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錢請律師,那麼即使站在正義的一方是不是也有可能敗訴?

胡椒大神二號


打官司就是拼證據,誰的證據全誰的證據有說服力,誰就能打贏官司,判定一個人有罪沒罪,並不是說這個人犯罪了,而是有證據證明這個人沒犯罪或者有證據證明這個人犯罪了。


小學s老施


1,,正義不正義,正是法院說了算,所以你的問題的正義是兩個概念,你弄混了。

首先,你的正義是事實正義,不是法律正義。

你被打了,全身多處骨折,你也知道是誰打的,但沒有其它人看見,也沒有攝像頭或其它證據證明誰打的,法院就不能說打人者有罪。

這叫法律正義。雖然上帝和佛祖都看見了那人,但沒法進入到法律程序之中。

事實正義,是當然打你的人應受制載,但你包括法官,皆為凡人,

這是第一種情況,事實正義和法律正義完全相反。

2---第2種情況,是事實正義並不明顯顯示出對方應受制載,比如你被打是你首先故意挑釁在先,對方應不應受制裁,在兩可之間,或6比4之間。

3.有人證物證展示對方應受制裁,但你未在法定程序中展示或其它情況,對方還是不能受制。

4'''''''律師在這三種情況中,皆有作用

1+++情況,律師會想辦法讓上帝不參與的情況下,如何展現對方的不法行為。

2---律師能發揮更大作用,

3::::律師在程序上發揮

法律只是解決予盾的方式之一,法律只是達至正義好的手段,而不是正義本身。因為在古代,占卜解決誰對誰錯。

而律師是保障你,更好的用好法律手段從而保護你們權利。

如果法律是🔫,那律師就是狙擊手,如何用好槍是狙擊手的專業。


楊瑾623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首先拋出個人觀點:

如果沒有錢請律師,那麼即使站在正義的一方,是不是也有可能敗訴?

肯定是的!訴訟有風險,打官司需謹慎。很多時候正義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法院也不會採納。法律上講究的是——法律事實,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是有顯著區別的!即使有錢請律師,正義的一方也不一定能贏。



為什麼正義的一方也有可能敗訴?

1、用生活中的經驗代替法律中的邏輯

生活與打官司完全是兩回事。生活中的經驗不能完全套用在打官司上。打官司是一件非常專業的事情,有專門的程序法,對打官司的程序進行細緻的規定。打官司的每一步該如何做,程序法都有規定,各種環節與程序環環相扣,機會稍縱即逝。

即使有正義的一方,沒有委託律師也很難把握!

甚至很多新人律師也很難把握!

舉個簡單的“栗子”:小孫在A地人民法院起訴小婷離婚,小婷認為不應該在A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又沒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直到開庭的時候才提管轄異議。那麼即使這個案件從法律上來說不歸A法院管轄,那麼由於小婷的管轄異議申請超過了法定的時間,A地法院可以駁回小婷的管轄異議!

2、盲目的信仰法律

對其他任何事物的信仰都可以是單純的,但是法律的信仰是需要技巧的。法律是要通過程序才能實現公平正義的,而程序本身就蘊含著豐富的技巧。忽略了專業的技巧,就是輕視程序。輕視程序就是對法律盲目的信仰。

很多人認為,事實就是這樣,我沒必要提出證據證明,法院是公平公正的,肯定會做出有利於我的判決。

舉個簡單的“栗子”:老孫年前找了老王借了100萬元,老王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給了老孫。後來老孫通過現金的形式將100萬元還給了老王,但是並沒有收回借條。後來老王拿著100萬的借條起訴了老孫,老孫認為自己已經還了這100萬元,根本就沒有去法院應訴。那麼結果顯而易見,老孫不出庭應訴是為對自己的權利放棄,人民法院基本上會判老孫要償還老王100萬元!


3、自作聰明、盲目自信

很多當事人遇到糾紛以後,會在手機上,電腦上搜索一些相關的法律信息,查閱一些法律有關的書籍。然後就自信滿滿的認為自己已經掌握了知識。自以為是的去參加了官司的審理,結果都是一錯再錯,把本來可以打贏的官司,最後輸得一塌糊塗。可能存在一手好牌被打爛的結果。

小結

其實民事案件一般而言,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簡而言之就是如何讓法官採納自己的觀點、相信自己的陳述。這些所對應的就是法律事實。

