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助企 保駕護航|市檢察院出臺保障非公企業發展工作意見

  疫情發生以來,全市非公企業堅持講政治、顧大局,積極參與抗擊疫情鬥爭。為了切實維護非公企業合法權益,助力非公企業抗擊疫情健康發展,近日,鶴崗市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於為非公企業應對疫情健康發展提供檢察保障的工作意見》,要求全市檢察機關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強化各項工作措施,為非公企業提供“定製式”檢察服務,推進全市非公經濟高質量發展。

  鶴崗市人民檢察院關於為非公企業應對疫情健康發展提供檢察保障的工作意見

   為深入貫徹執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總體戰、阻擊戰、保持經濟社會平穩運行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支持我市非公企業抗擊疫情,保障非公企業合法權益,促進非公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制定本意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增強維護非公企業健康發展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1.當前,新冠肺炎疫情給我市不少非公企業帶來不同程度影響,一些企業生產經營壓力倍增。全市檢察機關要提高政治站位,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高度,堅持把服務和保障非公經濟健康發展作為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為非公企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優質法律服務。


  2.全市檢察機關要樹立“一盤棋”思想,積極發揮法律監督機關的能動作用,主動掌握我市非公企業因疫情導致的各類經營風險和法律問題,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發揮打擊、監督、教育、保護等檢察職能作用,為非公企業健康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治安環境、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和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

  二、依法行使各項檢察職能,為非公企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3.嚴格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依法嚴懲利用疫情造謠傳謠、造假售假、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等嚴重擾亂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懲侵犯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破壞非公企業創新發展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依法嚴懲“職業放貸人”等相關主體趁機實施高利貸、“套路貸”、非法集資、虛假訴訟、暴利追債等犯罪行為,切實維護非公企業合法權益。依法打擊故意傷害、綁架、非法拘禁、侮辱、誹謗等侵犯非公企業經營者人身權利犯罪,依法打擊毀壞非公企業財物、敲詐勒索、搶劫、盜竊、詐騙、合同詐騙等侵犯非公企業經營者財產權利犯罪;依法打擊黑惡勢力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向非公企業收取“保護費”、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犯罪;依法打擊煽動聚眾滋事、封門堵路、打砸搶燒、阻擾施工、暴力討薪等犯罪;積極配合有關機關開展整治周邊環境專項活動,積極參與、促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提升非公企業經營者的投資安全感和社會安定感。依法打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非公企業索賄、受賄和侵犯非公企業權益的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等職務犯罪。注意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非公企業經營者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線索。


  4.注重發揮民事檢察、行政檢察職能。當事人申請監督的因受疫情影響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結合疫情及疫情防控等實際情況,依法審慎提出監督意見,助力營造鼓勵誠信交易、嚴懲背信失信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對當事人申請監督的企業因經營困難導致欠薪或單方解除合同等情形而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在依法監督審查的同時,積極引導企業與職工協商解決雙方爭議,助力各項政策落實。


  5.公益訴訟檢察工作中注意發現食品、藥品生產、銷售等領域各個環節中存在的監管漏洞,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強化公益損害與訴訟違法舉報中心的職能作用,樹立“一體化”監督理念,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生產、銷售行為人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積極開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並積極探索該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措施,推動醫療廢物處置監管工作規範開展。


  6.結合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積極開展源頭防控,在對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予以嚴懲的同時,注意發現野生動物保護中存在的監管漏洞,積極穩妥探索拓展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注意發現生鮮、肉類市場檢驗檢疫中存在的監管漏洞,及時提出檢察建議,促進完善相關治理措施;加大對農貿市場、超市、網絡餐飲等銷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農產品、食品行為的公益訴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進而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7.在各項檢察工作中貫徹平等保護原則,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違法犯罪、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等界限。對非公企業涉嫌合同詐騙等犯罪的,要依法審查非公企業是否存在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或物流配送困難,或因被集中隔離等客觀事由導致合同遲延履行、無法履行等情形,嚴格區分合同客觀無法履行與惡意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界限;重點審查款物來源、用途、去向、歸還能力等事實,嚴格把握行為人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切實避免將民事責任認定為刑事責任。


