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關於企業復工人員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認定為工傷各位怎麼看?

知了知了知了


我的理解是,工傷保險參照了商業保險中對於”不可抗力”的出險不予賠付的辦法對於非參加防疫救治工作的人員不能認定為工傷和給予賠付,但所有確診新冠肺炎的患者治療費是全部由國家支付的。

而參加防疫救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有關單位人員是可以認定工傷的,但這個”參與”防疫救治的範圍認定也會控制得很嚴,並非你認為是”參與”就能認定。


執君之手觀日落月升


雖然很多人不理解人社部關於企業員工感染新冠肺炎不算工傷的說法,但是這是合法的。具體怎麼回事呢?


企業職工感染新冠肺炎不能算工傷


大家好,我是社保專家思之想之,企業員工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傷呢?對於這個問題,人社部21日進行了公開回應。

人社部表示,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也就是說,如果你是企業員工,而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人員,不管你是在上班途中還是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都是不算工傷的。


醫護人員等感染新冠肺炎可以算工傷。


根據人社部出臺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人社部表示,這是在抗擊疫情期間,對於新型冠狀病毒職業暴露風險高的從事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特殊政策,體現了對醫護和相關工作人員的關愛。

可見,根據這個規定,如果醫護人員不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感染的新冠肺炎,也是不能認定工傷的。

企業員工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不算工傷,合法嗎?

其實,這是合法的規定,先來看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一般來說,工傷認定必須在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

而不管企業職工是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都不能說是因為工作的原因感染的新冠肺炎,因為新冠肺炎疫情不是因為你從事這份工作而導致的。新冠肺炎的感染源也是難以確定的。

工傷認定需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進行綜合認定。因為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感染場所較多,所以很難認定是否是在單位或者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所以,難以認定工傷。

試想一下,其實不只是新冠肺炎,如果你在工作期間,被同事傳染了普通流感,也是不能算工傷的。

不算工傷,得了新冠肺炎,財政兜底,個人不用掏錢

感染新冠肺炎後,所有醫療費用都是財政兜底的,居民不用花一分錢,所有醫療費都是財政來支付的。

所以,還要啥工傷?也就沒有認定工傷的必要了。

小結:

1,就算是醫護人員,不是因為履行職責感染,也不算工傷。

2、這是一種傳染病,無法確定你是因為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感染的。

3、感染肺炎後,所有醫療費用都是財政兜底的,居民不用花一分錢,還要啥工傷?

更多社保問題,關注思之想之。


思之想之


企業職工為了復工感染新冠肺炎,確實是一個讓人痛心的問題。這種情況下,感染肺炎能否認定為工傷呢?

正方認為:職工復工是明明知道存在感染的風險,卻為了社會恢復正常做貢獻;而且是在工作崗位上受到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反方認為:國家明確規定只有在抗擊新冠肺炎一線崗位上的醫護人員和其他相關工作人員,被感染新冠病毒才可以確認為工傷,普通人感染肯定是無法確認工傷的。

《工傷保險條例》是怎樣規定的?

(一)職工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七大類,分別是: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事故的定義側重於偶然性和突發性。受到同事之間的新冠病毒傳染不是事故,是不可以依據此條的。

②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同樣不是事故傷害,因此排除。

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普通工作的職工被傳染新冠病毒肺炎,不屬於履行工作職責,也不屬於受到的意外傷害,可以排除這一條。

但是依據《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國家下的專門通知做出的定義。

④患職業病的。

依據《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光看這一項,確實靠點邊。但實際上,接觸攜帶新冠肺炎的同事,一般來說跟職業活動無關,跟社交活動有關了。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職業病的分類、目錄暫時沒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是未來可以添加。其實,對於接觸新冠病毒的醫生、護士和其他相關工作人員等群體,也可以以此認定為職業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不是因工外出期間,直接不搭邊兒,排除。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不是上下班途中,但是,這一事項給我們提了一個反對意見。我們有什麼證據證明,病毒的傳播是單位同事還是上下班途中的其他人給傳染的呢?這一證明實際上很難,全靠工傷行政部門的認定。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沒有規定新冠肺炎屬於其他情形,排除。