也就是說在打官司的過程中,會在法官的內心中形成一種確信的法律事實,但是法律事實很有可能並不是客觀上的事實。

因此在打官司的過程中,如何讓法官的內心形成對自己有利的法律事實就至關重要。而一般人如果不委託律師的話,很難做到讓法官內心形成對自己有利的法律事實。大部分人只會講事實,講普通的道理,而不會講法律上的道理。法律上的道理是需要結合證據以及法律才能更加充分。

很多人卻沒有能力,讓法官內心形成對自己有利的法律事實,這就導致了明明很多人站在正義的一方卻敗訴的法律後果。

以上內容為個人意見,僅供參考。純粹手打、實屬不易,喜歡點個關注唄。如果還有什麼別的問題,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討論。


每日講法


只能說,當今庭審日趨專業化,不請律師就很有可能不能很好地呈現案情、表達訴求,便很有可能面臨著敗訴風險。這個問題涉及到“法官居中裁判”、“事實真實和法律真實”兩個方面的法律知識,我來簡單介紹一下。

首先,我國司法制度經歷了一些轉變,以前法官的職權主義比較濃厚,即法官審案應當主動查明案件事實,當原被告雙方沒有很好、很完整地呈現出案件事實時,法官會主動調查,主動查明案件事實,然後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做出判決。因此,這一時期原告無需擔心自己的訴訟經驗不足,因為法官反正都會幫助自己查明事實的。

但是,“法官職權主義”也有較大弊端,因為賦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案件公正依賴於法官的正直與否,這其實是不太可靠的傾向。於是,我們的司法制度逐漸改為了“誰主張、誰舉證,法官居中裁判”的庭審規則。在這一規則下,法官只根據原被告雙方所呈現的事實裁判,而不會主動查明案件事實。因此,如果原告訴訟經驗嚴重不足而又沒有聘請律師,在庭審中就會處於不利地位。

其次,所謂真實分為“事實真實”和“法律真實”。事實真實是指事情的本來面目,而法律真實是能夠通過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在大多數情況下,事實真實和法律真實是有偏差的,而法官只會根據法律真實依法裁判。因此,對於訴訟參與人來說,最重要的表示將自己主張的事實真實,演繹成法律真實給法官看,而這就需要非常高超的庭審技巧才能實現。

因此,聘請律師的作用在於,他能利用自己的訴訟經驗和專業知識,讓法律真實儘可能地接近你的事實真實,從而促使法官做出公正判決。


冰焰


先說結論,是的。

舉個例子,民間借貸,被告以時效經過抗辯,原告主張多次口頭催討過,被告代理律師否定該主張,法官通過調查詢問的方式希望幫助原告認定時效中斷,但無奈債權已到期時間過長,又確實沒什麼證據證明中斷事宜,只得判決駁回。訴訟期間法官多次進行調解工作,一心就是為了原告能挽回一部分損失但可能原告還認為法官是和被告是穿一條褲子的。

不知道按照題主的想法,這個例子中的原告算不算代表公理正義的一方,算的話,請了律師照樣敗訴。

再比如,老人做生意想要租賃一個商鋪,談好了條件1、條件2、條件3,但最終落在書面上的只有條件1,出租人故意沒寫條件2和3,但可能這才是影響雙方合同能否成立的關鍵。合同成立並生效後,雙方發生爭執,老人不願承租房屋,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或者是以欺詐為由要去撤銷,說實話,如何抉擇很為難)租賃合同,返還已支付的房屋租金。有點實務經驗就會知道,但凡被告請了律師,一定會說,老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能力判斷自己行為帶來的後果,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的情形,又不存在法定或者約定的解除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即便上一個例子還不算正義,下面這個,再常見不過,根本不需要我杜撰,一部分騙子敗類,滿口答應老人的要求,但不落在書面,老人一方夠正義了吧,但官司的風險未免太大了吧?說實話,風險已經達到了,我真擔心,收的律師費成了老人的損失擴大部分,確實太困難了。解除的話,法官助攻下沒準真能依職權解除,起碼止損了,撤銷,真的太難。

從最近的庭審中,我漸漸發覺,法官對於類似這樣的貌似正義的案件,是願意庭前和庭後聽當事人代理人多嘮叨兩句的,可能法院也樂得類似案件原告方有請律師,至少幫法官向原告解釋了訴訟風險,也減少法官的風險。真到了判決階段,還是得看證據,沒辦法,小部分原因可能也確實是比較麻木了。

再說一個例子,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現實就是,加沒加班這件事,從律師到仲裁員到法官,一看起訴狀和證據材料,太門兒清了,十有八九那就是加了,勞動者夠正義了吧,但是官司也贏不了。

