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人、蘇美爾人哪家強?貨幣制度見真章

我們要了解“秦制”下的“貨幣體系”,正確的“貨幣理解”無疑是至關重要的,比如上文中所提及的“三特徵”就存在“交易屬性”與“支付屬性”分離的現象,所以,一個合適的“他者”或許可以為我們提供真正有益的參考。

蘇美爾人的原始“計劃經濟”和秦人的“統制經濟”

見戴維·歐瑞爾與羅曼·克魯帕提撰寫的《人類貨幣史》:

蘇美爾人有許多創新,時至今日仍然有用,其中就有算術、啤酒、24小時制、輪式車輛和城市群等。還有類似烏爾這樣的城邦,地處今天的伊拉克,是著名塔廟遺蹟的所在地。這些城邦內曾經居住著成千上萬的城市居民,周圍是良田,為市民提供農產品。整個體系由寺廟裡的官員所控制,他們的職責是對這一生機勃勃的經濟進行監管,會計學就是在經濟監管過程中誕生的又一發明。

蘇美爾文明是以“城邦群”的方式存在,這個模式與過往三解在文章中描述的秦國、秦朝以“都”—“縣”對應的“細胞分裂”體系頗為相似,當然,更早的商、周城邑也不例外。

秦人、蘇美爾人哪家強?貨幣制度見真章

蘇美爾人的楔形文字

蘇美爾人的“度量衡”確實是早於“貨幣”出現的,“交易”行為和“借貸”甚至還要早於“金屬貨幣”的出現:

交易最初用黏土籌碼記錄,後來用蘆葦在黏土板上雕刻,讓記錄變得更加高效。蘇美爾人使用六十進制的單位體系計量農作物重量。1謝克爾(shekel)約8.3克,60謝克爾為1邁納(mina)(約0.5千克)60邁納為1塔蘭特(talent)(約30千克)。大約在公元前3000年寺廟的會計首次將1謝克爾銀作為貨幣單位。國家也用一定數量的謝克爾銀規定了其他事物的價格,包括商品、勞動和法律處罰。

以今天伊拉克巴格達附近城市命名的《埃什南納法令》有詳細的規定:

1謝克爾銀相當於12塞拉(sila)(約1升)的油、15塞拉的豬油、300塞拉的草木灰、600塞拉的鹽、600塞拉的大麥,可以購買180謝克爾重的銅,360謝克爾重的羊毛。一個月的勞動價值是1謝克爾銀,租賃一輛牛車(包括牛和車伕)一整天需花費1/3謝克爾的銀。


如果一個人咬掉另一個人的鼻子,罰金為60謝克爾(1邁納)銀;戳瞎別人的一隻眼睛的代價同樣是60謝克爾(1邁納)銀;咬斷一隻手指是40謝克爾銀;打掉一顆牙或咬掉一隻耳朵是30謝克爾銀;摑別人一巴掌是10謝克爾銀;丟失一個奴隸也是10謝克爾銀。

毫無疑問,這一套與“秦制”中以“甲”、“盾”、“馬甲”和“錢”固定計價各種刑罰、糧價、刑徒口糧、衣服,以及居貲,也就是債務奴的“日工資”的會計體系極為相似,貨幣之中的“一布”=“十一錢”、“金一銖”=“二十四錢”,更是不在話下。

“秦制”與“蘇美爾制”的共同點就是——“靜態”、“剛性”。

而一個不同點就是,“秦制”的“固定定價”的範圍遠比“蘇美爾制”更小,像“油”、“豬油”、“鹽”之類的商品,秦朝的“縣官”會到“市”上進行採購,而其“價格”也並非是“固定定價”,而稱“正賈價”。

這個價格體系,日本學者柿沼陽平在《戰國秦漢時期的物價和貨幣經濟的基本結構》(《古代文明》,2011年第2期)一文中作出了詳細論述:

在唐朝存在名為“市估”的制度,其“並非用來規範一般交易的公定強制價格,也不是向市場公開的公示價格,只不過是由集市官員參照時價決定記錄的公定市價”,其存在並不意味著當時的市場價格已完全統一。據學者論證,與其類似的制度至少延續至元朝、明朝。這些“市估”均為於實際價格之外存在著的市場公定價格,這一點與漢朝的“平賈”制大體一致。


那麼我們可以認為前近代中國的物價制度存在著戰國、秦“正賈”制→漢“平賈”制→新“平賈”制(→東漢“平賈”制)→唐—明“市估”制這一系列的繼承關係。

另一個不同點在於,蘇美爾人的“政府”深度介入了市場交易行為,甚至“架空”了金屬貨幣:

蘇美爾經濟由寺廟和王宮的日常運作主導,工資、租金和稅收等均以謝克爾計算和支付。因此,銀並不同於我們所理解的一般意義上的貨幣。蘇美爾人採取的是受管制的計劃經濟,所以謝克爾的主要用途是作為官僚的記賬手段,用特定的符號在賬本上記錄每一筆交易。銀沒有廣泛流通,而是被小心地保存在金庫裡。如果有人要付款給王宮,也沒有必要使用銀塊,而是會使用以謝克爾標記價值的大麥、羊毛或其他商品。除王宮之外的大多數市場交易以信貸的形式完成,例如酒錢可以等到豐收時用一定數量的大麥支付。