(二)除了工傷,實際上還有三大視同工傷的情形: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種情況不管是否患有新冠病毒肺炎,只要是符合上述情形死亡的,都是視同工傷。

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傷害,範圍比較大。但是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動中,這一般指的是防治新冠肺炎一線的醫生、護士和其他相關工作人員,普通職工日常工作中,是不能適用這一條款。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這一情形是照顧傷殘復退軍人,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無關。

所以說,普通職工在工作崗位上被同事傳染確診的情況下,是很難認定上工傷的。不過,我們可以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第2款規定,在隔離期間,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一樣用人單位是可以發放工資待遇的,跟停工留薪期待遇沒有區別。但是,如果因新冠肺炎去世,待遇可就差大了。


暖心人社


對這個問題,我曾於2月9日在悟空問答的”企業員工上班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算工傷嗎”的題下,有一個自認為比較全面、比較權威的回答。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點我的頭像,進我的空間看一下。我相信你一定不會失望。回答如下:

企業員工上班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傷?當前,疫情尚未得到很好的控制,企業復工在即,想弄明白這個問題的大有人在。

如果有企業的員工問我這個問題,我的回答是:不算!除非特殊情況。

我為什麼這麼說呢?是不是工傷不能想當然,要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工傷也叫公傷。

在工傷管理方面,我國現行的是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條例》適用於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

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 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從《工傷保險條例》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能夠認定為工傷的,是“因工作原因”(所從事的工作)而受到了事故傷害、意外傷害或者是患職業病(法定的)。因傳染導致的患病不是事故,不是意外傷害,也不是職業病,顯然不在工傷之列。

規定的例外情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不包括患病。

所以,企業員工上班期間感染“新冠肺炎”不算工傷。患病職工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可以“視同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按照上述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感染“新冠肺炎”而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符合視同工傷並按照工傷進行處理的條件。但是,“新冠肺炎”患者從患病到死亡,都要經過相當長的時間,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能性不大。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們可以理解為,在抗擊“新冠肺炎”的戰鬥中,在有組織的參加抗“疫”活動由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的,可以“視同工傷”。“視同工傷”者,可以認定工傷,享受工傷待遇。但目前國家及有關部門已經明確適用的,還侷限在特殊情況下履行職責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

類似規定首次出現在2003年的“非典”時期。當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財政部和衛生部四部門聯合發出了《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員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2003〕2號),規定在非典型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非典或因感染非典死亡的,可視同工傷。但此規定只執行至2003年年底,屬於非常時期的特殊規定。

今年1月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佈了《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通知指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享受這個待遇的,侷限於參加“新冠肺炎”的“防治人員”(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本《通知》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2020年3部委《通知》與2003年4部委《通知》規定內容基本一致,不同的是,2020年的《通知》沒有施行截止日期。

綜上所述,除了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以及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感染“新冠肺炎”而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企業員工之外,企業員工上班期間感染“新冠肺炎”不算工傷。

筆者留言:我是呂歷春秋,資深安全從業者,註冊安全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謝謝您的閱讀。你的關注,我的動力!


呂歷春秋


很高興回答你這個問題,首先要確定的是感染源在哪,況且這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你根本看不到,摸不著,人社部關於企業復工人員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認定為工傷。

關於如何認定疫情中的“工傷”,人社部稱,《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謝謝你的問題,也許這也是大家關心的問題。


山西永平


企業返工人員感染冠狀肺炎病毒,不管是在上班路上還是在工作中間,感染上了病毒,都不能算工傷這是有明文規定的,社會勞保法工傷條例不知大家注意沒有,與職工所在工作有關的疾病,包括上班必經道路上的意外可以劃定工傷,


楊建曦


我個人認為是因為在上班期間不幸感染疫情因鑑定為工傷。現在國家也開始實行安批次復工,企業一定要落實好各項工作,確保員工各項利益。


鹹魚翻身啊明仔


應該是工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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