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要發揮刑法利劍作用


“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法律問題”系列報道之十二


戰“疫”:要發揮刑法利劍作用


2月9日,正是新冠肺炎疫情高發時期,一條視頻刷爆微信朋友圈:一名女子乘坐電梯時,故意向電梯按鍵吐口水,被監控拍了個正著。第二天,重慶市江北區公安局發佈通報說:吐口水的李某因與他人發生糾紛心生怨恨,乘坐小區電梯時向按鍵吐口水發洩不滿。目前,李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無獨有偶。2月12日,重慶市渝北區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吐口水多次恐嚇路人的郭某提起公訴。2月15日,因患新冠肺炎治癒出院的張某,被海南省東方市警方帶走,此前張某在輸液時往地上吐口水,導致2名醫護人員感染新冠肺炎。


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惹眾怒,法不容。刑法是我國唯一規定了犯罪和對犯罪懲罰措施的部門法,是最嚴厲的法律,面對突如其來的疫情,刑法該出手時就出手,為疫情防控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月19日,最高檢發佈通告稱,截至2月18日,全國檢察機關共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涉疫情刑事犯罪2692件3722人;受理審查逮捕603件729人,審查批准逮捕498件598人;受理審查起訴323件409人,審查提起公訴238件290人。


刑法進入“戰時狀態”


疫情防控進入戰時狀態後,根據中央《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刑法也進入了“戰時狀態”。刑法發力可以用四個字來概括,就是“從重從快”。


急症用猛藥,攻堅出重拳。2月19日,最高檢發佈了《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一就是從重處罰的典型:湖北省嘉魚縣的尹某從事客運業務,1月23日10時武漢宣佈封城後,尹某先後兩次駕駛九座小型客車接送乘客往返於武漢、嘉魚兩地。2月5日,嘉魚縣檢察院對尹某案進行立案監督,嘉魚縣公安局於同日對尹某立案偵查。2月11日,嘉魚縣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尹某有期徒刑一年。


武漢封城當天,尹某為拉客跑了兩趟武漢,就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顯然這是刑法為疫情防控保駕護航。正如最高檢在典型案例的“法律要旨”中說,武漢市政府依法採取封城措施,目的是為了阻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有效切斷病毒傳播途徑。此後,對於擅自運送人員離開武漢的行為,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具有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應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刑罰的有效性不僅在於刑罰的嚴厲性,更在於刑罰的及時性和不可避免性。及時性和不可避免性在於彰顯刑法的威信,以更好地發揮其一般預防的作用。上述案例一,從立案到批捕、起訴、判決共計6天時間,並且是當庭宣判。案例二的效率也很高,也是當庭宣判。四川省仁壽縣的王某將四輪電瓶車停在小區門口,擋住了進出口通道,小區疫情防控人員要求王某配合防疫工作將車挪走,王某說小區工作人員不是交警,無權要求其挪車,並推搡、辱罵工作人員。2月10日,仁壽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月11日上午,仁壽縣法院當庭宣判,以妨害公務罪判處王某拘役四個月。


2月6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這個意見指出,“堅決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壓倒一切的頭等大事來抓,用足用好法律規定,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根據“兩高兩部”的規定,一些地方都建立了涉疫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走快速通道,由專人負責辦理涉疫刑案。


織密法網,實現刑法正義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2月20日,新華社發佈消息說,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雲南省昆明市中級法院20日對罪犯孫小果執行死刑。對此,有媒體評論說,正義有可能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這是刑法給予公眾最起碼的信心!


要實現刑法正義,必須織密法網。我們來看這樣一個案例:2月2日,負責疫情防控巡查的村幹部勸導王某遵守居家隔離規定,王某不聽並與之發生爭執。派出所社區民警協助開展勸導工作,王某仍不予配合。2月9日,法院一審以妨害公務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如果是在平時,按照妨害公務罪的犯罪構成,侵犯的客體必須是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侵害的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王某就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但在疫情防控的戰時狀態下,“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就解決了這個問題。最高檢在發佈典型案例的“法律要旨”中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對妨害公務罪的適用,需要把握兩方面:一是關於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因疫情具有突發性、廣泛性,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級政府需要組織動員居(村)委會、社區工作人員等落實防控職責,實施管控措施。因此,“兩高兩部”意見規定的三類人員均屬於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

