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人股份很少,如何成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百年鼎湯


在目前民商法的體系下,有很多種方法可以做到持股比例不多,但可以實際控制企業,如果是規模不大,股權結構不是很複雜的話,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是最簡單實用,操作性強的做法。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不等於用有限合夥企業做項目的運營主體,具體操作流程是,先由幾名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合夥企業,其中,大家講好的未來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作為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其他合夥人做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設立好之後,再用有限合夥企業作為唯一股東,再設立一家公司作為項目的實際運營主體。有限合夥企業的出資比例按全體合夥人協商好的比例確定,所有合夥人都是通過有限合夥企業間接持股公司。

用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有如下幾個優點:

1.操作簡便,容易落地執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標準的有限合夥企業設立流程,有有限合夥協議範本(有限合夥協議就相當於公司章程),即使沒有專業律師指導,也不會有太大的瑕疵。

2.形式靈活

與公司相比,合夥企業的組織形式更靈活,公司法中的很多限制性約定,合夥企業都沒有,比例如合夥人可以以勞務或技術出資,收益分配規則可以由合夥人自行約定。另外,執行事務合夥人負責合夥企業的運營和決策,有限合夥人不參與企業經營。這樣,給合夥人之間的靈活協商提供了可行性。

3.不會增加額外的稅費成本

按照《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相關內容,合夥企業沒有企業所得稅,以每個合夥人為單一納稅義務人,分別收取個人所得稅。因此,用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跟自然人直接持股,適用的稅收規則是一樣的,無需增加稅費成本。

photo by: 仲捷聞


程功聊成功


對於這個話題,先一起來看一個著名創始人的悲慘結局:

蘋果是喬布斯一手創立的,可是在1985 年,喬布斯被蘋果董事會表決,罷免了在公司的職務,幾乎等同於被逐出了蘋果。

在外行人看來,喬布斯被逐出蘋果太可惜了,會為其嗚不平。實際上,喬布斯被逐出蘋果的悲慘結局,是註定的!不能怪其他人。

因為,喬布斯股份沒有達到控制權,在蘋果內部沒有足夠的投票權



對於所有創始人,必須知道一個法律常識就是股權與投票權可以分離!

現在我們回到該話題,由於創始人出資少,也就是說持有股份較少,採用直接出資控股形式是走不通的。依和尚對股權的認知,創始人可以採用兩種方式,來取得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權:

  • 設立有限合夥公司,間接持股控制創始公司

有限合夥公司的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

創始人在合夥公司裡出任普通合夥眾GP,完全執行管理有限合夥公司,具有絕對領導權和控制權。也就是說在合夥公司裡,GP有最終決定權。

有限合夥人(LP),由哪些人組成?可以是公司管理團隊成員,或公司骨幹力量,也可以是其他自然投資人,或者是財務(戰略)投資的法人。

通過有限合夥公司,持股創始公司的股權或51%、或67%等,最少也要34%以上股權就可以了。具體持股比例可依實際股份而定。

溫馨提示一點:有限合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繳納個人所得稅。

  • 股權不同權的AB股權制

公司股權分為A普通股和B普通股。

其中:A普通股通常由投資人與其他股東持有;B普通股常有創業團隊持有,A普通股與B普通股設定不同的投票權

A股按1:1設定投票權;B股按1:10(或20)設定投票權。寫入公司章程。

小米和京東就是“AB股權”模式,劉強東以持有15.4%股權控制了京東。



總之,在現實生活中,股權設置是一門較深的專業,上述提供的只是比較常見的方式,但是其中的運作是比較複雜的。

💕謝謝閱讀!


野馬和尚


你好,這個問題是很多企業創始人所面臨的問題,不僅包括初創的公司,也包括一些創始人通過股權融資,自己所持有的股權逐步減少成為小股東的情況,所以問題的核心就在於企業控制權的問題,大家都知道馬雲、任正非、劉強東雖然都不是企業的大股東,對企業卻有控制權,都是進行了企業的股權和管理制度設計,如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劉強東的AB股制度以及華為的工會持股制度,所以小股東想要獲得企業的控制權,必須進行企業股權及管理制度的設計,但設計的前提是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規定。

小股東獲得企業控制權的設計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股權層面的控制,股權層面的控制設計可以有以下一些方法:

1、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

2、投票權協議;

3、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約定同股不同權;

4、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持股平臺;

