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同一批货二次索赔,法院会支持吗?

巴马谷稻神


职业打假,可能涉嫌诈骗,所以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对方诉讼请求,但是如果我们产品本身就是假货,建议您销毁或者做其他处理,否则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相应处罚。


齐凤说法律


很难说。你已经说了是职业打假人,当然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所以二次购买反而不是重点,因为大部分打假人都是多次购买。这个问题重点是如果被认定职业打假人法院会不会支持牟利性的索赔?

要分两方面来看

1、非食品、药品领域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还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通常是有组织的、经常性活动,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消费者,所以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不能适用55条之规定要求三倍赔偿。

2、食品、药品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院认为: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而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法院会支持吗?

所以法院对职业打假人支持的前提很大程度是买的是什么?如果是普通商品,基本不会支持,如果是食品,药品则很有可能会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函【2017】181号)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苏州宣超群律师


对职业打假人可以进行控告,如果他们有恐吓、敲诈行为,可以和他们打官司。我在2018年去成都代理一个企业诉讼,就是成都的一个职业打假人干的事,庭前他的威胁企业没有理睬,对方甚至安排了很多人恐吓企业,我没有理他们,正常去法院应诉,结果,这个职业打假人不敢出庭。人主张对方是恶意诉讼,可以提供证据,如果证据充分,法院不会支持职业打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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