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就得償命,自首就能減刑嗎?

一葉知秋39204


案發後自首,減刑之路漫漫,判決仍由法官斷

只有刑事案件才有投案自首這一說法,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沒有。投案自首可以作為法院量刑的一個參考點,並不意味著投案自首後一定會減刑。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4條明確規定:

“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法律條文中的“可以”和“應當”存在很大差別。“應當”含義為法院必須這樣判決,否則就違反了法律。“可以”含義為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判不判都是合法的。

從輕處罰,從輕處罰是在一個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但總體來說還是在該幅度內,比如某個量刑幅度為3-10年,那麼根據從輕情節適用低線判3年就是從輕。但是不能判到3年以下。

減輕處罰,就是指在本來應當使用的量刑幅度以下處罰。比如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2個量刑幅度,一個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加罰款,一個則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說某人被指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0萬以上,按照司法解釋,就屬於數額巨大,就應該在3到10年的量刑幅度內量刑。但是如果有自首等情節,就可以減輕處罰,在3年以下量刑。

自首的認定在我國還存在很多的問題。

自首可以分為:一般自首,準自首和特殊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這是我國現行刑法對於其的規定,寥寥幾筆,看似簡單卻又難以把握。

自動投案

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一項相關法律解釋——《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將“自動投案”的情形分為兩種,即:犯罪事實或嫌疑人未被發覺;犯罪事實雖已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

在以上兩種情形下,犯罪主體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的,可成立自首。但在具體實務中,可遠遠不止以上兩種情形,那麼具體該如何判斷呢?

1. 投案時間。法律簡簡單單一句規定,未被發覺,那麼什麼叫未被發覺?“犯罪事實”與“犯罪嫌疑人”這兩個要素不一定都要同時未被發覺,也就是說至少其一未被發覺即可。但“犯罪事實和犯人是誰如果判明,犯人的所在即使搜查機關還不知道,也成為發覺”,倘若此時犯罪人自動來投案,不能成立自首。

2. 投案對象。一提到法律上的“對象”,第一反應總是“公檢法”,在自首問題上的投案對象不限於司法機關,還包括了有關單位組織等。“原則上自須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其他具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為之,經該機關將其自首移送於偵查機關者,仍不失為自首。”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及其有關負責人投案。

3. 投案意願。《刑法》條文中雖未指明投案意願,但根據“自動”、“如實”這兩個詞不能難看出,法律對於自首認定的意願也是有一定要求的,畢竟自首成不成立,還要看其是否真心具有悔意,也就是說並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出於特定動機與目的,但一定是要基於自己的意志積極、主動地投案。此外,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朋好友規勸、陪同投案的,也可認定其主動意願。

4. 投案行為(親首、代首、送首、陪首)。投案行為,是指犯罪嫌疑人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有效控制的客觀表現,至於方式我國法律並無特別的限制和要求。

5.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有四類投案行為,即親首、代首、送首和陪首。自己親自去自首;委託別人代替自己去陳述自首內容;家長或親朋等作陪一起去自首的這些都是常見的,特別指出,“送首”的主體是專指未成年人的,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送子歸案”。


學四年級


殺人,一般情況下要償命。

“保留死刑”,是我國的死刑政策,對於出於圖財、姦淫、報復等動機,以殘暴手段殺人,社會影響惡劣、民憤極大的犯罪分子,堅決要判處死刑,既是對犯罪的震懾、對被害方的撫慰,也反映出國家對社會及廣大民眾的責任,如馬加爵、藥家鑫殺人案。


但是,殺人也是有例外情況的。

“保留死刑”的同時,還要“嚴格控制死刑”,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要求。我國《刑法》232條明確規定: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認定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由於被害人平常惡貫滿盈引起的義憤殺人、在被害人刺激挑逗下的激情殺人等等,此種情況下的殺人達不到罪行極其嚴重程度,甚至有的還會因“為民除害”而被“聯名上書”,請求輕判,法律也會根據實際情況罰當其罪的。


殺人後自首,能否保命?