二、控制企業的董事會,比如約定董事席位,董事會表決事項的議事規則等

三、控制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例如擔任法定代表人、掌握企業印章及證照等

四、控制核心技術和核心人才

以上幾個方面只是小股東掌握企業控制權的一些方法,但也由於具體的企業不一樣,股東不一樣,方法也會不一樣,不能一概而論。

以上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東哥談法商


可以,而且很簡單

不用AB股,不用合夥人制度,不用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

太多答案,把題主玩歪路上帶。

以我的律師資格證擔保,可以很簡單的做到。


我國法律直接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權,具體見新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翻譯一下,你們如果章程裡不約定,就按照出資比例投票。

如果你們約定了,就聽你們的。

你要是能說服你的合夥人簽好公司章程,答應你投資1%,表決權99%,就有效力。


而且,分紅也可以不按股權比例來,新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再者,你們購買股權的價格也可以不一樣

比如說你出資1萬,取得90%的股份,你朋友出資9萬,獲得10%的股份

只要你們雙方同意,根本沒有問題


那為什麼還有所謂的同股不同權的問題?

因為我國並不允許股份有限公司這麼做

同樣的,同股不同權的公司也不符合證券法上市的額條件。

話句話說,你只要不打算上市,不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簡單點理解就是很大的公司)


不用花錢找人設計合夥人制度,AB股制度,GPLP

就花點正經錢找律師起草下章程就行了。

當然,這中間有幾個實操問題,一個是夥伴是否願意。

二個是,地方工商是否允許這樣的章程備案。

但是理論上,有限責任公司表決權不同權完全沒有問題。


財經多知道


公司創始人失去控制權,對於創業者來說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如何避免公司上市後失去公司控制權,下面我們就以下幾點進行分析。\r

1、一致行動人協議\r

“一致行動人協議”指投資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當公司無控股股東,也沒有實際控制人,大股東可以和其他股東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保證自己對公司的控制力。\r

2、定向增發\r

方法“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對於控股比例較低的大股東而言,通過定向增發可進一步強化對公司的控制力。而且當公司估值尚處於較低位置時,大股東此時採取定向增發能獲得更多的股份,從未來減持的角度考慮也更為有利。對於股本太少的公司,可以通過巧妙地運用定向增發,一方面實現對外融資功能,一方面保證大股東對企業的控股權。\r

3、資產重組\r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佈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如何通過資產重組保證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r

舉例來說,當大股東在A公司所掌握的股權較低時,可以與另一家自己控制的B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可以對B公司發行股份,由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由於大股東本身持有A公司股份,同時也是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那麼大股東便增強了對A公司的控制權。\r

4、管理層收購(MBO)\r

“管理層收購”指公司的管理者與經理層利用所融資本對公司股份的購買,以實現對公司所有權結構、控制權結構和資產結構的改變,實現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經營者合一的身份主導重組公司,進而獲得產權預期收益的一種收購行為。管理層收購可以激勵內部人員積極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業經營狀況。\r

5、修訂公司章程\r

“修訂公司章程”指大股東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來增加外部競爭者收購難度和時間成本,進而確保自身的實際控制權。例如,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東的界定增加“連續持股時間需要達到12個月以上才有提案權和投票權”等限制,限制新增股東的提案權與投票權,從而減低敵意收購的風險。\r

6、雙層股權結構\r

“雙層股權結構”主要適用於允許“同股不同權”的一些境外市場。在這種股權結構下,企業可以發行具有不同程度表決權的兩類股票,因而創始人和管理層可以獲得比採用“同股同權”這種股權結構下更多的表決權,從而使其他機構投資和投資者更難掌管公司決策權。\r

如果要推行雙層股權結構,應該選擇合適對象先行試點。新三板創新型企業、高科技企業多,且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參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或高淨值的個人投資者,這些投資者與公司創始人的博弈能力較強,在某種程度上更接近推行雙層股權結構的條件。


lookspace祿科空間


你好,我是湖南元端律師事務所主任袁嘯律師,也是一個做了二十年股權法律服務的律師老兵了!

