情巡查中發現,轄區內呼和浩特市神恩醫藥有限公司銷售江中板藍根顆粒未標註價格。隨後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江中板藍根顆粒未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的規定,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現已調查終結,新城區市場監管局於2月7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決定處以罰款5000元。


06

阿昔洛韋片未明碼標價


2月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疫情巡查中發現,轄區內新城區博康大藥店銷售阿昔洛韋片未明碼標價。隨後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阿昔洛韋片未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的規定,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現已調查終結,新城區市場監管局於2月7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決定處以罰款5000元。


07

咀嚼片未標註價格


2月5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疫情巡查中發現,轄區內內蒙古蒙肽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七十分店銷售的鑫齊鋁碳酸鎂咀嚼片未標註價格。隨後該局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鑫齊鋁碳酸鎂咀嚼片未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的規定,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現已調查終結,新城區市場監管局於2月7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決定處以罰款5000元。


08

未按規定明碼標價


2月5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疫情巡查中發現,轄區內新城區祥瑞藥店銷售怡常諾氟沙星膠囊未明碼標價。隨後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的規定,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現已調查終結,新城區市場監管局於2月7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決定沒收違法所得496元,並處以罰款5000元。


09

修正清肺抑或火片未明碼標價


2月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疫情巡查中發現,轄區內新城區吉瑞大藥房銷售修正清肺抑或火片未明碼標價。隨後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修正清肺抑或火片未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的規定,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現已調查終結,新城區市場監管局於2月7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決定處以罰款5000元。


10

多種菜品未明碼標價


1月29日,新城區海東路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接到12315投訴在位於新城區八一便民綜合樓新城區大隆惠倉超市內銷售的蔬菜價格高的舉報後對該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超市銷售的長山藥、黃瓜、豆角、菜花未進行明碼標價,香菇、娃娃菜同種蔬菜標註兩種價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和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規定,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相關規定,綜合本案事實,擬對新城區大隆惠倉超市沒收違法所得4606.20元,罰款人民幣24031元(其中未明碼標價罰款人民幣1000元整,哄抬物價罰款人民幣23031元整),共計28637.2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來源:北方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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