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入室盜竊,被主人發現後,甲拔刀準備搶劫,而乙阻止並制服了甲後自首,甲乙各承擔什麼責任?

你是自尋死路


依我之見:甲乙二人均已構成盜竊罪的既遂,甲還構成搶劫罪,對於甲可以盜竊罪的既遂犯與搶劫的未遂犯數罪併罰,而對於乙已構成盜竊罪因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和自首情節應當作出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決定。

為什麼甲乙均構成盜竊罪的既遂犯?對乙應當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呢?本人試從法理和實務層面作如下簡要分析:

一,關於本案例中的甲乙二人的入室盜竊問題。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入戶盜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從該條款罪狀描述構成犯罪要求‘’入室盜竊‘’,可以看出:主觀方面只要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客觀方面構成犯罪只需要採取‘’入室‘’行為,即採取了翻垟入室丶撬鎖入室丶砸門入室…等非法手段潛入他人生活起居的封閉的‘’戶‘’,就構成盜竊罪的既遂,也就是說法律規定只要有為了盜竊而‘’入戶‘’的行為就構成盜竊罪的既遂,也就是俗稱的‘’行為犯‘’,而不需要該罪構成的其他要求,比如數額較大丶多次丶扒竊等要件。就本案例而言既然甲乙二人為了盜竊他人財物而己經‘’入了室‘’,以該罪罪狀是否‘’入室‘’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的話,本案例甲乙二人己經入室的行為己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丶管制,或者並處或單處罰金刑。

二,為什麼乙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的中止犯呢?因為刑法規定:…入室盜竊…即己經構成盜竊罪在犯罪形態上分析入室盜竊為‘’行為犯‘’而非結果犯或者數額加重犯,那麼,甲乙二人之構成盜竊犯罪的標準應當以事先以入室竊財為共同犯意,客觀上採取非法‘’入室‘’的行為,入,還沒有‘’入室‘’,就是是否構成犯罪既遂的唯一標準。那麼,再回過頭來看本案例,如果甲乙二人事先共謀去入室盜竊,而在‘’入室‘’的過程中,乙放棄了繼續‘’入室盜竊‘’的犯罪意圖並勸說阻止了甲繼續翻牆入室丶撬鎖入室…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對於‘’中止犯‘’的規定,乙的行為就依法構成盜竊犯罪中止。可是,甲乙二人已經完完全全潛入了受害人家中,己經入了室,怎麼可能構成盜竊犯罪中止呢?所以,乙與甲均已構成盜竊罪既遂,而不能認定乙的行為構成盜竊犯罪中止。

三,對甲乙二人該怎麼依法處理呢?(各自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A,對於甲,因甲的‘’入室盜竊‘’行為,既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判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甲在入室盜竊過程拔出刀來又‘’入室搶劫‘’的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丶無期徒刑,直至死刑,而本案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同案乙阻止而未得遂,系入室搶劫未遂,該入室搶劫未遂之行為依法應減輕處罰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判處九年有期徒刑。因甲之上述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搶劫罪,依法應實行數罪併罰,極有可能判處十年左右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B,乙與甲事先共謀入室盜竊並實施非法‘’入室‘’終了非法入室的全部盜竊犯罪過程,已經構成了盜竊犯罪,依法應判處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丶管制,或者單處罰金。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刑丶單處罰金刑‘’的一般被視為犯罪情節較輕,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適用緩刑。因此,乙之‘’入室盜竊‘’行為,依法可以判處一年有期徒刑或拘役並適用緩刑;

而對於乙在甲拔出刀實施‘’入室搶劫‘’時及時有效阻止該重大犯罪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我國《刑法》和‘’兩高‘’關於重大立功表現的有關司法解釋:‘’對於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即根據法定刑可能判決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根據本案例可以想見:如果乙不及時有效制止甲的入室持刀搶劫犯罪,可能致受害人重傷或死亡,那麼,對於入室搶劫的甲就極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既然乙及時制止了可能判決無期徒刑以上的入室搶劫犯罪,依法當然應當認定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自然就應當對乙減輕或免除刑罰判處。

