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古代民族融合的過程中,看“質子”制度的產生及衰亡

縱觀我國古代史,便會發現一種非常有趣的關係存在。在古代中原王朝與周邊少數民族政權相處的過程中,為了改善兩國的關係,或者實現一種有條件的和平,往往會在簽訂和平協議的同時,伴以兩種特殊的輔助行為,那就是“質子”或者“和親”。今天,我們以古代民族之間眾多關係為題,淺談一下古代民族關係中的“質子”制度。

“質子”是民族關係的一種特殊形式,與貿易關係、朝貢關係、和親關係一樣,都是維繫兩個民族關係的一種手段和溝通的橋樑。通常來說,送質子的一方都相對弱小一些,他們用送質子的手段,去取得相對較強大的一方的保護,取得自己對所轄地區的統治權。其實,質子關係的實質,是一種權利義務關係。

和親,是通過將皇族的女性嫁給對方,建立一種聯姻關係,來改善雙方的關係;而質子則是以皇室子弟為人質,質押在對方國家,以此建立起一種和平。相對來說,“和親”還帶有一定程度的自願性,而“質子”看上去則是一種委曲求全的被動行為。“質子”對雙方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有哪些關係呢?靠“質子”去建立起來的和平,又能否長久呢?

從古代民族融合的過程中,看“質子”制度的產生及衰亡

一、質子制度的思想基礎

古代主從關係之間,有一種禮儀,名叫“策名委質”。它是通過將自己的名字寫在名刺上,送達給特定的一方,以此表達投名者願意與接名者建立一種持久的隸屬與統轄關係。“策名委質”的過程,就是建立一種確定雙方君臣關係或者主從關係的過程。

從漢代開始,中原王朝就把這種確立君臣關係的上古禮儀推而廣之,將其適用範圍擴大到民族關係的層面之上,在確定與周邊少數民族的宗藩關係時,“策名委質”得到了進一步的延伸。與周邊少數民族政權建立主從關係,不再僅僅需要“投名”那麼簡單。因為這並不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主從,而是國與國之間的臣服,是“以國委質”

二、“質子”的作用和意義

“質子”有著悠久的歷史,它作為古代史上的一種權變之術,在另家面臨存亡危機時,作為一種和解手段,能夠最大程度的保護已方。春秋時期,吳國攻打越國,越國在面臨亡國之際,越王勾踐便親自做為質子,以身入吳,保存了越國,使得越人獲得了休養生息的時間,最後滅亡了強大的吳國。通過三千越甲敢吞吳的歷史事件,足以證明質子在古代國家外交中的重要性。

“質子”在漢代被看做解決少數民族問題的重要手段,是因為這種手段能夠不費一兵一卒換來和平。漢朝做為強大的中央王朝,把接受少數民族政權的“質子”看成是自己的專利。在漢朝統治者看來,匈奴人不能用道義約束。要想他們不敢與漢朝開戰,就應該讓他們派出單于的愛子為質,這樣匈奴才能確保和平的實現。

少數民族政權首領的愛子雖然在漢朝為質,但絲毫不影響他們將來繼承王位。在他們到漢朝當人質的這段時間,漢朝讓他們儘可能多的學習漢朝的文化。這樣一來,便出現了“質其種裔,習我華風”的事情。與此同時,少數民族的落後風俗得以改變,而漢朝也在無形之中同化了少數民族。

從古代民族融合的過程中,看“質子”制度的產生及衰亡

三、漢朝對質子的管理

漢朝設有大鴻臚寺專門管理四夷事務。這是一個以管理民族事務為主,兼管外交的機構。那些質子來到漢朝後,鴻臚寺會為他們提供專門的館舍居住,這種館舍有著統一的名稱“蠻夷邸”。漢朝會根據入質的質子的背景、國力,安排鴻臚少卿或者從事去照顧他們的起居,安排他們的學習,安排他們觀摩漢朝的先進文化禮儀。

四、唐朝對質子制度的完善

到了唐朝,質子制度有了空前的發展。唐代遣送質子入唐的國家和質子的人數都大大超過了漢朝。唐朝與漢朝相比,民族政策比較開明。從唐太宗李世民開始,對少數民族的認識更加客觀和科學。李世民認為“夷狄亦人耳,其情與中華不殊”,李世民將少數民族的人民與中華的漢人放在一個平等的地位上。他對少數民族同胞也是“愛之如一”。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使得他被各族尊稱為“天可汗”。

唐朝對少數民族地區普遍實行“德化”統治,避免武力鎮壓,而是用金帛厚結其首領,在少數民族地區推行羈縻統治。唐朝雖然也要求少數民族首領將其子弟派來長安來充當人質,但是並不以“質子”稱呼,而是改以“宿衛”的名稱,將質子稱做是“選其酋首,遣居宿衛”,至少是在名義上改變了質子們的“人質”身份,體現了統治者的人性關懷。

不僅如此,唐朝統治者也是非常重視少數民族地區質子的教育問題。唐朝對質子們教育的要求也很高,要求質子們通過學習,能“明習漢法,語兼中夏,知經國之要,察安危於古今”。各族質子到達長安後,會被送入太學接受漢文化教育,畢業後再送入宮廷學習唐禮,然後才能充任宿衛。而那些不能畢業的質子,則被稱為“宿衛生”。或許正是因為唐朝對這些質子的教育,方才將漢文化不斷向四海傳播。

從古代民族融合的過程中,看“質子”制度的產生及衰亡

五、質子制度的衰亡

質子制度從秦漢時期興起,經過千百年的發展,直到明清時期,質子制度方才進入它的尾聲。其實,質子制度的衰亡,主要因為中央政府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改土歸流”的政策,改變了原來的羈縻制度。雖然朝廷加強了中央集權,卻也使得質子制度逐漸退出了歷史的舞臺。

明清之前,朝廷對少數民族衽因俗而治的羈縻制度,分封少數民族地區的首領為國王,實行國王對少數民族地區的世襲統治。當時,中央集權制度不夠完善,朝廷被迫使用質子制度。當時,為了保證各地區首領的忠誠,中央要求他們向中央政府派出質子,做為臣服中央的一種手段,來達到中央王朝對這些政權的宗主身份。

到了明清之時,中央集權達到頂峰。中央政府對許多少數民族地區派出流官,廢除了少數民族首領的世襲制度,在這些地區設置府、州、縣,這些地區同王朝的其他地區一樣,成為中央直接管理的地方政府,再也不需要用“質子”這種手段來鞏固統治。這個時候,沒有了各種地方首領,質子制度也在無言之中被廢除。

從古代民族融合的過程中,看“質子”制度的產生及衰亡

六、總結

秦漢時期,因為特殊的時代背景原因,之一制度逐漸出現。當時,各地首領將質子送到中央王朝中去,主要還是為了向強大的中央政權表示忠心,其次,也是為了給自己所在地方換回長久的安全。可以說,質子制度在民族關係的歷史上起過重要作用,它推動了各民族之間的和平,奠定了邊疆的安寧。與此同時,質子制度也在不同民族之間傳播了文化,為中華民族的大融合和不同民族間政治、經濟、文化交流都做出過巨大貢獻。也可以說,一些質子也曾為緩和民族矛盾、解決民族衝突獻出了自己的生命。客觀的說,質子制度在我國曆史上曾發揮了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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