這種案件,貌似大家已經形成了一種默契,勞動者的舉證,但凡沒有什麼加班申請單原件或者一些更特殊的情況(比如拿著單位的公章自己蓋,確實有,當然這不能算正義),證據只有什麼沒有蓋章的考勤記錄,什麼有領導簽字甚至有蓋章考勤表但只有照片(現實中我相信真的極少有人偽造這種東西),公司一方只需要不認可勞動者證據的真實性,最終的結果基本都會是勞動者因舉證不能而敗訴,作為公司代理人,一句不存在加班,漸漸也都沒有了虛假陳述的壓力。畢竟,法官也根本沒精力處理你說瞎話這件事,不如用加班費興許還能調解。


說了這麼多,我就是想告訴看到這個答案的朋友們一個道理,正義的一方,請了律師都還有相當敗訴的可能性,何況是沒請律師。

從我個人角度,確實更希望代理的是,偏向正義的一方,全力以赴,但也時常如履薄冰;偶爾代理貌似非正義一方的時候,想得更多是委託人的利益,也漸漸不那麼在意正義這件事,這就是律師的工作吧。


陸駿秋律師


個人不同意這個觀點:

1、律師是法律工作者,能夠考出律師資格不容易!律師大都是政法大學畢業,但通過律考也很難!

2、但律師不是當事人,對客觀事實的瞭解,一是您的述說。二是您提供的證據。他再結合法律,給您寫起訴狀或答辯狀!

實事求是的講:律師的起訴狀或答辯狀相對比較專業。

3、但律師更多關注的是過程!而當事人更關注的是結果!

法庭上律師誇誇而談,為委託人利益而與對方針峰相對!

4、但判決勝了皆大歡喜!敗了律師拍屁股走人!原因是您提供證據不足,律師已經盡力了!

不服您另請高明!

5、我的觀點:您經濟條件允許,您負擔的起律師費,認為官司值得打!還是請律師好!

畢竟打官專業性強!費時、費腦!

6、如果沒有條件請律師,也可以申請司法救助!

7、個人有理有據,請不起律師,也不能得到司法救助!

哪怎麼辦呢?

哪就親自上陣!

國際歌說的好:“沒有救世主”!

蒐集好證據,自學法律!

毛主席說過:“在戰爭中學習戰爭”!

一審不行!

上訴!

二審不行!

申請再審!

再審不行!

抗訴!

抗訴不行!

申訴!

學習秋菊打官司的決心和精神!

堅定信心不勝訴不罷休!

因為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法官!

有理走遍天下!

只是時間問題!

決定戰爭勝敗的因素是正義和人!

不是武器!

決定官司勝敗的關鍵是:

證據+法律依據是第一位!

訴訟請求是第=位!

訴訟技巧是第三位!



正源畫廊一業餘學法


首先這個問題問得就比較科學啦!情況隨時都是可能有變的!

但題主的的目的應該是在尋求解決問題的方式方法才對!

針對一些特殊情況,我們國家的相關部門還是比較人性化的!建議題主可以考慮到司法局申請司法援助的哦!

不過,司法援助會對申請人有一些要求!其實,也不要一聽說有要求就卻步了!要求不過是審查申請的當事人是否符合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而已,所以一般不會太繁瑣的!

申請法律援助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第一:當法律援助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等有所缺失或是未按照要求填寫時,法律援助機構要求申請人補充或者說明而申請人未按要求做出補充說明的,將會被視為撤銷申請!

第二:申請人必須如實陳述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具體情況,保證自己提供的身份信息以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第三:如若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告知有異議或是持有不同意見的,可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

如果你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關注我們進行私信諮詢哦!


法學堂


法院審案是通過法律的適用來維護實體正義。什麼是實體正義?比如他人欠你錢了應當還,這就是實體正義。

但是,如何實現實體正義呢?通過程序正義來實現。程序,就是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的審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法律程序。所謂程序正義,就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審理案件,如果程序正義了,就視為實體正義實現了。

許多人認為法律是維護正義的,我正義在手,不會打不贏案子。但是,他的正義往往過不了程序正義這一關,當然也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舉例說明:

你起訴他人欠你錢,但是你沒有任何書面證據,只是有證人證明你是把十萬元的現金交給借款人的。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會判你敗訴。這就是通過程序正義(舉證責任的安排)來實現實體正義。