同時,乙在制服甲後又立即報警並在辦案機關訊問時如實供的行為,依法乙的這一行為還應認定為‘’自首‘’。對於自首,法律規定可以從輕丶減輕或免除處罰。

綜合上述分析,公安機關丶檢察機關丶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對犯罪嫌疑人乙作出構成盜竊罪移送不起訴意見丶構成盜竊罪有重大立功表現和自首情節而不起訴丶免予刑事處罰。


唐先明75443043


1、甲乙以盜竊的主觀故意入室盜竊,一旦進入房間,盜竊都已著手,甲乙構成盜竊罪。

2、甲在拔刀威脅時已經轉化為搶劫罪。此時乙放棄盜竊並控制住甲,屬於制止重大違法犯罪的行為,具有立功情節。最後報警自首,具有自首情節。

最終分析:乙構成盜竊罪,但具有立功情節和自首情節,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甲構成搶劫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最後補充一點,很多人分析甲乙罪名的狀態時,都認為乙構成盜竊罪的中止。我認為這樣的結論是不妥當的。

入室盜竊是保障居住權和財產權兩種法益的疊加。在入室的動作同時,盜竊罪已經構成。是否盜竊到財物,不是罪與非罪的界限。我想大家都深有體會,自己居住的房屋進了小偷遠比自己一輛摩托車在公路上被盜,令人害怕,而且不安全感更重。所以法律將入室盜竊作為一種法定加重的行為。而且在立案標準上,一般盜竊都有一定金額要求,比如有些地方被盜1000元,有些地方1600元以上才做為刑事立案標準;而入室盜竊沒有金額要求,只要入室則立案。


嘉州自由奔跑


這個案件法律關係就有點複雜了,可以說是神轉折。

首先,甲乙入室盜竊,這本來就是一起盜竊案件。被主人發現後甲拔刀準備搶劫。那麼該案就由盜竊案轉化為搶劫案了。

如果乙不阻止甲,那麼兩個人都會構成搶劫罪的。

其次,甲拔刀準備搶劫的時候,乙阻止並制服了甲。那麼甲的行為就是搶劫未遂,乙的行為就是見義勇為加正當防衛。甲應當以搶劫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



再次,乙一開始的行為是盜竊,後來因為甲的行為,其放棄了盜竊,那麼乙的行為就屬於盜竊犯罪中止。

最後,乙制服甲後投案自首,這對於乙的盜竊犯罪中止行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總之,乙是有罪當罰,但是有功當賞。建議對其盜竊罪免於刑事責任,罰款1000元;對於其見義勇為行為,獎勵1萬元。

不知道你認為是否處罰太輕?


法重情深


甲乙入室盜竊,若主人發現時已經得手,則甲乙盜竊罪既遂。之後甲拔刀準備搶劫,並未著手應當成立搶劫罪的犯罪預備,作為之前盜竊罪的共犯的乙對甲的搶劫行為不服責任。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既遂),搶劫罪(犯罪預備);乙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既遂),考慮到乙的“見義勇為”和自首應當對乙減輕或免除處罰。“已得手”只要求甲、乙一人得手即可。同時,“已得手”要求得手的財物已經脫離主人的佔有,如甲乙取得財物下樓後才被主人發現。

若甲乙只是取得財物並未離開現場,財物並未脫離主人的佔有,此時甲乙盜竊罪未遂。之後甲拔刀準備搶劫屬於之前盜竊行為的“實行過限”因盜竊、搶劫都是針對財產實施的犯罪,乙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此時,乙阻止並制服甲應當成立搶劫罪預備階段的中止。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未遂),搶劫罪(犯罪預備);乙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未遂),搶劫罪(預備階段的中止),考慮乙的自首情節應當對乙的搶劫罪減輕或免除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之規定,犯盜竊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定搶劫罪。本案中甲主觀若是上述三個之一,則甲的行為構成事後轉化的搶劫(未遂),乙構成盜竊罪(未遂),考慮到乙阻自首應當對乙減輕或免除處罰。


李強lawyer


乙應當定性為盜竊末遂。量刑時應當考慮自首情節和成功制止搶劫的立功情節,這兩個情節都是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

甲方應當定性為搶劫未遂。


不糊塗時塗糊不


甲搶劫罪;乙盜竊罪,悔過加立功表現,減輕或免於處罰,但是不是見義勇為。


V5-子若


乙應該可以適用犯罪終止並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緩刑或不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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