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188 證券簡稱:*ST巴士 公告編號:2020-023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公司判斷,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涉及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 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

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8年4月26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浙證調查字2018117 號)。因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公司已於2018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披露了《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79)。根據規定,公司每月發佈一次《關於立案調查事項進展暨風險提示公告》,詳見《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上發佈的相關公告。

2020年2月24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處罰字[2020]1號),具體內容如下:

“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王獻蜀、周鑫,蔣中瀚、吳旻、林盼東、金一棟、趙斌、夏秋紅、陳信勇、陳銀華、孫浩初、金洪飛,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

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士股份”)涉嫌信息披露違法案已由我局調查完畢,我局依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措施。現將我局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措施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和依據及你們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

經查明,巴士股份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巴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士科技”)系巴士股份全資子公司。巴士科技違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在收入確認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對其部分經營業務確認收入,累計虛增2017年1月至9月營業收入43,936,446.57元。巴士科技納入巴士股份合併報表範圍後,導致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其中:在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中虛增1月至3月營業收入13,299,201.43元、淨利潤10,721,960.12元,佔當期披露淨利潤的比例為268.87%,使巴士股份當期淨利潤由虧損變為盈利;在2017年半年度報告中虛增1月至6月營業收入33,983,987.48元、淨利潤27,061,114.67元,佔當期披露淨利潤的比例為127.17%,使巴士股份當期淨利潤由虧損變為盈利;結合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虛增1月至9月營業收入43,936,446.57元、淨利潤34,938,845.85元,佔當期披露淨利潤的比例為33.45%。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簽字董事均為周鑫、王獻蜀、金一棟、趙斌、蔣中瀚、吳旻、金洪飛、陳信勇、陳銀華等9人;亦經監事會審議通過,簽字監事均為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等5人。同時,巴士股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簽字董事均為周鑫、王獻蜀、金一棟、趙斌、蔣中瀚、吳旻、金洪飛、陳信勇、陳銀華等9人;簽字高級管理人員均為王獻蜀、金一棟、蔣中瀚、吳旻、夏秋紅等5人。林盼東時任巴士科技財務總監。

以上違法事實清楚,有上市公司公告、決議或會議記錄、情況說明、會計憑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的虛假記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之規定,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之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巴士股份時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王獻蜀(兼任巴士科技董事長),董事長周鑫,時任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蔣中瀚,時任董事、副總經理吳旻(兼任巴士科技副總裁),時任巴士科技財務總監林盼東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承擔主要責任;時任董事金一棟、趙斌,時任副總經理夏秋紅,獨立董事陳信勇、陳銀華、金洪飛,時任監事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擬作出以下決定:

一、對巴士股份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王獻蜀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周鑫、蔣中瀚、吳旻、林盼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四、對金一棟、趙斌、夏秋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五、對陳信勇、陳銀華、金洪飛、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我局擬對王獻蜀採取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第五條等有關規定,就我局擬對你們作出的行政處罰及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你們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上述一至四項所列當事人還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局複核成立的,我局將予以採納。如果你們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我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和證券市場禁入決定。

請你們在收到本事先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回執》(附後,註明對上述權利的意見)遞交我局,逾期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根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處罰字[2020]1號)認定的情況,公司判斷,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3.2.1 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將在收到正式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後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正式公告為準,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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