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狀病毒疫情引發合同履行問題的法律救濟-不可抗力&情勢變更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導致合同履行問題的法律救濟

——不可抗力&情勢變更

國雙律師事務所 紀紅勇

近期,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肆虐中華大地。全國人民都眾志成城防控病毒,我們相信一定可以取得抗病毒的勝利!在此期間,筆者收到一些關於疫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如何從法律上免責或者減輕責任的諮詢。同時,筆者也在網絡上看到一些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文章,這些文章有的分析全面入理,有的一概而論認為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免除責任,有些武斷。為此,筆者就相關問題進行了粗淺的研究和思考,與大家一起交流溝通。

一、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引發合同履行問題可能的法律救濟——不可抗力&情勢變更

(一)不可抗力及法律依據。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均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上述規定言簡意賅概括出了不可抗力的核心特徵: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不可抗力事件一般表現為影響合同履行的災難性事件,既包括自然力量,如地震、水災、旱災、暴風雪等;又包括社會異常行動,如戰爭、暴亂、軍事封鎖等。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因此,如果因為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不能履行乙方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上述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除民事責任。此外,根據《合同法》九十四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情勢變更及法律依據。

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發生情勢變更而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者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會顯失公平,因此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或者司法程序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在很多國家和國際條約都有規定,有的把它和不可抗力進行區分,有的則不進行區分。

我國法律並沒有對情勢變更進行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都認可情勢變更。早在1993年《全國經濟審判工作會談紀要》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指出:由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原因,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非當事人所能預見的根本性變化,以致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情勢變更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該會談紀要是司法機關在實踐中比較早的肯定情勢變更原則的文件。此後,在《最高人民法院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中規定: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

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根據實踐需要,對情勢變更進行了明確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儘管對於該條規定,學術界存在一定爭議,但其目前是關於情勢變更最權威的法律依據。而且筆者注意到2019年公佈的《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條基本吸收了該條規定:“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 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區別

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區別在理論上有時很難區分,有些國家也不區分。筆者僅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對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主要區別做如下大致區分:

(一)適用條件不同。不可抗力適用的條件是因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導致客觀上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民事義務;而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是不可預見客觀情況發生,若繼續履行合同則顯失公平。

(二)設置目的及法律責任不同。不可抗力的目的在於免除因不可抗力導致客觀無法履行民事義務的民事責任;而情勢變更在於通過適用公平原則,由法官裁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權益失衡問題。

(三)權利性質不同。不可抗力法律規定直接免責,屬於形成權,只要通知對方即可,屬於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而情勢變更則屬於請求權,發生情勢變更,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

(四)適用範圍不同。不可抗力不僅適用於合同關係,而且適用於侵權;而情勢變更僅適用於合同關係。此外,不可抗力一般不適用於金錢給付之債。

(五)與訴訟時效關係不同。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不可抗力可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而情勢變更則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

上述簡單總結了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區別,但司法實踐中雖有傾向性意見,但也有不同的判決,因此總結未必準確,期待法律或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進一步明確。此外,除了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區別外,

實踐中要區分情勢變更和商業風險的不同它們二者對發生客觀情形的不可預見程度是不同的,情勢變更是超出了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客觀可預測的正常範圍;而商業風險是訂立合同時當事人能夠或應當預見的。

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引發合同履行問題對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具體適用

正如筆者上述所言,由於我國對情勢變更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僅有司法解釋,且實踐中也能見到不同判決,因此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引發合同履行問題,能否適用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進行救濟,適用何者進行救濟的問題上,筆者只能斗膽根據法律、司法解釋以及總結大多數判決的意見,提出個人的傾向性建議,供參考。

(一)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筆者近期看到很多文章在回答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否是不可抗力。有的人回答是,有的人回答政府限制令是,說法不一。筆者認為,概括來講,這次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徵,屬於不可抗力事件。但是,在具體案例中,

相關無法履行義務的結果要和不可抗力之間有因果關係,若沒有形成因果關係,則不能適用不可抗力。但,在不適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存在適用情勢變更的可能。因此,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導致無法履約或無法按時履約,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適用何種法律救濟手段,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二)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引發合同履行問題適用不可抗力及情勢變更的具體分析。

實踐中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引發適用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典型合同類型有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勞務合同、旅遊合同以及建築工程合同等。這些合同是否適用、適用哪個救濟途徑需要具體分析。

1.關於買賣合同,如果確因此次疫情客觀導致無法交付或無法按期交付,應當構成不可抗力。比如,賣方廠家在武漢,由於武漢封城政策而導致無法按期履行貨物交付義務的,屬於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應當免責。

2.關於飯店、商場等場地租賃合同,由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爆發,導致客流顯著下降,收入驟減甚至沒有收入,如果按照原有租賃合同履行,則會顯失公平,承租者可以和出租人協商減少租金,協商不成,可以考慮以情勢變更為由請求人民法院變更租賃合同的租金,即減少租金。如在李培豔、萊州市永安路街道西關居民委員會追償權糾紛一案(【2018】魯06民終268號)中,一、二審法院均認為“非典"疫情繫不可預知的災害,上訴人李培豔承租的賓館停業,造成經濟損失是客觀存在的,該損失超出了市場風險的範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適當減免部分租賃費,於法有據。

3.關於勞務、服務等人身依附性合同,如果提供者確因感染病毒等客觀原因無法提供勞務、服務的,可以根據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僅僅因為害怕感染病毒而拒絕服務或勞務的,一般認為並不構成不可抗力。

4.關於旅遊合同,《旅遊法》將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在一起進行了規定,明確了不同情況的處理原則和責任分擔,本次疫情可以適用《旅遊法》相關規定。《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三)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四)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5.關於建設工程合同,因為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引發的工程延期問題,實踐中有的法院認為構成不可抗力,有的法院認為不構成不可抗力,有的法院按照情勢變更原則處理。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參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的規定處理。根據該通知第三、(三)條,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即是適用情勢變更;若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即適用不可抗力

6.關於與廟會等大型活動相關的合同,因為政府明確要求取消的,廟會等主辦方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可以適用不可抗力,解除與相關合同當事人的合同。

(三)適用不可抗力實踐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實踐中,若適用不可抗力進行司法救濟,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一是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若未及時通知,從而導致對方未能減輕損失的,該部分損失不能適用不可抗力。

二是除眾所周知的客觀事由外,主張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的當事人要提供相應的證據。1月30日,中國貿促會已發出通知,如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可向貿促會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需說明的是,國際貿易合同可能適用外國法律或國際條約,不可抗力適用規則或有一定差別。

  1. 三是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不能適用不可抗力進行免責。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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