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如果沒有寫明具體歸還日期,只寫了年底歸還,這樣的借條有效期是幾年?

愛域無疆


借條上如果沒有寫明具體歸還日期,只寫了年底歸還,這樣的借條有效期是幾年?

這類問題,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

1、一般來講,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借條,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歸還。從借款人明確拒絕還款時起算,訴訟時效是三年,如果借款人沒有拒絕,最長訴訟時效是二十年。

2、特殊情況下,如果出借人能夠舉證雙方已經約定了還款時間,則從約定的還款時間起算訴訟時效是三年,允許中間有中斷,最長訴訟時效是二十年。

以上回答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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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如果沒有寫明具體歸還日期,只寫了年底歸還,這樣的借條有效期是幾年?


1、未約定還款期限或約定不明,出借人有權隨時要求還款。

2、借條的訴訟時效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自侵權之日起3年內(適用時效中斷),或不知道侵權最長訴訟時效20年。本題中未約定明確還款期限,出借人可隨時主張還款,可適用訴訟時效中斷,應該屬於最長訴訟時效情況,即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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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那些事兒


答:理論上借條有效期(訴訟時效期間),可終生有效。

借條上“年底歸還”的表述,即寫明瞭具體歸還日期。通常的理解要麼陽曆年底,要麼陰曆年底。

“借條有效期”這種說法,不準確是錯誤的。非法律專業人士所理解的“借條有效期”,從法律的角度應理解為:借條持有人向法院請求保護借條權利(借條上載明的本金、利息等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總則規定了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從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間也為3年。既然是期間,必然有起始日與終止日,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始日,不是借條出具的日期,而是借條載明的償還日期屆滿之日。況且,按照法規的規定,這個起始日是隨時可變(訴訟時效中斷)的,只要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要求償還請求,那麼出借人要求償還之日起,重新計算3年;或者借款人向出借人表示償還,那麼表示償還之日起,重新計算3年。

因此,出借人經常向借款人追討債務,且保留相關追討的證據,理論上,借條對債務人終生有效。


揚州談律師


合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借條在法律上能否發揮作用,是受訴訟時效的影響,我猜你想問的應該是借條的訴訟時效是幾年吧?

你的是屬於約定不明確還款日期的借條

這類借條就還款日期沒有明確約定,因為年底是一個生活上概括的概念。從新曆來說,每年的12月就可以視為年底了,當然也有的人說是每年的最後幾天,實際每個人的理解並不一樣;另外,如果從中國人的觀念時來說,年底一般是指農曆臘月,或者接近春節這幾天。

所以你的借條是沒有約定明確還款日的,從法律上來說,你可以隨時向對方提出還款要求;當然從道義與誠信上來說,我還是建議你在農曆最後一個月開始要債,因為這更符合中國人的風俗習慣。

這類借條訴訟時效該如何把握

根據法律規定,在你向對方要錢後,對方在合理期間或者口頭約定沒有歸還之日,可以視為你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至此可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目前,民事訴訟時效的期間是三年,從你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時開始計算。比如你是2018年2月1日知道對方不還錢的,那麼你的訴訟時效就到2021年1月31日。

如果在此過程中你們沒有達成補充協議,如果你想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最好在訴訟時效到期前進行。

當然,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中斷,假如你2021年1月31日再次向其要債,那麼訴訟時效要重新計算到2024年1月30日,你可以一直這樣操作下去,最長不超過2038年1月31日就行。

當然,影響訴訟勝訴的因素很多,不僅一個時效問題,建議產生糾紛後早日起訴確認債權,固定債權,這樣少受煩惱,也可更快進入執行程序。


悟法析律


不請自來,莫怪莫怪🙏🙏🙏

“借條沒有寫歸還日期,只寫了年底歸還,怎麼確定歸還時間?”

答:怎麼確定歸還時間,主要是根據借款人能否舉證證明收到該款項的時間。

一、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收到該款項的時間的:

如果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借款合同成立的時間,那麼只約定了年底歸還,一般從交易習慣或者風俗人情,可以認定為借款合同成立的那一年的12月31日為還款時間。

二、借款人不能舉證證明收到該款項的實際的: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這樣的借條有效期是幾年?”

答:借款成立並生效,只要不存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情形的,就一直有效。

那麼,還款期限不明確的借款合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應當如何確定呢?

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其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權利受到損害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因此,能夠確定還款期限的,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不能確定還款期限的,從借款合同成立並生效之次日起計算二十年的訴訟時效。

還款時間約定不明,如何補救呢?

一、訂立補充協議:

面對還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我們首先想到的是和借款人訂立補充協議,在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還款的期限。

二、分期還款:

我們也可以和借款人約定分期還款,從另一種方式去確定還款的期限。

以上,是我關於“借條上如果沒有寫明具體的歸還計算,只寫了年底歸還,這樣的借條的有效期是幾年”的問題的一些個人觀點,有不同見解歡迎在評論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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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借條永遠有效,不存在有效期的問題,這個問題應該問的是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下面就借條訴訟時效問題談幾點自己的意見。一是借條不同於一般的債權,相關部門出臺了關於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定,對於民間借貸問題進行了專門的規範,可見其在民間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性,所以對於借條在一般規則的基礎上還是有一些特殊規定的。二是借條如果明確約定了歸還期限,按照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適用於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這3年指的是具體約定的歸還期限這天而不是借條出具的日期,這點需要明確。三是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歸還日期,訴訟時效可以在20年內有效,但是並不是不能要求返還借款,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但要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借款人也可以隨時返還借款。四是如果具體到本案中,只寫了年底歸還,這應當是歸還日期約定不明確,需要簽定補充協議或者按照合同法關於日期約定不明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如果達不成協議或者說也沒有補充協議的話也就是說可以適用於20年的最長時間。以上僅供參考,歡迎關注。


至一說法


  首先,2年是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20年時最常保護時效;

  其次,借條若未寫明或約定還款期限,則不受一般時效限制,但依然受20年最長時效限制,所以,理論上講,有效期為20年;

  再次,有效期20年有幾個適用條件,即自借條出具之日起,債權人從未催討款項、未主張還款,則訴訟時效並未起算;

  也就是說,如果你拿著借條,沒去討,那麼20年內隨時討都可以;

  但是,如果你曾經催告過(以書面為準),並留有證據在對方手上,那麼應當自催討之日起2年內主張權利,否則,就過了訴訟時效,成為自然債務。

  最後,再次明確,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法院對其民事權利不予保護的法律制度。按照民法通則規定,對於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從其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期兩年;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主張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綜上,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的訴訟時效應從債權人要求還款之日起計算,一般也就是起訴時起算。但最長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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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問題:

沒有寫明具體歸還日期或歸還日期不明確的,可以與對方協商確定明確的歸還日期;或者可以隨時要求歸還,但應給予對方一定的準備時間。

如果沒有協商也沒有主張還款,最長訴訟時效20年,超過20年成為自然債務。

但是,如果你曾經催告過或要求還款,並留有證據在對方手上,那麼應當自催討之日起2年內主張權利,否則,就過了訴訟時效,成為自然債務。對方可以還也可以不還。如果沒有超過2年訴訟時效,可以繼續催告、追討欠款,訴訟時效中斷,從再次追討之日起另外計算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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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秀芳241


有有效期,要看借款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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