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公務行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對於妨害公務人員實施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相關行為的,應認定為妨害公務行為。


“兩高兩部”意見對刑法的這一解釋得到社會各界好評,特別是“用足用好法律規定,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的規定,被認為是這次解釋的最大亮點,因為它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也適應防控疫情的需要。這與2003年“非典”時期“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不同,2003年對刑法的解釋沒有“從嚴懲治”四個字,這次解釋不僅重點突出了“從嚴懲治”,還使用了以下幾個關鍵詞作為從嚴懲治的前置修飾語——“政治站位”“社會大局穩定”“當前壓倒一切的頭等大事”,可見面對這次疫情,刑法冷峻嚴厲的一面得到了充分展現。


戰“疫”的勝利離不開“逆行”的白衣戰士,疫情一線的醫務人員理應受到法律的嚴密保護。除了“兩高兩部”意見外,2月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涉醫違法犯罪防範處置工作要求,並提出7類將予以嚴厲打擊的涉醫違法犯罪情形。這是非政法部門第一次參與對刑法的解釋,而且衛生健康委排名在“兩高”之前,十分罕見。雖然疫情防控期間隨意毆打醫務人員的現象只是少數,但刑法還是要把利劍高懸、把法網織密。


為刑法紮上“隱形”翅膀


農曆大年初一,中央政治局破天荒召開了常委會會議,意義非同一般,也說明疫情極為緊迫。這以後,全國看守所、監獄等監管場所開始進行全封閉管理,就連公檢法辦案人員也不能到看守所提訊在押人員。


即使這樣,還是出了問題。2月21日,國務院舉行新聞發佈會,司法部監獄管理局負責人何平說,截至2月20日24時,全國共有湖北、山東、浙江三個省的5個監獄發生了罪犯感染疫情,其中湖北武漢女子監獄確診230例,山東任城監獄確診200例,都是輸入型病例。防疫工作的極端複雜性可見一斑。這也再次提醒司法機關要把工作做得更細更周密。


就在國務院新聞發佈會當天,上海市青浦區法院採用遠程視頻模式開庭審理一起妨害公務案,檢察官遠程視頻出庭支持公訴:2月9日,張某與家人駕車返回其居住的小區時,小區保安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對張某及其家人檢測體溫。張某對此表示不滿,不肯駛離停放在小區入口處的車輛,致使其他業主車輛無法通行。民警到達現場後,告知其若再不配合挪車將依法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張某突然加速駕駛車輛,致民警手臂被車輛撞擊。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張某因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疫情期間,最高檢下發通知,要求充分利用網絡和信息化手段,確保防疫、辦案兩不誤。最高檢下發這樣的通知是有底氣的,因為早在2018年7月,最高檢就制定印發了《全國檢察機關智慧檢務行動指南(2018-2020年)》。最高檢公佈的案例三(第一批)就是智慧檢務的例證:浙江王某妨害公務案,湖州市南潯區檢察院採用視頻會議方式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完善政府關於防疫措施的書證等證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王某,檢察院利用遠程視頻訊問批准逮捕王某,同時完成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訊問、認罪認罰具結、聽取被害人意見等工作。2月9日,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戰時狀態下,科技給了刑法一隻翅膀。刑法的另一隻翅膀是刑事訴訟法給的:所有的庭審幾乎都適用了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都是當庭宣判。根據“兩高兩部”《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辦法》規定,偵查機關的辦案時間是10日內,檢察院的辦案時間8日內,法院的辦案時間7日內,一個案件從立案偵查到法庭判決,最長不得超過25天。另外,2018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將“認罪認罰從寬”在刑事訴訟法總則中確立為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制度,適用於所有的案件,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根據“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認罪認罰案件,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可以不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並應當庭宣判,整個法庭審理時間一般20分鐘左右,快的10分鐘審結。速度之快、效率之高,前所未有。


2月7日,“吹哨人”李文亮染疫去世,當天,國家監委派調查組赴武漢進行調查。新華社發佈的簡短消息中有兩個關鍵詞寓意深刻:一是經中央批准,二是就有關問題作全面調查。假以時日,背後的問題必然會陸續浮出水面,因為,刑法高懸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不會放過任何一個觸犯刑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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