也就是說,在蘇美爾人的日常交易行為中,只需要使用“泥版”記賬“借貸”,而不需要持有任何的金屬貨幣,每一個成立的借貸合約被楔形文字記錄在一塊“泥版”上,然後裝入陶土信封,蓋上“借方”印章,債權人則將保存該信封,等到債務償還之日再打開。“泥版”既可以“債權人”自己持有,也可以出售給他人,從而將債權轉讓給他人,相當於原始的“票據交易”。當然,按照當時法律規定,合約一旦被履行,記錄債務的“泥版”,就要被放到水中,泡成泥漿。

在這個過程中,“交易”要經過官吏的記錄,因為它涉及到金庫中“謝克爾”,也就是說,任意一筆“交易”都會有兩處“憑證”,其一為“債權方”持有的“泥版”,其二為王宮或寺廟官吏處的交易記錄。

秦人、蘇美爾人哪家強?貨幣制度見真章

寫有楔形文字的泥版

而“秦制”則不同,“市”中的交易要剖“券”為三,這個木片做成的“券”也稱“荊券”,側面刻齒,以標明交易單價、金額,左券由“買家”持有,右券則由“賣家”持有,中券,也稱“中辨”則由官府留檔。

值得注意的是,邢義田先生在《再論三辨券——讀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之四》(《簡帛》,2017年第1期)一文中依託新見簡牘資料、實物詳細論述了“三辨券”在秦漢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廣泛應用,包括身份證明、遺囑記錄、官錢出納、糧食發放、官方借貸、民間借貸、買賣契約等,在形制上,“一剖為三”是固定的,但又上下三分者,也有左右三分者;有刻齒者,也有無刻齒者;有的存在跨越“三辨”以備勘合的字或符號,有的則只在“中辨”和“右辨”天頭處寫各寫“入”字,在“左辨”上寫“出”字。

對比異同之後,我們可以確認,蘇美爾人“信用貨幣系統”下的鑄幣和交易行為都附著於對生產、交易行為的全程控制之上,

這種“控制”包含了對“鑄幣購買力”的強制鎖定,政權對於“物資生產”的控制程度越強、越廣,比如蘇美爾法令對於“僱傭”、“畜力”、“糧食”、“副食”、“牲畜”等“物”的控制門類越多,其對“謝克爾”銀的“信用價值”的鎖定就越強,而這種鎖定在政權控制區域內部並不需要以“可交換”為前提,而是隻要保證“公平”,也就是無論官方物資的“出”、“入”均遵照這一價格即可。

通俗地說,唯有“內部”,才適用於“定價結算”,而“外部”,則不可能施行“定價結算”。

秦朝貨幣制度與經濟體系有什麼特別之處?

參照《翻翻大秦帝國的錢袋子》和《秦朝貨幣之謎》一文中的考證可知,秦國、秦朝對於“物資生產”的控制是通過“民間租稅”和“官營刑徒經濟”兩個途徑進行的,確鑿的價格鎖定僅限於:

(1)糧食;

(2)分級伙食、口糧定量;

(3)配發褐衣、枲;

(4)行布;

(5)黃金;

(6)甲、盾、馬甲;

(7)刑罰;

(8)居貲的工資。

上述固定價格看似是雜亂無章的,涉及諸多方面,但如果以一種邏輯進行區分,就可以截然分開:

(1)內部結算:糧食、分級伙食、口糧定量、配發褐衣、枲、居貲的工資;

(2)外部獲取:甲、盾、馬甲、刑罰(罰錢所得);

(3)折算標準:行布、黃金。

簡言之,“內外有別”,對“內”要採取嚴格的“數量管理”就需要“定值”,對由“外”獲取的“收入”,也需要“定值”,因為同屬於“內”的“收入”,固定的“折算標準”就是對“定值”進入“會計系統”的調整和支持,也就是計算“內”的“收入”的工具。

秦人、蘇美爾人哪家強?貨幣制度見真章

秦兵馬俑

在這些“固定價格”之外,“秦制”對於物資的生產標準(面向刑徒經濟)和獲取標準(面向百姓)的管理,也採取了“程”和“課”的方式進行即時調整,前者是“管理性標準”,後者是“經營性指標”。

“程”由地方官府向丞相府報送,批准後為“恆程” ,也就是普遍標準,非“恆程”則要求依照嚴格的“取程之制”,因地制宜地計算並上報;“課”則是由各級官府的上級向下級下達的“經營性指標”。

即“秦制”分為“管理”向度和“經營”向度:

管理的對象是“編戶齊民”+“刑徒經濟”:律——令——程

經營的對象是“刑徒生產”+“物資收入”:律——令——課

也就是說,“秦制”的“管理功能”是覆蓋全民的,但是涉及到“收入”則往往只考慮“王官”或稱“縣官”本身。

所以,“秦制”從制度邏輯根源上,就是“家”對“家”的,即“王家”對“私家”,中間是不存在一個“公權力”的“信用主體”在的,“王家”和“私家”是明確的“內外之別”。