你問到的問題其實很多人都很關心,簡單來說,要以小比例的股權來控制一家公司,可以變形的方法很多,但是萬變不離其宗,主要從幾個方面入手

1、搭建控制權結構,利用持股平臺(有限合夥、公司制均可,但是設計思路不一樣)形成股權的槓桿型控制結構

2,將股權的權益進行切分,將分紅權與決策權區分開來,通過特別約定、不同形式的股權類型(例如AB股)等方式,達到控制目的,但是需要區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要考慮某些創新性設計在中國的司法環境下是否能夠被接受

3、考慮以合同方式形成團隊控股結構,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類似一致行動人、投票權委託等等

以上其實是一個核心邏輯,但是真正去做的時候,要考慮中國的司法實踐,不要被那種吹得天花亂墜的某些培訓大師給忽悠了,一個很簡單的道理“司法不認可你的設計,你就白忙活了!”因此股權結構設計最終是要落地可執行,出現了問題能達到預期目標,合法性和操作性必須根據每個公司的行業、階段、股東背景、目的訴求進行綜合分析,然後進行個性化設計,我見多了很多看上去很高大上的設計方案,最終到司法糾紛階段,法院根本不認可設計所預設的法律關係、責任劃分或交易結構,最終導致整個設計不僅達不到目的,反而由於設計的複雜性,讓公司或股東陷入長期的訴累!

我是袁嘯,一個從事了二十年股權法律服務的律師老兵,打字不易,歡迎大家一起探討創業、投資、股權等方面的問題!一起學習,一起成長!


股權袁老師


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同股不同權。

同股不同權也叫雙重股權結構,簡單來說,就是把公司的股份分為A,B兩類,A類股每股只有1票投票權,而B類股每股有10票投票權。A類股向外部投資人發售,創始人手握B類股。這樣就算創始人手上股份很少,也能擁有公司的實際控制權。這種股權結構可以讓管理層放心大膽地出擊,不必擔心會被辭退或面臨敵意收購。比如阿里巴巴,馬雲及高管只持有公司百分之十幾的股份,卻擁有公司的絕對控制權;京東劉強東持股僅16.2%,卻擁有近八成的投票權。同股不同權,有助於創始人及其團隊牢牢掌握公司的控制權。

但是,如果公司選擇同股不同權的股權結構,現階段是沒法在A股上市的。因為我大A股是不允許同股不同權的公司上市的。這也是阿里巴巴,京東沒在A股上市,而是到美國上市的重要原因。

不過,這種局面正在發生改變。港交所從18年起,允許同股不同權的公司在香港上市。A股也在改變。由於目前大部分科技公司經過多輪融資後,到上市時創始人股權比例已經遠低於50%,為了保證創始人的絕對控制權,國內大量的高科技企業只能選擇赴美上市,在已到境外上市的中國公司中,絕大多數是採用雙重股權的互聯網公司。這種把好公司往外推的事當然不能忍,肥水不流外人田嘛。現在,A股首家同股不同權的企業,優客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將在科創板上市,這給同股不同權這一新模式在A股市場上埋下了種子。

當然,想要真正生根發芽,乃至開花結果,仍需要各方進一步完善配套制度,為其創造合適的生長環境。


崔亭溪


你好,這個問題是很多企業創始人所面臨的問題,不僅包括初創的公司,也包括一些創始人通過股權融資,自己所持有的股權逐步減少成為小股東的情況,所以問題的核心就在於企業控制權的問題,大家都知道馬雲、任正非、劉強東雖然都不是企業的大股東,對企業卻有控制權,都是進行了企業的股權和管理制度設計,如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劉強東的AB股制度以及華為的工會持股制度,所以小股東想要獲得企業的控制權,必須進行企業股權及管理制度的設計,但設計的前提是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規定。

小股東獲得企業控制權的設計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股權層面的控制,股權層面的控制設計可以有以下一些方法:

1、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

2、投票權協議;

3、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約定同股不同權;

4、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持股平臺;

二、控制企業的董事會,比如約定董事席位,董事會表決事項的議事規則等

三、控制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例如擔任法定代表人、掌握企業印章及證照等

四、控制核心技術和核心人才

以上幾個方面只是小股東掌握企業控制權的一些方法,但也由於具體的企業不一樣,股東不一樣,方法也會不一樣,不能一概而論。


東方小夥子1


實際控制人一般指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區別和關係 在實踐中,社會公眾投資者往往很容易從上市公司的年報中獲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是誰。但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某些情況下則很難辨別。實際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東,也可以是控股股東的股東,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時,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最終要追溯到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最終控制人。 例如,"德隆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為德隆集團或其旗下控股子公司,但其實際控制人可以追溯至唐萬新等自然人。


專注龍頭戰法


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表決權比例的方式來實際控制公司。比如可以在章程中約定你的表決權比例是51%(相對控制)或是67%以上(絕對控制)。因為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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