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同一批貨二次索賠,法院會支持嗎?

巴馬谷稻神


職業打假,可能涉嫌詐騙,所以法院一般不會支持對方訴訟請求,但是如果我們產品本身就是假貨,建議您銷燬或者做其他處理,否則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相應處罰。


齊鳳說法律


很難說。你已經說了是職業打假人,當然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所以二次購買反而不是重點,因為大部分打假人都是多次購買。這個問題重點是如果被認定職業打假人法院會不會支持牟利性的索賠?

要分兩方面來看

1、非食品、藥品領域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院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在普通消費產品領域,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民法上的欺詐,按照《民法通則意見》第六十八條的解釋,應為經營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消費者作出了錯誤意思表示。而對於知假買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從目前消費維權司法實踐中,知假買假行為有形成商業化的趨勢,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動機並非為了淨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藉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更有甚者針對某產品已經勝訴並獲得賠償,又購買該產品以圖再次獲利。上述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我們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

還有觀點認為:職業打假通常是有組織的、經常性活動,不具有法定的消費者身份,以獲利為目的購買假貨再要求加倍賠償的人不是消費者,所以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然不能適用55條之規定要求三倍賠償。

2、食品、藥品領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院認為:從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出發,在食品、藥品領域,消費者即使明知商品為假冒偽劣仍然購買,並以此訴訟索賠時,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買假為由不予支持。因食品、藥品是直接關係人體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費產品,而該司法解釋亦產生於地溝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膠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頻繁曝出,群眾對食藥安全問題反映強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給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法院會支持嗎?

所以法院對職業打假人支持的前提很大程度是買的是什麼?如果是普通商品,基本不會支持,如果是食品,藥品則很有可能會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法辦函【2017】181號)考慮食藥安全問題的特殊性及現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我們認為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我們將根據實際情況,積極考慮陽國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議,適時藉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蘇州宣超群律師


對職業打假人可以進行控告,如果他們有恐嚇、敲詐行為,可以和他們打官司。我在2018年去成都代理一個企業訴訟,就是成都的一個職業打假人乾的事,庭前他的威脅企業沒有理睬,對方甚至安排了很多人恐嚇企業,我沒有理他們,正常去法院應訴,結果,這個職業打假人不敢出庭。人主張對方是惡意訴訟,可以提供證據,如果證據充分,法院不會支持職業打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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