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兩家藥房被查處 涉及銷售無標識口罩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從六安市場監管局網站獲悉,因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行為以及銷售無標識和未明碼標價口罩,六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六安市申華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振華路店六安市國康大藥房有限公司做出行政處罰。

六安两家药房被查处 涉及销售无标识口罩

六安市申華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振華路店未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

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3、罰款90000元整。

六安两家药房被查处 涉及销售无标识口罩

六安市國康大藥房有限公司銷售無標識和未明碼標價口罩案,當事人銷售無標識口罩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一款的規定,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當事人未明碼標價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和《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責令改正,處伍萬伍仟元罰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