只有以“課”的名義控制的“官營刑徒經濟”的財富收入和以“稅、賦、租”名義獲得的百姓“私家”的財富收入,才是“自己的”,這個以內,才是“內部運作機制”。

對於“外部”的百姓“私家”的行為管理和約束,都只是為了讓其以更好、更順服的方式對“內部”的攫取來屈服和接受。

而上述的“蘇美爾制”,雖然以一種古典式的“計劃經濟”的殘酷來面對社會,卻自始至終將政權治下的交易雙方視為“內部”,王宮和神廟以一種“公權力”的“超然姿態”來完成對“內部”的生產物資的攫取。

通俗地說,“秦制”是黑幫自營買賣與收取保護費的聚合;“蘇美爾制”是黑幫開設賭場發行籌碼。

因此,前者的黑幫就熱衷於將“被收保護費”的自由民變成“自營買賣”中的奴隸,這樣可以獲得成本收益率的最大化;而後者的黑幫則熱衷於“吸引更多的賭徒加入賭局”以發行更多的“籌碼”,並需要時刻保障“籌碼”隨時能夠兌換成“真錢”,也就是物資。

這兩種不同的模式也決定了,前一個制度體系的客觀結果只能導向“尋租”,而後一個制度體系的客觀結果要求“公平”。

而“秦制”中一個典型的“內外有別”案例,就是上文中提及的“一物多價”體系,由於秦國、秦朝乃至後來的漢王朝都沒有壟斷全部的“生產環節”,所以,在“市”中出現的商品既是市場的需要,也是“尋租變現”的途徑。

而這種“尋租變現”則發育出了“固定官價”、“正(平)賈價”和“市場價格”幾種,“固定官價”僅限於一部分“物資”,但以“糧價”為例,官府的內部結算價格和本地市場的價格的不符合是不言而喻的,除非官府全面壟斷了“買”和“賣”,

而“裡耶秦簡”的記錄告訴我們,秦朝遷陵縣在市場上有大量、頻繁的採購,賣家都是普通編戶民,所以,這個壟斷本身並不存在。

在此條件下“固定官價”(也就是“內部記賬結算價格”)和“正賈價”極有可能是合一的,事實上實現了與“市場價格”的“雙軌制”,更可怕的是,這種“官定價格”的體系,竟然自秦漢至隋唐的“市估”,以至於元、明的“官牙”體制,保持了持續的“雙軌制”。

秦人、蘇美爾人哪家強?貨幣制度見真章

秦簡復原圖

由此可見,在面對“市場”這個“私權”的絕對聚合體時,中國古代王朝並沒有發育出真正作為“仲裁者”的“公權力”,而只是君主“王官”、“帝室”的“私權”藉助其權力的觸手“官僚”進行的瘋狂舒展,並在這種“私心自用”的邏輯下撥弄了市場2000多年。

唯有理解了這一點——內外有別,才能對秦朝的“貨幣體系”和“貨幣政策”真正理解,其上半部的“上幣”黃金,上承商、周是以一種“禮品經濟”的遺存,即“寶貨”的角色逐步演變為市場交易中流通的“貨幣”,而“行布”與“銅錢”,則是以權力約束確定“幣值”的實際流通“貨幣”,兩者的“價值賦予”的主體不同,也就決定了它們的性質和發展脈絡的迥然不同。

《秦朝貨幣之謎》中,三解描繪了秦朝貨幣體系的基本輪廓,具體是三條:

(1)秦朝施行“三幣制”,有“黃金”、“布”、“銅錢”三種“幣”在經濟、社會生活中行使財富儲藏、價值衡量、官方收付的功能,上述功能又搭配社會中貴族與平民的分層,各自並行;

(2)“幣”並不等於“貨幣”,要成為“貨幣”,除了“幣”的功能之外,還要有“交換媒介”的功能,而在“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表述的早期“秦制”(秦始皇三十年之前)之下,“布”和“銅錢”是真正的“流通貨幣”,稱為“行布”、“行錢”,而“黃金”則無記錄;

(3)秦末曾有“貨幣改革”,“嶽麓書院藏秦簡”所表述的晚期“秦制”(秦二世三年之前)與早期“秦制”並不相同,“行布”退出了歷史舞臺,而“黃金”越發重要,結合《史記·平準書》、《漢書·食貨志》中的記載和“張家山漢簡”中記錄的早期“漢制”(呂后二年之前)都說明,“三幣制”走向了“兩幣制”,“黃金”+“行布”、“行錢”體系演變成了“行金”、“行錢”體制。

所以,直白地說,諸國、貴族間認可的“黃金”是秦始皇、秦二世認可的“真錢”,而“行布”和“秦半兩”、“秦兩甾”這類的銅錢,本質上只是秦帝國發行給黔首們便利交換和交稅的“代金券”,他們根本和財富的積累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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