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神舟、京東之訴”看合同的先履行義務

新冠肺炎疫情餘波未了,京東和神舟又成為了大家關注的焦點。

今日,神舟電腦在官微發佈聲明稱,正式起訴京東!從聲明的內容來看,訴訟金額高達3.383億元,案件受理費也高達1733300元。


從“神舟、京東之訴”看合同的先履行義務


隨後,京東方面回應稱,因神舟違反雙方簽署的產品購銷協議條款,導致其未結算貨款被暫緩支付。從回應的內容來看,應該可以確定雙方之間確實存在貨款未清的情況,在支付問題上存在爭議,京東認為神舟存在違約行為。

目前,雙方均沒有披露太多的細節,討論誰對誰錯還不具備條件。更何況,民商案件的結果具有很大的變數。如事實確如京東所言神舟違反雙方簽署的產品購銷協議條款,導致其未結算貨款被暫緩支付,其未結清貨款可能符合先履行抗辯權的要件。


從“神舟、京東之訴”看合同的先履行義務


所謂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通常抗辯權的客體請求權。常見的抗辯權包括:訴訟時效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合同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對應的是先履行義務,即《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上述規定明確了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包括: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換而言之,即雙方均有需要履行的義務;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

雙務合同普遍存在於實務當中,並且義務履行往往都有先後順序,因此,在起草合同時,要對先履行義務予以充分的考慮合理的使用抗辯權利,可以極大的減低合同風險的不可預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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