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課《行政法與行政法律關係》

行政法與行政法律關係

(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關於行政權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控制和對其消極後果予以補救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圍繞行政權力展開)

  • 事前控權:“設定”權力。某法統一規定:如組織法;單行法規定:如行政強制
  • 事中控權:規範權力“實施”。規範特別機關權力:稅收徵管法;各機關普遍適用規則: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
  • 全程控權:“監督”權力。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
  • 事後控權:權力後果“補救”。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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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的特徵

  • 形式上的特徵: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數量 多、具有多種法律淵源。
  • 內容上的特徵:內容廣泛;易於變動 ;包含實體與程序兩種規範。

行政法總體框架:213-2個人、1件事、3個程序

  • “2個人”行政主體-相對人(官民)
  • “1件事”行政管理:行政許可、處罰、強制法律制度(具體行政行為)(官管民)
  • “3個程序”行政監督:行政複議、訴訟、賠償法律制度(民告官)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掌握)

  • 行政合法性原則

(1)行政合法性原則的概念: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 、行使必須依據法律 、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牴觸,簡稱合法性原則。縱向:憲法、法律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橫向:實體法+程序法。

(2)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內容

行政權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據。

行政權力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 行政合理性原則

(1)行政合理性原則概念:簡稱“合理性原則”,實際上是一種實質合法性原則。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產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

(2)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內容:

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

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考慮到相關因素,不應該考慮與行政行為無關的因素

平等地適用法律規範,符合公正法則——不能厚此薄彼

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要求。即行政機關可以採用多種 方式實現某一行政目的的情況 下,應當採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行為才是合理和適當的

符合自然規律和社會公德,符合人類 理性和公平正義觀念。如合理採伐,合理利用土地等

  • 行政應急性原則(合法性例外)

存在明確無誤的緊急危險

非法定機關不得行使應急權力,否則無效事後追認除外

行政機關作出應急行為應接受有權(權力)機關的監督

應急性權力的行使應當適當,應將負面損害控制在最小的範圍內

(四)行政法的淵源(熟悉)

  • 憲法:全國人大制定,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母法。
  • 法律:基本法律 :全國人大制定,如《立法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企業所得稅法》;一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如《稅收徵收管理法》、《行政複議法》、《行政強制法》。效力層級僅次於憲法,不得與憲法相沖突。法律保留原則。比如,根據《立法法》第8條規定,稅種的設立 、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
  • 法規: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如《 ××條例》、《××細則》、《 ××規定》效力低於 憲法和法律,高於行政規章和地方法規 ;地方性法規由部分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民族自治 條例、單行條例由民族自治地方權力機關制定,自治區的,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報省 或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 規章: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及直屬機構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辦法》《××規則》,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地方政府規章由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五)行政立法主體

  • 行政立法的概念:指有權行政機關依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並頒佈有關行政管理事項普遍適用的規則的活動,包括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
  • 行政立法的主體

(1)國務院:行政法規

(2)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部門規章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方性規章

設(4)區的市政府:地方性規章

  • 行政法淵源中效力衝突 的解決方式 (家長裁決制)

(1)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適用衝突

法律之間:由“全國大人常委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由“國務院”裁決

(2)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適用衝突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適用衝突時:由“國務院”裁決

(4)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之間適用衝突時:

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 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六)行政法律關係(瞭解)

  • 行政法律關係的特徵

(1)當事人一方必須是行政主體

(2)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非對等

(3)內容一般法定

(4)行政主體實體上的權力、義務重合的

(5)行政法律關係爭議通過行政程序、準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決

  • 行政法律關係 的要素(主體、客體、內容三要素)

(1)行政法律關係主體

主體:行政主體(官)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 、法規授權的組織;相對人(民),外部如:對外部管理活動的行政處罰;內部 如:對內部公務人員的行政處分。

(2)行政法律關係客體:包括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

(3)行政法律關係內容

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權利(職權):行政立法權、行政決定權、行政命令權、行政制裁權、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行政司法權等

行政主體義務(職責):正確適用法律 、依法行使職權、遵守法定程序。

行政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權利:參與權,如直接參與;聽證權等;受益權,如享受養老 、保險、救濟金等社會福利的權利;獲得許可、獎勵、減免稅等其他利益的權利;請求權,如請求行政複議權或請求行政訴訟權;請求賠償或補償權。

行政相對人義務:遵守行政法律法規、服從行政管理、執行行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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