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和同居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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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樣!

事實婚姻——雙方都無配偶。只是沒經過法律手續。

同居——雙方或一方有合法的配偶存在,是違背法律的。

是吧?


liujianweng


不一樣!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生活的男女關係結合形成的關係可分為兩種:一是事實婚姻,二是同居關係。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兩性結合。其具有以下特徵:(1)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2)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雙方當事人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並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3)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同居關係,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係。同居關係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均無配偶,不辦理結婚登記,也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以夫妻名義同居;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須具備5個條件:與婚外異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義,時間上持續,狀態上穩定,共同居住。 雖然只是一張紙,受法律保護和不保護的區別。


藍色天空59423


你好,我是今日頭條的創作者,小石頭,很高興回答你這個問題,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你的問題是婚姻和同居是一樣的嗎?

第一點相同點,婚姻和同居的相同點在哪裡?兩個人都在一起生活,也許一起睡覺,一起吃飯,一起起床,一起工作,兩個人有說有笑,有時候也有吵吵鬧鬧,大部分都是歡笑,不高興的時候說走就走,說分手的時候說分手就分手,這些當然是相同點,

第二點,那有哪一些不一樣的地方呢?結婚了以後不僅僅是和和美美,而是多了一些柴米油鹽,是是非非,同居的日子裡面不用考慮雙方家庭的問題,不用考慮孩子上學的問題,也不用考慮養老的問題,醫療的問題,因為同居的日子,如果對方出現問題,自己可以隨時脫身,以分手的名義就可以了,很簡單,甚至可以搞消失,但是結婚就不一樣,結婚以前你肯定要先見父母吧?,結婚以前你肯定需要一些財力吧?結婚以後孩子也會成為你們的心結吧!結婚以後你們可以也考慮白頭偕老,以後養老的問題吧!結婚以後如果對方出現意外傷殘,難道你能脫得了身嗎?但是沒有結婚,僅僅同居的話,我相信你一拍屁股就走了,所以說同居和結婚的差距實在是太大太大了,這個就是人家說的,所有不以結婚為目的的談戀愛統稱為耍流氓,當然了,不以結婚為目的的同居更是耍流氓,

第三點,可能說到這裡以後很多的男孩子就會想著對自己實在是太好了,其實我想說的是,男女都是一樣的,雖然說結婚了以後男孩子會出彩禮,男孩子有了更多的責任,男孩子有了照顧對方的責任有了照顧孩子的責任有了對對方父母負責的責任,但是同樣的,女方也不能說走就走了,結婚了以後對女方來說也會心裡更加踏實,對你也會更加好,所以說婚姻才是真正約束雙方,男人貪圖一點點小便宜。女方沒有結婚的前提下,他可以任意給另外一個男人說走就走,他也可以說離開就離開,所以說還是結婚吧!

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謝謝,再見


小石頭品生活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這種現象是一種違法行為,是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的。

兩者區分的具體的情況包括以下三種:(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3)1994年2月1日以後同居,且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一方或雙方在起訴離婚時要先補辦婚姻登記手續,否則按解除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把握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關係區別的關鍵問題在於:是否具有結婚的實質性要件和是否在1994年2月1日同居




龍舒兒女


不一樣的。事實婚姻的定義是:男女雙方不領結婚證,但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前的法律承認事實性婚姻,但是現在的法律已經不承認了。必須領了結婚證才叫結婚。但是現在的法律承認同居期間約定的共同財產和花費,同居期間雙方的財產關係視為自願和贈予,不能分手後追討。但是要注意,法律還規定了大額的、有條件的贈予,比如以結婚為前提贈送的房子、車子,對方在兩年內可以反悔追回的。所以最好還是領了證再在一起長期生活。如果是適婚同居的話,以不要超過兩年為宜。



天棠兒


這個肯定不一樣的,,,事實婚姻的定義是:男女雙方不領結婚證,但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前的法律承認事實性婚姻,但是現在的法律已經不承認了。必須領了結婚證才叫結婚。但是現在的法律承認同居期間約定的共同財產和花費,同居期間雙方的財產關係視為自願和贈予,不能分手後追討。但是要注意,法律還規定了大額的、有條件的贈予,比如以結婚為前提贈送的房子、車子,對方在兩年內可以反悔追回的。所以最好還是領了證再在一起長期生活。如果是適婚同居的話,以不要超過兩年為宜。



郭子在鄭


根據國家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94年2月8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為事實婚姻,以此日期為界限,國家已不承認事實婚姻這一說法,統稱為非法同居~




浮生寂滅


事實婚姻與同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事實婚姻除了沒有領結婚證外,一切與婚姻相似,雙方父母承認,雙方同住同生活,有的還生有兒女,成了無證的事實婚姻。同居則是非公開的同居,甚至雙方父母也不認可的。有的甚至是有夫(妻)之人。所以,屬於非法同居,亳無法律保障。


曾國華33


同居是一個更廣泛的概念,雙方在一起生活就是同居。而

構成事實婚姻,要求雙方以夫妻名義生活。


不構成事實婚姻的同居關係中,雙方共同財產為按份共有,解除同居關係時,按照份額進行分割。

對形成於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實婚姻,當事人雖然未辦理結婚登記,但與經登記結婚形成的婚姻關係,採取同樣保護、對待的態度;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原則上要平均分割。


另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但不構成事實婚姻的,在解除婚姻關係時需要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形成事實婚姻的,可能構成重婚罪。


合肥律師老王


事實婚姻就是同居,就是男女在一起生活。都是無證駕駛。

事實婚姻是一段歷史時期的產物,是一段歷史的紀念,是特殊時期的產物。是法制不健全的表現。

因為男女在一起時間久了,因為沒搞計劃生育,沒限制人口增長,也沒有什麼財產,也沒有離婚。人們就把幾十年甚至一輩子在一起生活的男女稱為事實婚姻。有證無證也無所謂。

因為一生沒有離開過自己的家。結婚證只在出遠門住賓館時可以減少一些麻煩,可以堂堂正正男女住同一間房。有結婚證才可以同房。否則,會很麻煩。

一沒出門,二沒離婚,不涉及財產分割。所以沒有領證也一樣過日子。

後來由於實行計劃生育,又因為一些男女沒到結婚年齡,但又住到一起了,控制不住了,情不自禁了。由於種種原因,譬如父母身體不好,需要人照顧,或者父母希望早點抱孫子。由於種種原因,沒領證就生活在一起了。這叫同居,叫“非法同居”。

要說有區別,可能事實婚姻就是一輩子同居在一起,而同居只是在領證之前的一種曖昧關係。同居可能會領證,會補辦手續。

畢竟,社會在發展,人們的法制觀念法制意識會增強。有證無證在離婚處理財產時區別太大了。

事實婚姻已經沒有生存土壤了。結婚證與身份證一樣重要了,結婚證就是駕駛證。沒有駕駛證誰敢開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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