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把女兒送人,26年後來相認,法律上來說,女兒還有贍養義務嗎?

嗨111a


看來,這又是一個自私的母親而引出的話題。這位母親當初無論因為什麼把女兒送人,如果不能對那一個被送出去的女兒有所幫助,都應該做好與女兒老死不相往來的準備。否則,就是給那個可憐的孩子添麻煩,加痛苦。更別說大言不慚的像那一個自己從沒有養過的女兒,要什麼贍養費!

從法律上來說,如果父母不曾撫養過子女,子女就沒有對反母贍養的義務。而這位母親把女兒從小送人,就意味著母親沒有對女兒盡到撫養義務,那麼,就意味著母親自覺切斷了母親與女兒之間的撫養與贍養關係,種瓜得瓜,種豆得豆。所以,母親不曾撫養過女兒,也沒有資格和權利向女兒提出贍養的要求。

從情理上說,一飲一啄,皆是因果。母親不曾付出,女兒不用回報。女兒不願意贍養親生母親也無可厚非。

當然,如果女兒有愛心,有能力,願意贍養自己的親生母親,國家與社會也不會不歡迎不支持。


萍風竹雨123


在這方面應從幾點來看待是否構成要素!一是此女孩她是否願意認同歸屬,如女孩自己願意認她這個親生母親,(此母親有豐厚的遺產給她)並且接受其家產的繼承權,自然就構成了詹養她的關係了。二是,如果這女孩感恩心重,不願意貪圖榮華富貴為誘惑,能願過清淡的日子也要報答養育之恩,不離不棄為其盡孝終身,那麼既使親生母親來相認,她依然是無動於衷的,決不可能改變她根深蒂固的思想意識的。既使打官司,法律也不會判她去詹養她的親生母親的。不論何種原因改變她的生活關係,因為她在事實上已經是與養父母是一個完整的父女事實,所以,沒必要再要承擔另一個家庭的養護責任了。當然,所有的決定在於她的選擇,她畢竟是行為責任能力人。不過象這種還壁歸趙的事目前很少見到,大多數都是選擇養她長大成人,並給了她第二次生命的人。


碧野28


義務歸義務,現實歸現實。母親沒照顧過女兒,女兒會盡心贍養母親?這個母親如果不能自理了,就自己去死吧,免得丟人現眼


手機用戶52159820979


生恩不如養恩大,我會贍養養父母。


漢派丫頭


從法律上來說,她們沒有任何關係,也沒有任何責任。


用戶7194913167639


當然沒有


曠野1987


遺棄罪


挽惜左耳


我想問問另一種情況呢?就是從小孩子雙方父母離異,然後孩子跟著媽媽,爸爸自私不給予任何撫養費,盡撫養義務。孩子由媽媽獨自撫養長大,並且父母離婚時所有固定資產都男方要走。然後孩子長大了,親身父親回來要求被贍養,那孩子是否有法律上?道德上的贍養義務?


陽LYS


沒有了,從母親將女兒送人那天起,她就放棄了撫養女兒的法律義務,同時終止了法定的母女關係,雖然生物學上的母女關係還存在,但彼此的義務己無!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養父母才是養子女應該贍養的對象!


死就死唄誰人不死


沒有了,送人就已經解除了親屬關係,與養父母建立了親屬關係,26年後來認親,說不好聽的就是有點不要臉不道德了,人家養大你摘桃子,下線吶?也要看孩子自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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