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TV法治時空
原房主可以收回房子,但要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1、法律分析。
物權法將房屋買賣區分為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是產權過戶,債權行為是買賣合同。
你們只進行了債權行為,未進行物權行為,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所以,時隔5年,房屋產權依然是對方的,還受法律保護。
2、對方可以收回房產的依據
雙方未辦產權過戶,產權未發生轉移,對方還是產權人;依據所有權的權利內容,產權人可以排除其他人對房產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
目前,房產由你“佔有、使用”,對方是產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房產行使“佔有、使用”權利。
3、如何對你進行權利保護
有房屋買賣合同在,這是你權利救濟的護身符。如對方強行收回房產,你可以有兩種維權辦法:
(1)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辦理產權過戶。
買賣合同已籤,已生效(出現爭議時,須法院認定合同效力),已實際履行,已交付,已裝修入住;房屋買賣只差一個物權行為,則買家可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能否獲得支持,由法院判決。
(2)依據買賣合同,主張違約金、裝修款及5年中還款部分款項
如第三人已通過善意取得的方式擁有房產產權,那你只能通過買賣合同,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賠償裝修款,5年間貸款金額及佔用資金利息。
4、關於貸款逾期行為
造成對方貸款逾期3個月,影響對方徵信,行為有些惡劣,已構成實際損害;但不成為解除買賣合同的理由,除非當初你們在買賣合同中對此有無特殊約定。
如無特殊約定,你可就此逾期行為對對方進行賠償即可,或另行就此訂立補充協議。
綜上分析,由於未辦理產權過戶,存在第三方善意取得產權可能;基於所有權權能和物權保護,對方有權收回房屋,但需要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房產無小事,律師維權中,歡迎“關注”!
房壇法菜
律師解答: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以後,就是一份生效的合同,之後房產過戶的行為,是履行合同的行為。
本案中,是雙方約定好的,暫時不過戶,買方已經進行交付、裝修等行為,現在因為遲還貸款,賣方要求解除合同,如果使用法律,在買方不同意的情況下,賣方想解除合同是很難的。如果因為買方遲交按揭貸款,導致賣方信譽、精神等受到損害,可以要求買方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