法律規定,犯罪後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定是“可以”而不是“應當”,也就是說,是否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而定。殺人案件也是同理,如果不屬於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的,有自首或積極賠償等情節的,可判死緩保命;如果相反,犯罪手段極其惡劣、民憤極大的,即使有自首,也是可以不予從輕,而直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藥家鑫案件及剛剛判決的上海“殺妻藏屍”案就是最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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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1975


殺人未必就償命,自首也不必然就能從輕或減輕處罰。分開來說:

(一)殺人未必就償命。根據最高法院掌握的核準死刑標準,除了毒品犯罪以及極少數特殊案件外,基本上只有命案才有可能被核准死刑。但是,實踐中,仍然有相當多類型的命案不會被核准死刑。諸如:因鄰里或家庭糾紛引起,僅造成一人死亡的;積極賠償,且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被害人一方有嚴重過錯的;屬於激憤殺人的;殺人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等等。

另外,在共同犯罪的場合,通常情況下一案只核准一人死刑。這也意味著其他共犯儘管也是兇手,但卻可能不會被核准死刑。

(二)自首不必然會從寬處罰。根據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此處用的是“可以”而非“應當”,意味著特殊情況下雖有自首情節也可以不從輕處罰。例如:一案殺多人,罪行極其嚴重的,雖自首也不足以從輕處罰;雖造成一人死亡,但手段極為殘忍,或者具有分屍、焚屍等惡劣情節的,等等。



風雲26610126


自首與減刑完全是兩碼事。自首是判決宣告前的一個量刑情節,而減刑是在判決生效後的執行階段根據服刑人員的悔罪表現在原刑期上予以減少。

殺人未必會長命,首先要看其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如果是過失頂頭7年。如果是故意,還要綜合犯罪動機、犯罪手段與情節、造成的危害後果來判斷是否應當處以死刑立即執行。如果主觀惡性極大,犯罪手段殘忍,危害結果影響惡劣,即便自首也不影響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李翔宇律師


我小時候看過一個動畫片,好像是碟片還是電視忘了,實在太早了。只記得是三個人操控機甲,一開始是個人操控,最後合體。唯一一個記得的情節是大結局,一個大的機甲左手還是右手被折斷,然後幾個人合體對抗老boss。童年的回憶好想再看看,之後就再也找不到了,大家對這個有印象嗎?


離經易道醉花間


我認為這個需要看各自情況。法律也早已有具體條文規定。法律條文制定的基礎無外乎道德倫理人情事故,有雖殺人卻被普遍同情的,可認為有情可原,罪不致死。倒是對投案自首的,要慎重對待。我認為,如果判定是有預謀的對無辜者(個人恩怨也是算無辜者)的傷害,或者情節惡劣,手段殘忍的,或迫於外力壓力的,即使投案自首,也不寬侑。

刑罰的目的就是為了遏制犯罪,如果罪犯把自首當作逃避嚴厲制裁的漏洞,那就應當堵上這個漏洞。


手機用戶62140351431


滴滴平臺是幹什麼吃的??明明已經有乘客投訴了,就應該立馬封停犯罪分子帳號!!!暫停他的服務就不會出現如此悲劇!滴滴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見意家屬向其鉅額嗦賠!同時政府部門應該暫停滴滴業務,什麼時候整改到位了再開業!


荼清味


從這件事看,一審法院明顯判決過重,一是激憤殺人,一有自首情節,之所以法院給出如此結果,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迫於壓力,才有以下結果,如果執法機關都站在風口浪尖上去執法,何有公正之說


餘輝光芒


如果我是殺人犯,如果自首了都不減點,按本性來講,我也不會去自首了!但罪大惡極的殺人犯也的確不能減!主要看殺人的性質!


忠58081806


殺人不一定償命,自首也不一定減刑,主要還是看殺人動機,還有惡劣的成度。在死者本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殺人就不一定償命。為了錢財殺害他人,公安部門破案已獲進展的情況下,投案自首是不被認可的,仍然會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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