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外來物種入侵 保護生物多樣性

我國是世界上生物多樣性最為豐富的國家之一,同時亦面臨生境退化、物種減少、外來物種入侵、遺傳多樣性遭到破壞等問題,這對國家生物安全構成了嚴峻的挑戰。在生物安全法的調整範圍中,防治外來物種入侵是保護生物多樣性的一個重要方面。

外來物種入侵,是指一定地域範圍內原本不存在的某些物種,經人類有意或者無意引入後,在自然條件下建立種群並對本地性質相異的生態系統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對生物多樣性構成威脅的現象。外來物種入侵對生態安全產生極大威脅,對生物多樣性、生物安全和國民經濟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據統計,外來入侵物種對我國農林牧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超過百億元。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重視外來物種入侵防治工作。自2003年起,原國家環保總局和中國科學院先後公佈了4批外來入侵物種名單,陸續就紫莖澤蘭、鳳眼蓮、蔗扁蛾、美國白蛾、非洲大蝸牛、福壽螺、牛蛙等71種常見的外來入侵物種的形態特徵、地理分佈、入侵危害以及控制方法進行了詳細的整理和分析。儘管如此,我國目前面臨的外來物種入侵形勢仍不容樂觀。

外來物種入侵防治法制現狀

在應對外來物種入侵方面,我國涉及與外來物種入侵管理和監督有關的法律包括野生動物保護法、環境保護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動物防疫法、種子法、畜牧法等。在行政法規層面,我國目前制定並實施了《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這些行政法規主要基於檢驗檢疫制度來對外來入侵物種進行監管。此外,我國還制定了一些與外來物種入侵相關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依託於這些立法,我國目前實施的外來物種入侵專門制度主要包括檢驗檢疫制度、名錄制度、引種許可制度等。其中,檢驗檢疫制度要求,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目前涉及外來入侵物種管理的名錄包括進境植物檢疫禁止進境物名錄,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錄,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水產苗種管理辦法》也對進口水產苗種的種類實行名錄分類管理,Ⅰ類為禁止進口名錄,Ⅱ類和Ⅲ類為限制進口名錄。引種許可制度主要包括野生動物外來物種引進許可和水產苗種引進許可兩方面。這些制度在外來物種入侵防治管理中發揮了很大作用。

外來物種入侵防治立法對策

目前與外來物種入侵防治相關的立法大多並非以外來物種入侵防治為直接目的,存在目的偏離、調整範圍不完整、監管體制不順暢、監管制度不健全、法律責任缺失等問題,對外來物種入侵管理產生不利影響。在此情形下,健全和完善外來物種防治和監管機制成為迫切之需。

在擬製定的生物安全法中,可以就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規定名錄制度、評估和許可制度、監測預警制度、控制和清除制度等作出規定,為外來物種入侵防治提供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完整的外來入侵物種名錄體系以及規範的名錄動態更新機制,是實現外來物種入侵防治管理有效性的前提。在檢驗檢疫制度方面,應擴大檢驗檢疫範圍,針對外來入侵物種作出專門的檢驗檢疫規定。風險評估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對入侵路徑的識別及其風險、擴散的風險以及對整個生態系統或環境的風險。規範引進許可制度,應加強對有意引進外來物種的審批,只有通過風險評估能夠排除入侵危險的外來物種方可批准引進。在監測預警方面,可建立早期預警專門機構,開展野外調查、鑑定結論驗證工作,作出是否需要加強監測的建議。

為有效控制和清除外來入侵物種,還應事先對可預見的緊急狀況和應急措施進行充分考慮,制定周密的應急預案。唯有如此,方可形成健全的外來物種入侵防治法律體系。

(作者:於文軒,系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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