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股份很少,如何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百年鼎汤


在目前民商法的体系下,有很多种方法可以做到持股比例不多,但可以实际控制企业,如果是规模不大,股权结构不是很复杂的话,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是最简单实用,操作性强的做法。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不等于用有限合伙企业做项目的运营主体,具体操作流程是,先由几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其中,大家讲好的未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做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好之后,再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唯一股东,再设立一家公司作为项目的实际运营主体。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按全体合伙人协商好的比例确定,所有合伙人都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公司。

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有如下几个优点:

1.操作简便,容易落地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标准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流程,有有限合伙协议范本(有限合伙协议就相当于公司章程),即使没有专业律师指导,也不会有太大的瑕疵。

2.形式灵活

与公司相比,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更灵活,公司法中的很多限制性约定,合伙企业都没有,比例如合伙人可以以劳务或技术出资,收益分配规则可以由合伙人自行约定。另外,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运营和决策,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经营。这样,给合伙人之间的灵活协商提供了可行性。

3.不会增加额外的税费成本

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合伙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以每个合伙人为单一纳税义务人,分别收取个人所得税。因此,用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跟自然人直接持股,适用的税收规则是一样的,无需增加税费成本。

photo by: 仲捷闻


程功聊成功


对于这个话题,先一起来看一个著名创始人的悲惨结局:

苹果是乔布斯一手创立的,可是在1985 年,乔布斯被苹果董事会表决,罢免了在公司的职务,几乎等同于被逐出了苹果。

在外行人看来,乔布斯被逐出苹果太可惜了,会为其呜不平。实际上,乔布斯被逐出苹果的悲惨结局,是注定的!不能怪其他人。

因为,乔布斯股份没有达到控制权,在苹果内部没有足够的投票权



对于所有创始人,必须知道一个法律常识就是股权与投票权可以分离!

现在我们回到该话题,由于创始人出资少,也就是说持有股份较少,采用直接出资控股形式是走不通的。依和尚对股权的认知,创始人可以采用两种方式,来取得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 设立有限合伙公司,间接持股控制创始公司

有限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创始人在合伙公司里出任普通合伙众GP,完全执行管理有限合伙公司,具有绝对领导权和控制权。也就是说在合伙公司里,GP有最终决定权。

有限合伙人(LP),由哪些人组成?可以是公司管理团队成员,或公司骨干力量,也可以是其他自然投资人,或者是财务(战略)投资的法人。

通过有限合伙公司,持股创始公司的股权或51%、或67%等,最少也要34%以上股权就可以了。具体持股比例可依实际股份而定。

温馨提示一点:有限合伙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不同权的AB股权制

公司股权分为A普通股和B普通股。

其中:A普通股通常由投资人与其他股东持有;B普通股常有创业团队持有,A普通股与B普通股设定不同的投票权

A股按1:1设定投票权;B股按1:10(或20)设定投票权。写入公司章程。

小米和京东就是“AB股权”模式,刘强东以持有15.4%股权控制了京东。



总之,在现实生活中,股权设置是一门较深的专业,上述提供的只是比较常见的方式,但是其中的运作是比较复杂的。

💕谢谢阅读!


野马和尚


你好,这个问题是很多企业创始人所面临的问题,不仅包括初创的公司,也包括一些创始人通过股权融资,自己所持有的股权逐步减少成为小股东的情况,所以问题的核心就在于企业控制权的问题,大家都知道马云、任正非、刘强东虽然都不是企业的大股东,对企业却有控制权,都是进行了企业的股权和管理制度设计,如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刘强东的AB股制度以及华为的工会持股制度,所以小股东想要获得企业的控制权,必须进行企业股权及管理制度的设计,但设计的前提是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小股东获得企业控制权的设计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股权层面的控制,股权层面的控制设计可以有以下一些方法:

1、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2、投票权协议;