  8.對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涉嫌犯罪的非公企業經營者,要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注意綜合評判犯罪性質、情節、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訴訟的態度等情況,依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


  9.對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認罪認罰從寬條件的涉企輕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確保辦案質量的前提下,注重發揮好“捕訴一體”、不起訴和量刑建議等制度優勢,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運營的影響。對涉疫情防控相關產品,慎重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慎重處置涉案財物。加強涉企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完善涉企社區矯正人員管理方式,為企業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提供便利。

  三、完善工作機制,提高辦理涉非公企業案件的質效

  10.建立健全非公企業法律服務、案件辦理“綠色通道”。對涉及疫情的非公企業案件,要及時規範、快速受理、流轉和送案,貫徹落實最高檢的工作要求,努力做到案件“當日來、當日轉、當日送”;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訴求依法導入法律程序,按照訴求性質、案件管轄和法律程序審查辦理,同時,嚴格落實來信“7日內程序性回覆,3個月內辦理過程或結果答覆”的工作要求。辦案部門對涉及疫情的非公企業案件,要建立涉非公企業案件優先快速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機制,加強對重大疑難複雜和新型涉企案件的適時介入、引導取證工作,依法從嚴從快懲治犯罪,提高辦案效率,積極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11.完善公開辦案工作機制,採用必要公開方式,聽取涉案當事人、辯護律師的意見建議,以公開促公正,提升檢察公信力。對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重大涉企案件,要按照依法處置、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及時向社會通報案件進展情況,澄清事實真相,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12.加強與監委、法院、公安局等協調配合,及時互通情況,統一執法尺度,解決辦理涉非公企業案件中的問題。加強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溝通銜接,提高辦案效率,確保訴訟活動依法、順利開展。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因疫情影響不能正常參與訴訟的,應當依法延長辦案期限或建議法院延期審理、中止審理,並及時告知相關訴訟參與人。

  四、暢通訴求表達渠道,加大非公企業矛盾排查化解力度

  13.強化智慧檢務建設,充分運用線上線下渠道,在接待來信來訪來電的同時,暢通“兩微一端”、檢察門戶網站、12309檢察服務中心、公益損害與訴訟違法舉報中心等“一站式”服務通道,解讀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提供法律諮詢,推動更多檢察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指尖辦”,助力企業有效應對疫情、提振信心、創新發展。


  14.堅持重心下移、檢力下沉,對涉及受疫情影響的非公企業的重大群體信訪事件,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應急工作處置機制,妥善、及時處理涉檢信訪矛盾,堅持把矛盾糾紛化解在當地、化解在初始階段。結合案件回訪工作機制,在涉疫情非公企業案件辦結後,對企業逐一回訪,瞭解企業對本院案件辦理的滿意度、檢察干警廉潔自律等問題,並徵求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意見和建議。加強釋法說理,並進一步改進工作方式方法,提升工作質效和滿意度。


  15.積極構建“親清”的新型檢企關係。對涉疫情非公企業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要加強與工商聯、律師協會的聯繫、反饋,及時發現法律風險點,開展風險排查、“法律體檢”,組織開展專題調研和專項檢查。結合相關案件的辦理,支持涉案企業戰勝新冠肺炎疫情災害影響,幫助涉案企業提高依法融資、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能力,引導涉案非公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創新、技術創新,並及時收集、歸納發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加強分析研判。

  五、積極開展檢察宣傳,為非公企業提供“定製式”法律服務

  16.著力優化營商環境,主動加強與重點項目、重點工程及重點領域重點企業的聯繫,瞭解掌握非公企業在法律服務、法治保障等方面的需求,進一步明確檢察服務的方向,增強服務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17.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圍繞當前企業普遍關心的勞動用工、商務合同、企業內部管理及復工疫情防控主體責任落實等問題,採用合理方式,幫助提高企業員工的法律意識,推行企業風險防範提示工作。


  18.結合檢察辦案,加強檢察建議和釋法說理,為受疫情影響的非公企業分析生產經營“痛點”、把準管理障礙節點、抓準法律服務難點、堵塞法律風險“漏點”,幫助非公企業規範經營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審核: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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