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入室盗窃,被主人发现后,甲拔刀准备抢劫,而乙阻止并制服了甲后自首,甲乙各承担什么责任?

你是自寻死路


依我之见:甲乙二人均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甲还构成抢劫罪,对于甲可以盗窃罪的既遂犯与抢劫的未遂犯数罪并罚,而对于乙已构成盗窃罪因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和自首情节应当作出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为什么甲乙均构成盗窃罪的既遂犯?对乙应当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呢?本人试从法理和实务层面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关于本案例中的甲乙二人的入室盗窃问题。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入户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从该条款罪状描述构成犯罪要求‘’入室盗窃‘’,可以看出:主观方面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方面构成犯罪只需要采取‘’入室‘’行为,即采取了翻垟入室丶撬锁入室丶砸门入室…等非法手段潜入他人生活起居的封闭的‘’户‘’,就构成盗窃罪的既遂,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只要有为了盗窃而‘’入户‘’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的既遂,也就是俗称的‘’行为犯‘’,而不需要该罪构成的其他要求,比如数额较大丶多次丶扒窃等要件。就本案例而言既然甲乙二人为了盗窃他人财物而己经‘’入了室‘’,以该罪罪状是否‘’入室‘’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的话,本案例甲乙二人己经入室的行为己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丶管制,或者并处或单处罚金刑。

二,为什么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中止犯呢?因为刑法规定:…入室盗窃…即己经构成盗窃罪在犯罪形态上分析入室盗窃为‘’行为犯‘’而非结果犯或者数额加重犯,那么,甲乙二人之构成盗窃犯罪的标准应当以事先以入室窃财为共同犯意,客观上采取非法‘’入室‘’的行为,入,还没有‘’入室‘’,就是是否构成犯罪既遂的唯一标准。那么,再回过头来看本案例,如果甲乙二人事先共谋去入室盗窃,而在‘’入室‘’的过程中,乙放弃了继续‘’入室盗窃‘’的犯罪意图并劝说阻止了甲继续翻墙入室丶撬锁入室…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对于‘’中止犯‘’的规定,乙的行为就依法构成盗窃犯罪中止。可是,甲乙二人已经完完全全潜入了受害人家中,己经入了室,怎么可能构成盗窃犯罪中止呢?所以,乙与甲均已构成盗窃罪既遂,而不能认定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犯罪中止。

三,对甲乙二人该怎么依法处理呢?(各自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A,对于甲,因甲的‘’入室盗窃‘’行为,既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甲在入室盗窃过程拔出刀来又‘’入室抢劫‘’的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丶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而本案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同案乙阻止而未得遂,系入室抢劫未遂,该入室抢劫未遂之行为依法应减轻处罚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判处九年有期徒刑。因甲之上述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抢劫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极有可能判处十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乙与甲事先共谋入室盗窃并实施非法‘’入室‘’终了非法入室的全部盗窃犯罪过程,已经构成了盗窃犯罪,依法应判处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丶管制,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刑丶单处罚金刑‘’的一般被视为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适用缓刑。因此,乙之‘’入室盗窃‘’行为,依法可以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

而对于乙在甲拔出刀实施‘’入室抢劫‘’时及时有效阻止该重大犯罪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刑法》和‘’两高‘’关于重大立功表现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即根据法定刑可能判决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本案例可以想见:如果乙不及时有效制止甲的入室持刀抢劫犯罪,可能致受害人重伤或死亡,那么,对于入室抢劫的甲就极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既然乙及时制止了可能判决无期徒刑以上的入室抢劫犯罪,依法当然应当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自然就应当对乙减轻或免除刑罚判处。

同时,乙在制服甲后又立即报警并在办案机关讯问时如实供的行为,依法乙的这一行为还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法律规定可以从轻丶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合上述分析,公安机关丶检察机关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乙作出构成盗窃罪移送不起诉意见丶构成盗窃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自首情节而不起诉丶免予刑事处罚。


唐先明75443043


1、甲乙以盗窃的主观故意入室盗窃,一旦进入房间,盗窃都已着手,甲乙构成盗窃罪。

2、甲在拔刀威胁时已经转化为抢劫罪。此时乙放弃盗窃并控制住甲,属于制止重大违法犯罪的行为,具有立功情节。最后报警自首,具有自首情节。

最终分析:乙构成盗窃罪,但具有立功情节和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甲构成抢劫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最后补充一点,很多人分析甲乙罪名的状态时,都认为乙构成盗窃罪的中止。我认为这样的结论是不妥当的。

入室盗窃是保障居住权和财产权两种法益的叠加。在入室的动作同时,盗窃罪已经构成。是否盗窃到财物,不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我想大家都深有体会,自己居住的房屋进了小偷远比自己一辆摩托车在公路上被盗,令人害怕,而且不安全感更重。所以法律将入室盗窃作为一种法定加重的行为。而且在立案标准上,一般盗窃都有一定金额要求,比如有些地方被盗1000元,有些地方1600元以上才做为刑事立案标准;而入室盗窃没有金额要求,只要入室则立案。


嘉州自由奔跑


这个案件法律关系就有点复杂了,可以说是神转折。

首先,甲乙入室盗窃,这本来就是一起盗窃案件。被主人发现后甲拔刀准备抢劫。那么该案就由盗窃案转化为抢劫案了。

如果乙不阻止甲,那么两个人都会构成抢劫罪的。

其次,甲拔刀准备抢劫的时候,乙阻止并制服了甲。那么甲的行为就是抢劫未遂,乙的行为就是见义勇为加正当防卫。甲应当以抢劫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再次,乙一开始的行为是盗窃,后来因为甲的行为,其放弃了盗窃,那么乙的行为就属于盗窃犯罪中止。

最后,乙制服甲后投案自首,这对于乙的盗窃犯罪中止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之,乙是有罪当罚,但是有功当赏。建议对其盗窃罪免于刑事责任,罚款1000元;对于其见义勇为行为,奖励1万元。

不知道你认为是否处罚太轻?


法重情深


甲乙入室盗窃,若主人发现时已经得手,则甲乙盗窃罪既遂。之后甲拔刀准备抢劫,并未着手应当成立抢劫罪的犯罪预备,作为之前盗窃罪的共犯的乙对甲的抢劫行为不服责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抢劫罪(犯罪预备);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考虑到乙的“见义勇为”和自首应当对乙减轻或免除处罚。“已得手”只要求甲、乙一人得手即可。同时,“已得手”要求得手的财物已经脱离主人的占有,如甲乙取得财物下楼后才被主人发现。

若甲乙只是取得财物并未离开现场,财物并未脱离主人的占有,此时甲乙盗窃罪未遂。之后甲拔刀准备抢劫属于之前盗窃行为的“实行过限”因盗窃、抢劫都是针对财产实施的犯罪,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乙阻止并制服甲应当成立抢劫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抢劫罪(犯罪预备);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抢劫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考虑乙的自首情节应当对乙的抢劫罪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本案中甲主观若是上述三个之一,则甲的行为构成事后转化的抢劫(未遂),乙构成盗窃罪(未遂),考虑到乙阻自首应当对乙减轻或免除处罚。


李强lawyer


乙应当定性为盗窃末遂。量刑时应当考虑自首情节和成功制止抢劫的立功情节,这两个情节都是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

甲方应当定性为抢劫未遂。


不糊涂时涂糊不


甲抢劫罪;乙盗窃罪,悔过加立功表现,减轻或免于处罚,但是不是见义勇为。


V5-子若


乙应该可以适用犯罪终止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缓刑或不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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