3、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

4、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

二、控制企业的董事会,比如约定董事席位,董事会表决事项的议事规则等

三、控制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例如担任法定代表人、掌握企业印章及证照等

四、控制核心技术和核心人才

以上几个方面只是小股东掌握企业控制权的一些方法,但也由于具体的企业不一样,股东不一样,方法也会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

以上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东哥谈法商


可以,而且很简单

不用AB股,不用合伙人制度,不用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太多答案,把题主玩歪路上带。

以我的律师资格证担保,可以很简单的做到。


我国法律直接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具体见新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翻译一下,你们如果章程里不约定,就按照出资比例投票。

如果你们约定了,就听你们的。

你要是能说服你的合伙人签好公司章程,答应你投资1%,表决权99%,就有效力。


而且,分红也可以不按股权比例来,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再者,你们购买股权的价格也可以不一样

比如说你出资1万,取得90%的股份,你朋友出资9万,获得10%的股份

只要你们双方同意,根本没有问题


那为什么还有所谓的同股不同权的问题?

因为我国并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这么做

同样的,同股不同权的公司也不符合证券法上市的额条件。

话句话说,你只要不打算上市,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简单点理解就是很大的公司)


不用花钱找人设计合伙人制度,AB股制度,GPLP

就花点正经钱找律师起草下章程就行了。

当然,这中间有几个实操问题,一个是伙伴是否愿意。

二个是,地方工商是否允许这样的章程备案。

但是理论上,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不同权完全没有问题。


财经多知道


公司创始人失去控制权,对于创业者来说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如何避免公司上市后失去公司控制权,下面我们就以下几点进行分析。\r

1、一致行动人协议\r

“一致行动人协议”指投资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当公司无控股股东,也没有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可以和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保证自己对公司的控制力。\r

2、定向增发\r

方法“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对于控股比例较低的大股东而言,通过定向增发可进一步强化对公司的控制力。而且当公司估值尚处于较低位置时,大股东此时采取定向增发能获得更多的股份,从未来减持的角度考虑也更为有利。对于股本太少的公司,可以通过巧妙地运用定向增发,一方面实现对外融资功能,一方面保证大股东对企业的控股权。\r

3、资产重组\r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如何通过资产重组保证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r

举例来说,当大股东在A公司所掌握的股权较低时,可以与另一家自己控制的B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可以对B公司发行股份,由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由于大股东本身持有A公司股份,同时也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么大股东便增强了对A公司的控制权。\r

4、管理层收购(MBO)\r

“管理层收购”指公司的管理者与经理层利用所融资本对公司股份的购买,以实现对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的改变,实现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身份主导重组公司,进而获得产权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管理层收购可以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r

5、修订公司章程\r

“修订公司章程”指大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增加外部竞争者收购难度和时间成本,进而确保自身的实际控制权。例如,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的界定增加“连续持股时间需要达到12个月以上才有提案权和投票权”等限制,限制新增股东的提案权与投票权,从而减低敌意收购的风险。\r

6、双层股权结构\r

“双层股权结构”主要适用于允许“同股不同权”的一些境外市场。在这种股权结构下,企业可以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因而创始人和管理层可以获得比采用“同股同权”这种股权结构下更多的表决权,从而使其他机构投资和投资者更难掌管公司决策权。\r

如果要推行双层股权结构,应该选择合适对象先行试点。新三板创新型企业、高科技企业多,且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或高净值的个人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与公司创始人的博弈能力较强,在某种程度上更接近推行双层股权结构的条件。


lookspace禄科空间


你好,我是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啸律师,也是一个做了二十年股权法律服务的律师老兵了!

