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神舟、京东之诉”看合同的先履行义务

新冠肺炎疫情余波未了,京东和神舟又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今日,神舟电脑在官微发布声明称,正式起诉京东!从声明的内容来看,诉讼金额高达3.383亿元,案件受理费也高达1733300元。


从“神舟、京东之诉”看合同的先履行义务


随后,京东方面回应称,因神舟违反双方签署的产品购销协议条款,导致其未结算货款被暂缓支付。从回应的内容来看,应该可以确定双方之间确实存在货款未清的情况,在支付问题上存在争议,京东认为神舟存在违约行为。

目前,双方均没有披露太多的细节,讨论谁对谁错还不具备条件。更何况,民商案件的结果具有很大的变数。如事实确如京东所言神舟违反双方签署的产品购销协议条款,导致其未结算货款被暂缓支付,其未结清货款可能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要件。


从“神舟、京东之诉”看合同的先履行义务


所谓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通常抗辩权的客体请求权。常见的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对应的是先履行义务,即《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上述规定明确了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换而言之,即双方均有需要履行的义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双务合同普遍存在于实务当中,并且义务履行往往都有先后顺序,因此,在起草合同时,要对先履行义务予以充分的考虑合理的使用抗辩权利,可以极大的减低合同风险的不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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