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見死不救是犯罪!中國有這種規定嗎?

閱讀《德國刑法典》,發現一條有趣的法律規定——見死不救是犯罪!

德國:見死不救是犯罪!中國有這種規定嗎?

德國:見死不救是犯罪!中國有這種規定嗎?

在大多數人心中,對於見死不救者,無法用法律予以苛責,只會用道德進行譴責,更或許我們連道德譴責的權利都沒有,受到“各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思想的影響,估計有很多人都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然而,德國卻是直接用法律來明確規定,見死不救構成犯罪。其規定如下:

《德國刑法典》第323條第c項:“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根據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救助有可能,尤其對自己並無重大危險且不違反其他重要義務而不救助的,處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刑。”

這條法律說的是在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者其他急難時,公民有救助必要,在有可能進行救助,而且救助對自己並沒有重大的危險、又不違反其他重要義務的,如果不救助,處一年一下自由或罰金。總結這條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有救助義務+有救助可能+救助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不違法其他重要義務+不救助=犯罪。根據這條規定,查了下德國的案例,結果未查到,只是在一篇文章中有提到過類似案例。

2016年夏天,卡斯特羅在德國西部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的埃森大學讀書。某天,他和幾名同學到郊外的山上游玩。玩至傍晚,卡斯特羅和同學們下山準備回家,路過一段較為陡峭的山坡時,隱約聽到山坡下面有呼救的聲音傳來。“好像有人掉下去了。”卡斯特羅聆聽片刻後說。“怎麼辦?我們要去救他嗎?”一個同學問。卡斯特羅遲疑道:“怎麼救?我們不熟悉這裡的地況,而且天也黑了,搞不好我們自己也會摔下去。”聽了卡斯特羅的話,同學們打算離開。這時,有同學說:“要不,我們打電話報警吧,讓警察來救人。”“可是,萬一那個人說是我們害得他掉了下去呢?那我們豈不是自找麻煩?”卡斯特羅顧慮重重。最後,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卡斯特羅和同學們離開了。可是沒想到,幾天後,警察卻找到了他們,要對他們進行拘捕。“我想,你們是搞錯了,我們什麼都沒有做啊!”卡斯特羅大聲申辯。帶頭的一名警察說:“是的,正是因為你們面對別人危難的狀況,什麼都沒有做,所以你們違法了。”——《德國:“見死不救”也犯法》(文/張君燕)

德國:見死不救是犯罪!中國有這種規定嗎?

那麼,我們國家對於見死不救是如何規定的呢?

我們先看兩個案例。

案一:行人A見到路人B被車撞到,B頭破血流,生命垂危,A見死不救。

案二:

丈夫C見到妻子D被車撞到,D頭破血流,生命垂危,C見死不救。

你覺得上述兩個案例中的A、C是否構成犯罪呢?

答案是A無罪、C有罪。

等於說在中國,如見死不救也有可能構成犯罪。為什麼呢?

雖然我們國家沒有像德國一樣直接用法律規定見死不救構成犯罪,但是根據不作為犯罪的刑法理論,見死不救在某一些情況下是構成犯罪的。先介紹下不作為犯罪理論。

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的危害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所謂的作為,是指犯罪人用積極的行為實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即“不當為而為之”。所謂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且可能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當為而不為的”。

不作為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行為人負有特定的作為義務;二是

行為人能夠履行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作為義務與危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特定的作為義務來源有且只有以下四種: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如: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救助的義務。

2.職務業務要求的義務。如:醫生負有救治病人的義務。

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如:合同行為規定的作為義務。

4.現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如:司機交通肇事撞人,有救治義務。

現在回答為何上述兩個案例中的A無罪、C有罪。

A作為行人,無救助義務,不救助不犯罪。

C作為丈夫,有救助義務,不救助是犯罪。他的救助義務是來源於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救助的義務。

以上就是德國和中國對於見死不救的法律規定。

你覺得哪個國家的規定合理呢?

你覺得見死到底救還是不救呢?

德國:見死不救是犯罪!中國有這種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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