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比:“個稅年度匯繳”vs“12萬元申報”

依據新個稅法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作為首次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和原個稅法下的“12萬元以上自行申報”有何不同,本文為您解讀。

對比:“個稅年度匯繳”vs“12萬元申報”


01 申報人

“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繳”:取得綜合所得的居民個人。所謂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按照個稅法的規定,居民個人屬於全面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原“12萬元自行申報”:年所得12萬元以上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

補充:新舊個稅法納稅申報情形

對比:“個稅年度匯繳”vs“12萬元申報”


02 所得的範圍

“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繳”:一個納稅年度取得的綜合所得,具體包括四項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原“12萬元自行申報”:原個稅法下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以下11項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收的其他所得。


03 申報豁免情形

對於“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繳”,符合以下三種情形,納稅人可以不用進行彙算清繳:

對比:“個稅年度匯繳”vs“12萬元申報”

原“12萬元自行申報”: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當按照規定於納稅年度終了後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04 申報時間、地點

“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繳”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按照以下規則確定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

對比:“個稅年度匯繳”vs“12萬元申報”

原“12萬元自行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僱單位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僱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僱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05 未申報法律風險

由於新的徵管法目前還沒有通過,因此在新舊個稅法下,沒有如實申報納稅面臨同樣的法律責任,具體情形如下:

對比:“個稅年度匯繳”vs“12萬元申報”

需要提示的是,相對於之前的“12萬元自行申報”,如今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年度個稅申報,還將會

記入個人納稅信用記錄,受到聯合懲戒。根據《關於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的通知》(發改辦財金規〔2019〕860號),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違背誠實守信原則,存在偷稅、騙稅、騙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失信行為的當事人,稅務部門將列入重點關注對象,依法依規採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對於情節嚴重、達到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標準的,稅務部門將列為嚴重失信當事人,依法對外公示,並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共享,推送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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