你借給對方錢可能是真的,但是,如果你可以找個證明人法院就支持你。那麼就會出現很多人找個證明人就向法院起訴“欠錢”的情況,這個社會就亂了。

因此,法律和法院更多地是考慮如何以最小的成本最大化地保護整個社會總體的實體正義,有時會因此犧牲某個人的實體正義。

前邊說了,實體正義需要程序正義來實現。具體到一個案子,實體正義的實現就是通過合法的審判程序、當事人在審判程序中合法地行使訴訟權利來實現。

根據法律法官是居中裁判,不得在審判程序中偏袒任何一方,所以即使法官覺得某一方可能更有理,法官也不能給某一方支招。但是,法律為缺乏訴訟知識和訴訟技能的當事人設立了合法的“支招人”和訴訟幫手,這就是律師。

律師也不能包打官司,如果缺乏足夠證據,律師也沒辦法。如果案情簡單、證據充分,沒有律師也會勝訴。


律師張晨陽


是的,律師 是最不道德的職業,花錢都可以違背良心,收買法官是他們律師存在的必要條件!至少50對50。

有反對的必須是法官和律師,以你們的案件為例,不是一個案件,是你所有案件為證據公開。

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普及,固定法條,比象棋簡單多了,那時錯案,冤案將降低到1%以下。人為因素的侵害生命財產安全將不復存在!


易源界呂斌


這個問題我最有體會。

1、我這案子是個【訴】而非【訟】的案子。什麼意思呢?簡單理解,訴就是“訴說、控告”;訟,可理解為“爭、求”。我這個案子,是基於監護人違法而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子,申請人可以是另一監護人,也可以是民政局、婦聯、居委會、村委會、共青團……類似於公益訴訟,上推是保護一個適齡小孩的義務教育權。因為按《義務教育法》第四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適齡兒童都有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義務教育的義務。而被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人已1年多未送小孩接受義務教育了。遇到這情況,檢察院都需要按規定向民政局發出可檢察建議,要求民政局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此案該是正義的了吧?

2、此案對方請了上海協辦律所的沈某某做代理律師,我方沒請律師——不是沒錢而是覺得沒必要及為了省錢。

3、廣州海珠法院(2018)粵0105民特168號判決結果:日本政府將小孩保護起來,小孩正在日本接受教育,相關權益沒有受到侵害。該法官不但捏造了“日本政府保護中國小孩”的事實,而且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三、四、五、九、十一、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第一、二、五、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4號)第一條等規定,以及《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1985)、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2019-06-23)等中央文件精神。

一個勇於違法、敢於漠視法律的法官,要讓他【依法】公正判決,還有多少可能性?

4、其後,該法院審監庭庭長作出了(2018)粵民特監2號裁定維持原審判決。於是,當事人向天下英雄發出江湖帖:凡有志願者到日本獵殺此婦人,可得【匡扶正義、維護法紀、見義勇為】獎金,金額可達7位數。注意,這不是僱兇殺人,因為在見報前,他不認識你,你也不認識他,大家都只是出於倡導社會價值取向,當事人向正義者事後現金獎勵,並非事前約定,更沒訂金。

我國《義務教育法》是以法律關係當事人的“國籍”作為連接點確定的法律。《義務教育法》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因而,義務教育不但是法律問題,更是政治問題。

中央電視臺2017年9月13日《焦點訪談》談到“因為學生讀什麼書,接受什麼樣的教育,他就會成為什麼樣的人。他接受中國文化的薰陶,就對中國文化有一種歸屬感,有一種熱愛之情,將來不管走到哪裡,他都有一顆中國心,這樣的話,我們才真正是說在培養我們炎黃子孫的後代,中華民族的後代,在為中華民族傳承文化的基因”。

而眾所周知,半個多世紀以前日本侵略者發起的那場侵華戰爭,是中華民族永遠的傷痛;侵華日軍犯下的滔天罪行,罄竹難書。這一切,本應被國人銘記,以時時警醒、圖強奮進。如果不顧民族感情、不念民族歷史,屢屢做出一些出格的事,不僅挑戰國人感情底線,也觸犯法律底線。2019年3月26日日本文部科學省發佈對於教科書的鑑定結果包括有日本小學教科書明確提到“尖閣諸島”(即中國釣魚島)是日方固有領土,中國外交部對此進行了批駁並敦促日方正視歷史和現實,以正確歷史觀教育年輕一代。


日本義務教育並非中國義務教育,更不可能是優於甚至可取代中國義務教育。

昔日,咱們志願軍跨過鴨綠江,這回,咱們的志願者同樣可追兇到日本。

5、向檢察院申訴,檢察官一語道破:你沒請律師吧?——原來如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