你问到的问题其实很多人都很关心,简单来说,要以小比例的股权来控制一家公司,可以变形的方法很多,但是万变不离其宗,主要从几个方面入手

1、搭建控制权结构,利用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公司制均可,但是设计思路不一样)形成股权的杠杆型控制结构

2,将股权的权益进行切分,将分红权与决策权区分开来,通过特别约定、不同形式的股权类型(例如AB股)等方式,达到控制目的,但是需要区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要考虑某些创新性设计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下是否能够被接受

3、考虑以合同方式形成团队控股结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类似一致行动人、投票权委托等等

以上其实是一个核心逻辑,但是真正去做的时候,要考虑中国的司法实践,不要被那种吹得天花乱坠的某些培训大师给忽悠了,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司法不认可你的设计,你就白忙活了!”因此股权结构设计最终是要落地可执行,出现了问题能达到预期目标,合法性和操作性必须根据每个公司的行业、阶段、股东背景、目的诉求进行综合分析,然后进行个性化设计,我见多了很多看上去很高大上的设计方案,最终到司法纠纷阶段,法院根本不认可设计所预设的法律关系、责任划分或交易结构,最终导致整个设计不仅达不到目的,反而由于设计的复杂性,让公司或股东陷入长期的诉累!

我是袁啸,一个从事了二十年股权法律服务的律师老兵,打字不易,欢迎大家一起探讨创业、投资、股权等方面的问题!一起学习,一起成长!


股权袁老师


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同股不同权。

同股不同权也叫双重股权结构,简单来说,就是把公司的股份分为A,B两类,A类股每股只有1票投票权,而B类股每股有10票投票权。A类股向外部投资人发售,创始人手握B类股。这样就算创始人手上股份很少,也能拥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这种股权结构可以让管理层放心大胆地出击,不必担心会被辞退或面临敌意收购。比如阿里巴巴,马云及高管只持有公司百分之十几的股份,却拥有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京东刘强东持股仅16.2%,却拥有近八成的投票权。同股不同权,有助于创始人及其团队牢牢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但是,如果公司选择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结构,现阶段是没法在A股上市的。因为我大A股是不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公司上市的。这也是阿里巴巴,京东没在A股上市,而是到美国上市的重要原因。

不过,这种局面正在发生改变。港交所从18年起,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公司在香港上市。A股也在改变。由于目前大部分科技公司经过多轮融资后,到上市时创始人股权比例已经远低于50%,为了保证创始人的绝对控制权,国内大量的高科技企业只能选择赴美上市,在已到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中,绝大多数是采用双重股权的互联网公司。这种把好公司往外推的事当然不能忍,肥水不流外人田嘛。现在,A股首家同股不同权的企业,优客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将在科创板上市,这给同股不同权这一新模式在A股市场上埋下了种子。

当然,想要真正生根发芽,乃至开花结果,仍需要各方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为其创造合适的生长环境。


崔亭溪


你好,这个问题是很多企业创始人所面临的问题,不仅包括初创的公司,也包括一些创始人通过股权融资,自己所持有的股权逐步减少成为小股东的情况,所以问题的核心就在于企业控制权的问题,大家都知道马云、任正非、刘强东虽然都不是企业的大股东,对企业却有控制权,都是进行了企业的股权和管理制度设计,如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刘强东的AB股制度以及华为的工会持股制度,所以小股东想要获得企业的控制权,必须进行企业股权及管理制度的设计,但设计的前提是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小股东获得企业控制权的设计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股权层面的控制,股权层面的控制设计可以有以下一些方法:

1、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2、投票权协议;

3、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

4、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

二、控制企业的董事会,比如约定董事席位,董事会表决事项的议事规则等

三、控制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例如担任法定代表人、掌握企业印章及证照等

四、控制核心技术和核心人才

以上几个方面只是小股东掌握企业控制权的一些方法,但也由于具体的企业不一样,股东不一样,方法也会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


东方小伙子1


实际控制人一般指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和关系 在实践中,社会公众投资者往往很容易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获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谁。但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某些情况下则很难辨别。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东,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要追溯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例如,"德隆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为德隆集团或其旗下控股子公司,但其实际控制人可以追溯至唐万新等自然人。


专注龙头战法


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比例的方式来实际控制公司。比如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你的表决权比例是51%(相对控制)或是67%以上(绝对控制)。因为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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