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銷售偽劣產品罪

以案釋法:銷售偽劣產品罪

一、案情簡介

2018年3、4月份,被告人葛某、葉某經王某介紹認識貨主“雲一”,並開始為“雲一”運輸貨物。2018年4月初,被告人葉某在運輸貨物過程中發現所運物品有捲菸,並告知被告人葛某,後二人仍繼續為其運輸貨物。

2018年5月8日,“雲一”通過電話聯繫被告人葛某、葉某要求運輸貨物到廣州。被告人葛某、葉某明知運載的貨物是捲菸,仍駕駛車牌號為贛A×××××的貨車,前往福建省漳州市常山高速路口,由“雲一”帶他們到達裝貨地點,“雲一”的人用小貨車把貨物運過來後裝到被告人的車上,裝好貨後,要求二名被告人按照指示的路線運往廣州市。二名被告人未向託運貨物方索要運貨單,途中二名被告人按照實時指示路線駕車往廣州市方向行駛。2018年5月9日11時45分,被告人葉某、葛某在惠東縣被查獲,現場從贛A×××××的貨車上繳獲捲菸共26個品種,13886條,估值共計人民幣3674939.38元。經廣東省質量監督菸草檢驗站鑑定,繳獲的菸草為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捲菸。

二、法律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以案釋法

本案所涉罪名為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數額標準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銷售金額未達到五萬元,但與未銷售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具體到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被告人葛某、葉某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運輸的貨物是偽劣產品以及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從法庭查明的事實來看,首先,葛某、葉某均供述幫助“雲一”運載過捲菸。其次,兩人發現所運輸的捲菸是違禁物品的情形下,採取放任的態度,繼續幫助“雲一”運輸貨物。另外,結合本次運輸貨物的時間在凌晨,地點在高速路口偏僻處,貨物由貨車運至葛某、葉某停車處進行裝運,而非在託運人的廠區或倉庫等存放貨物處直接裝運貨物,葛某、葉某也未對貨物數量進行清點、貨物包裝進行檢查,其行為不符合貨物運輸的相關規定,且在貨物不明、收貨人不明的情況下,不採取有效保障自身權益的舉措,也與常理不符。

基於前述事實,足以認定葛某、葉某在明知其所協助運輸貨物可能系違禁物品情況下,為了謀取利益,依然協助運輸,在主觀上對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持放任態度,而幫助他人運輸假冒捲菸亦在此種主觀故意之內,故應對該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