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课《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控制和对其消极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围绕行政权力展开)

  • 事前控权:“设定”权力。某法统一规定:如组织法;单行法规定:如行政强制
  • 事中控权:规范权力“实施”。规范特别机关权力:税收征管法;各机关普遍适用规则: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
  • 全程控权:“监督”权力。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 事后控权:权力后果“补救”。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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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的特征

  • 形式上的特征: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数量 多、具有多种法律渊源。
  • 内容上的特征:内容广泛;易于变动 ;包含实体与程序两种规范。

行政法总体框架:213-2个人、1件事、3个程序

  • “2个人”行政主体-相对人(官民)
  • “1件事”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处罚、强制法律制度(具体行政行为)(官管民)
  • “3个程序”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诉讼、赔偿法律制度(民告官)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掌握)

  • 行政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念: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 、行使必须依据法律 、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简称合法性原则。纵向: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横向:实体法+程序法。

(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 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概念:简称“合理性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实质合法性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到相关因素,不应该考虑与行政行为无关的因素

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不能厚此薄彼

行政行为应符合比例原则要求。即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 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 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才是合理和适当的

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公德,符合人类 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如合理采伐,合理利用土地等

  • 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例外)

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事后追认除外

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权力)机关的监督

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四)行政法的渊源(熟悉)

  • 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母法。
  • 法律: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制定,如《立法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所得税法》;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效力层级仅次于宪法,不得与宪法相冲突。法律保留原则。比如,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税种的设立 、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 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 ××条例》、《××细则》、《 ××规定》效力低于 宪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 ;地方性法规由部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民族自治 条例、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制定,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报省 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 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规则》,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地方政府规章由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五)行政立法主体

  • 行政立法的概念:指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适用的规则的活动,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 行政立法的主体

(1)国务院:行政法规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部门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方性规章

设(4)区的市政府:地方性规章

  • 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 的解决方式 (家长裁决制)

(1)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适用冲突

法律之间:由“全国大人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2)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适用冲突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适用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

(4)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适用冲突时: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 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六)行政法律关系(了解)

  •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非对等

(3)内容一般法定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力、义务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决

  • 行政法律关系 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主体:行政主体(官)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相对人(民),外部如:对外部管理活动的行政处罚;内部 如:对内部公务人员的行政处分。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权利(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

行政主体义务(职责):正确适用法律 、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定程序。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权利:参与权,如直接参与;听证权等;受益权,如享受养老 、保险、救济金等社会福利的权利;获得许可、奖励、减免税等其他利益的权利;请求权,如请求行政复议权或请求行政诉讼权;请求赔偿或补偿权。

行政相对人义务:遵守行政法律法规、服从行政管理、执行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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