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工資如何計算?(江蘇)?

也許大姐姐


如果一個週期內需要全額支付工資,那麼分批提前復工的員工和未復工的員工,勞動和不勞動都一樣,工資是沒有區別的,這公平合理嗎?那誰願意來提前復工呢?


逆光暮晨


你好我是雨果,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我也是江蘇的,之前有回答過類似的問題,因疫情不能在2月9日之前返崗的,參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

我就說說我們這邊的情況吧,江蘇其他地方應該也差不多,我們公司對2月9號之前不能返崗的,不超過一個工資週期的,發一個週期工資!一個週期大部分企業應該都是一個月!現在工資基本都是按月發。超過一個週期的按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生活費。

還有就是安排調休,使用年休,我們公司規定休息時間超過一個月,取消當年的年休,所以現在公司大部分人都已經把年休用完了!這樣最起碼年休期間的工資還是要按標準發放的!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我們公司也有派遣工,也就是小時工,勞動法規定派遣工享有和合同工一樣的待遇!所以派遣工受疫情的影響不能返崗的,用人單位也要按合同工的標準來支付工資,這點非常重要,很多派遣工都不瞭解這方面以為不上班就沒有工資,其實並不是,還有就是派遣工的中介肯定會說你是小時工不工作就沒有工資,那麼你最好的方法就是打電話給勞動局,那麼中介就會很痛快地把錢給你,因為勞動局進入的話,你所在的公司就會和中介解除勞務派遣關係,因為公司也不想惹上麻煩,還有就是勞動局會下發通知讓中介在多少個工作日之內,把錢支付給你,如果拒不執行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最後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雨果Office


疫情期間的工資發放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說明:

一、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延長假期至2月3日,通知中要求不能安排補休的按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因法定節假日是不能安排補休的,因此延長的這3天只能算休息日,也是特殊時期下安排休息日。如果這3天上班是發2倍工資。

二、復工時間延長是因疫情防控的需要,延長期應為停工期,非假期或者額外休息日。人社部辦公廳同時強調用人單位可安排年休假,各省人社廳也都做了具體解讀,略有差異。但是工資發放要求基本一致,如下:

1、員工未復工。停工期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工資正常發放。停工期超過一個支付週期的,給員工發放生活費,生活費各地標準不一樣,有的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有的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用人單位根據各地標準執行。

2、間斷復工。用人單位按照實際出勤發放工資,但是發放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企業復工。因疫情防控管制需要員工因被確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密切接觸被隔離未返崗,按照正常出勤發放工資。

4、員工因患冠狀病毒肺炎解除隔離狀態後,仍需繼續治療休養,不能返崗的,員工可以請病假,期間工資按照病假工資制度執行。

5、外地返工人員被強制要求自行隔離14天的,履行正常請假手續,工資按請假制度執行。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助到你,關注我瞭解更多勞動關係知識。


人力諮詢


以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的問答回覆供提問者參考:

問:春節假期延長期間的加班工資該怎麼算?

答: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問:用人單位該如何支付春節延遲復工期間的勞動者工資?

答:企業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延遲復工期間(2月3日至2月9日)的工資支付,參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生活費。但對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期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問:勞動者受疫情影響不能在2月9日後按期返崗的,用人單位如何支付工資?

因疫情影響導致職工不能在2月9日後按期返崗的,參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但對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期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因防治疫情,企業要求有關職工在2月9日後延期返崗的,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期並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或按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待崗期間生活費。

另外參照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可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綜上,如果企業確實是在3月1日復工的,那麼按照規定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勞動者沒有提供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用,而該生活費用參照各省市的規定,南京為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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麋鹿說法


不上班的都有一個週期的工資拿,我想說的是一直上班的工資怎麼算?如果一樣的工資這公平嗎?


心隨我動18924


疫情導致的春節後復工時間一延再延,新春假期延長至2月2日,各東省將復工時間延至不早於2月9日24時。企業還可能面臨員工被感染、被隔離等等問題,那麼這段期間,工資應怎麼算呢?


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由上述條款可知,因排除患病嫌疑而隔離,導致的暫時離開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動者被隔離期間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勞動”計發工作報酬。

  • 對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治療的勞動者,一旦被確診,醫療期間的工資待遇,則應當按照病假進行處理,由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資。

根據工時制度的不同,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也不一致,我國工時制度可分為以下三類:

  • (1)標準工時工作制

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認定將期間分為法定節假日、休息日, 以及延期復工期。以此為標準,勞動者的工資發放應該如下:

  • (2)綜合工時工作制

《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 題的覆函》(勞部發〔1997〕271號)第七條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期間內,如果勞動者在實際工時間總數超過該週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需要精確計算週期內的工作時間是否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如果未超過,則不是加班,無需支付加班費,如果超過,則應當按照延長工作時間即15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

例:2020年1月的應出勤小時數而言,原為18天,現應減為17天,對應應出勤小時數為136小時。如員工2020年1月(剔除法定節假日)出勤小時為150小時且執行月度綜合工時制度,則核算加班費為月薪/21.75*(150-136)*150%。

  • (3)不定時工作制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工作崗位不執行標準工時制的加班費計算規定,因此,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延長休假期間工作的,不管是什麼時間,都不屬於加班,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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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珍在縣城


延遲復工,第一個月工資按照100%工資標準發放;第二個月及以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可以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也可以按照工資的百分比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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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工程視頻動畫


可參照停工工資發放,停工後第一個月內發原工資,第二個月開始發生活費。具體可查看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大言君聊勞動法


這個問題我也很想知道,我們是小公司,有時候完全看老闆的心情了,但是我們公司強制要求使用家視程遠程辦公監管系統WAH(Work At Home)遠程在家辦公,2月10日之後一直正常上班,期待2月份的工作,到底能發多少?


無錫皮皮蝦


星期天嘛,又不能工作,又不能出門,不能學習,只能呆在家裡,或者是在一個固定的地方,不能到處去工作啊,那隻能吃老本咯,那如果有的是連老本都吃空了,只能說星球就住哦,現在的人吶,都是欠債生活,這個在單位啊,工廠的話,那隻能請求上面給予補助底薪咯,要不然的話,你由於這個疫情期間開不了工,那吃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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